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6日,桃園市第七選區市議員王浩宇,在84,582張同意罷免選票的意見下被罷免,某種程度上否決了當初16,292張民意選出來的民意代表。
按照〈中華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的規範:
“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否決。”
按照桃園市第七選區的標準,現行總投票人口數327,758的四分之一為81,940,這也是王浩宇的罷免門檻,滿足此條件後,還需要同意罷免票數「大於」不同意罷免的票數。有趣的是,有許多媒體說罷免的門檻比當選門檻高太多了,「真的嗎?」我開始思考這個問題。如果GOOLE罷免/門檻的搜尋,第一頁便會出現一篇風傳媒的文章,標題是〈
罷免王浩宇有多難?「罷免門檻」曝光:高達議員當選票5倍〉。文中提到:
“值得注意的是,王浩宇當選時也僅得票1萬6292票(得票率8.68%,若換算總投票人口數315,143人,為總投票人口數的5.1%),罷免時卻需要超過5倍選票同意,顯示罷免王浩宇的門檻不算太低。”
老實說,身為一個從有政黨票投票權開始,就票投綠黨,直到2020才改投時代力量的「台灣需要第三政黨」想法支持者,個人非常討厭王浩宇,畢竟他跟傳統綠黨支持者主要關注環境議題的想法上,有極大的運作策略差異。但整體而言,原本得票率第三高的王浩宇被罷免還是頗令人震驚。
反對王浩宇罷免的7,128人,佔總投票人口32,758人的2.17%,而當初第七選區市議員,當選票數最低的是張運炳9,712人的3%。有趣的是,王浩宇採取冷處理的方式應對,最終導致了被罷免的結果。
〈王浩宇罷免案〉的問題點在於:
- 縣市議員是「單記非讓渡投票制」,意即【一人一票,當選人數為複數】。問題來了:「為什麼候選人是複數,我們卻只能投一票?」因為縣市議員要選出的並「不是」一個出來帶領所有人的英雄(市長)或最多數人的領導共識(總統),而是要在市政經營上,將民主社會本有的複雜、多元的意見,反應到在市政討論的層次。因為多角度的觀點,導致看待問題能有更全面的視角,也顧及到每一個少數群體的普遍經驗,市議員得以為市民中所屬的「不同社會階層」發聲。換句話說:
“市議員代表的是各式小眾的民意,匯聚到市政形成對市府的監督”
- 以2018年桃園市市長選舉,國民黨候選人陳學聖在第七選區的得票數88,154(總投票人口的27.3%)來算,罷免王浩宇的票數只少了3,572張票。 (民進黨候選人鄭文燦的得票數是94,164,總投票人口的29.2%)理論上來說,只要國民黨能順利將得票票數全數轉換為罷免票數,除非王浩宇能在此選區獲得超過市長候選人陳學聖的「反對罷免」票數。不然,只要動員效果出現,鐵定罷免成功。
我不確定我的理解有沒有問題,但是王浩宇面對罷免的狀況,顯然是徹底的無能為力。因為只要選區內有四分之一的力量反對,王浩宇「絕對」不可能靠個人的力量將「反對罷免」的票數,從5.1%提升至至少25%的五倍以上票數漲幅,畢竟就連市長當選人鄭文燦也只拿了總人口票數28.7%的選票。也就是說:
“總投票人口四分之一的罷免門檻一過。被罷免人幾乎是無能為力的。”
- 這也是我覺得奇怪的點,為何採取「單記非讓渡投票制」產生出來的市政民意代表,會和單純「多數決制」產生出來的市長選舉,有一樣的罷免門檻?簡單地說,我認為:
“原本就只代表「部分」市民的民意代表,和代表「絕大多數」民意的市長,因為功能的不同,本來就不應該有一樣的罷免標準。因為理論上代表部分市民的利益,意謂著容易得罪其餘的多數人,而這位候選人,有別於「多數決制」產生出的候選人,他本來就只應該對那些支持他的人負責。”
「單記非讓渡投票制」是否適用和「多數決制」一樣的罷免辦法?
要知道即使當初市議員選舉得票數最高的魯明哲,也僅拿了總投票人口7%的得票率。
成功罷免王浩宇後所舉行的記者會
(圖取自臉書粉專「罷免王浩宇」)
結論:
- 既然選舉制度不同,是否應該要有不同的罷免辦法。不然像王浩宇和黃捷這種本來就代表「市內部分民意」的市議員,在面對這種罷免制度的時候,幾乎無能為力。即使試圖拼過反對罷免的門檻,也必須在沒有競爭對手的狀態下,拼到「多數決制」的層級。
- 也就是說,從縣市層級的民主制度觀點來看,「單記非讓渡投票制」和「多數決制」不應該適用一樣的罷免辦法。我認為有一個可能的解套辦法,在縣市議員罷免的時候,維持「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同時不採用現行的「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的方式;而是改採用「上屆選舉最低當選得票率」經由總人口數換算,即使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只要超過當選概率,就算罷免失敗。
換算成此次罷免案:
上次最低得票率3% X 總投票人口327758人 = 9,852人
“只要同意票數達9,852人,即使贊成罷免的票數超過四分之一,仍然必須宣布罷免失敗。”
- 採用這個方法的好處是,不只按照多數人的喜好決定,也同時維護部分人的原始利益,也讓被罷免者有應對的機制和公平的遊戲規則。相信對王浩宇來說,16,292張選票拿到9,852張,或說從現有不同意罷免的7,128張選票,努力一點補上2,725張選票,並不是這麼的困難。
“否則依照現行罷免制度,雙方都能使用多數暴力的情況,很容易無限上綱,造成台灣社會政治混亂,並無端地增加社會成本。”
- 本篇並不是要幫王浩宇說話,但他確實在現行制度下被卡死,無法積極對被罷免一事運作,因為最容易安全下莊的的確是冷處理。某個程度上來說,王浩宇能弄到超過四分之一選民的罷免票,在台灣還真的不是這麼容易的一件事。
“但我考慮到的理性層面是當初的「投票者」在這種情況下,選票從「單記非讓渡投票制」被轉值成「多數決制」的不合理性。”
- 寫這篇文章的原因,是希望在兩天後的黃捷罷免案前,先講講自己的看法。理性上來說,只要「同意罷免黃捷的票」催出四分之一,我不覺得沒有政黨奧援的黃捷能催出超過四分之一的票。
上次鳳山區所有國民黨的得票數是總投票人口的是32.3%,而民進黨+時代力量+基進黨的得票數是總投票人口的34.3%,扣除基進黨為31.6%。只要催出超過四分之一的罷免票,我不覺得黃捷爭取反罷免票的能力,能從2018的18,420張票,進步到72,892張票,這是原始票數的的3.95倍。要知道,陳其邁在高雄市長補選,也只不過在鳳山區拿了82,698張選票。
“所以,這次的罷免案幾乎是很單純的看國民黨的動員能力而已。”
黃捷採取與王浩宇不同的應對策略,希望支持者出來投票
(圖取自「黃捷 高雄市議員」臉書)
老實說,就算是一般兩大黨的市議員,只要地方反對勢力幾乎等同縣市長選舉的層級,也根本就很難從這種罷免案下存活下來,因為拿到那個票數,就幾乎是到選市長的門檻了。
個人誠摯地希望,這次罷免案過後,中央能再次修改民意代表的罷免法,將「單記非讓渡投票制」與「多數決制」區隔,以維護民主社會的真正價值。減少社會紛擾,也降低民間意見差異造成的額外社會成本(這種意見衝突,理應在議會內部妥善表達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