談到再生能源議題時,碳權是一項非常重要的議題。畢竟鼓勵使用綠能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逐步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無論減碳、碳中和,甚至是「負」的碳排(亦即,減少的量還能超過排放的量),已經成為各國政府的迫切任務。再加上,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與2015年通過的巴黎氣候協議更是明確要求,要將全球升溫壓在1.5度以內,因此,各國皆須落實「國家自訂貢獻」(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NDC),也就是在衡量自身經濟能力與發展路徑下,訂定合理的減碳標準,故此,相關政策勢必也會陸續頒布,導致某些國家的產業結構,生產模式需要重新調整,而再生能源相關的技術會有更大的市場需求。
為了減碳,以價制量是個簡單卻有效的方式,粗略來說,可以分為課徵「碳稅」與「碳權」交易,兩者皆為對抗暖化與實現綠色經濟的重要政策工具。碳稅,如同一般稅制,係針對特定的能源商品或耗能行為加諸稅金,若以生產過程中的「總量排放」來看,目前市面上的定價差距很大,有每公噸CO2排放僅1美元(烏克蘭),也有每公噸CO2排放要課徵127美元(瑞典),若看平均值,大概在2美元左右。至於碳權交易,則是另一種的邏輯思維,需要由政府當局訂定「二氧化碳總量管制目標(cap)」,並將CO2排放權用分配或拍賣的方式,給予排放來源,一般多半是企業和生產製造商。而在取得碳權之後,理論上可以自由交易,這也就是所謂的碳權交易所。因此,碳稅與碳權兩者都是在為碳定價,但思維邏輯是截然不同的兩套模式。
碳稅屬於「價格工具」,對每單位碳排放課徵一筆稅金,所以會誘使企業進行減碳的投入,只要其投入成本小於碳稅,便可有足夠的誘因。而碳稅要能成功,取決於門檻的高低,因為如果稅賦負擔過輕,廠商很可能抱著繳報戶費的心態,繼續高碳排,反之若定價過高,則會影響到經濟、收益,甚至是將成本轉叫給終端的消費者。
碳權是「數量工具」,由政府訂出總量管制目標,各個「排碳者」被售予一定的免費額度,這個額度的認定通常採取溯往原則,根據過去的排碳與產業需求而異。當基準線定出來後,個別企業便可自由交易該「額度」,或也可稱「碳權」,自行評估是直接從市場購買碳權比較划算,或是投入節能減碳設備比較便宜。
整個碳權交易的基礎是經濟學中的寇斯定理,指出外部性(對社會/環境負面的影響)或者說非效率可以通過當事人的談判而得到糾正,從而達到社會效益最大化,該效益最大化的均衡點又稱為「柏拉圖最適」(Pareto efficiency)。
相比之下,業界對碳權比較歡迎,原因是碳稅在生產初期就必須為每單位排放繳費,對財報上的衝擊較明顯,反觀碳權讓企業主在一開始就有一定的免費額度,但之後產線擴增,或基準線因經濟發展而必須有所調整的時候,可能又會是另一個問題。
也正是這樣,不少人提倡應將碳權,碳稅混合並行,並綜合評估對環境與經濟最有效益的方式,或許是個比較容易落實的方案,但當然,仍要看各國現行法規,適用辦法,以及民眾的意識,才能有最好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