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交付審判」?
該怎麼聲請交付審判?
檢察官憑甚麼不讓案件進入審判程序?
說白一點,主要也是擔心「浪費
司法資源」。
法律對社會大眾來說只是一種「
工具」,真的碰到困難才會想辦法用
法律討回公道。但並不是所有「從客觀角度來看有吃虧」的事都能告。
舉個簡單又狗血例子:
男朋友劈腿與小三上床還搞大對方肚子,於是拋棄交往多年論及
婚嫁的女友。任何人聽到這件事都會覺得女友很可憐。但礙於他們還沒
結婚,不能對男友及小三提告
通姦罪。女友最多只能向男友請求解除婚約的損害賠償(
民法第979條)。(請注意:通姦罪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除罪)
為什麼一定要委任律師?
律師可以幫忙做甚麼?
*閱卷:有去過
法院的朋友們有時候會看到一堆
律師在一個放滿影印機的房間內影印資料,卷宗不能帶離
法院,所以他們必須將資料印出來帶回去
撰狀。這樣的步驟我們稱為「
閱卷」。只有受到
當事人委任的
律師才可以聲請
閱卷,其他
律師是不能隨便碰的。被委任的律師也只能閱覽被委任案件的卷宗,其他同一個
當事人涉及的
案件如果沒有被委任就無法
閱卷。
交付審判可以撤回嗎?
對交付審判的裁定結果有異議該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