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權憲法 間接選舉,主席萬歲 一人天下
很多人並未被教育:五權與三權不同的關鍵何在?多半只知道,行政權分出個考試權,以及立法權分出個監察權。如此3+2即成為5權。
實際上,最大的不同是權力的制衡與分立。
在三權的理想中,國民主導國家,但國民人數眾多,所以必須將權力委託出來,給人數較少的代表去討論。這就形成了「契約」──當總統低於18%時就要收回權力(這是「馬小丑」所說的)。
但是,管理國政是一種專業,因此,立法者又委託專業人團體以形成政府(行政部門),來執行立法者的決議。對於政府,立法者有監督與詢問的權利,以免行政權如脫韁野馬自行其是。
可是,人民也好、立法與行政部門也好,人民與行政部門之間也號,免不了會產生糾紛。此時,就需要第三者來仲裁。過去,仲裁是由皇帝(或其委託者)主持。在權力分立的觀念下,是由第三者來主持。也就形成了司法部門與其獨立審判的特性。
好了,當有人說「行政、立法、司法」時,可以知道不是毫無警覺,就是行政至上者。假使有順序的話,正確的順序是「立法、行政、司法」。台灣受到殖民與佔領經驗的影響,大家不自覺的使用行政在前的表達,應該改一改了。
那總理或總統(國王是另一種除外情況)對外代表國家,是什麼權?答案是行政權。至於,總理通常是是國會最大黨黨魁,具有立法者身分,怎屬行政權?這是一種聯合政治的他話,此處不表。
五權憲法中總統是什麼權?
基於總統有權任命行政院長,以及修改後的憲法將外交與國防等行政權專屬總統,以及行政院長是總統的幕僚等實務來看,五權憲法的總統,應該是行政權。然而,他又擁有五院糾紛的調和權、既是行政權又不必對立法權負責(指派秘書長為預算或專案報告而到立法部門接受質詢)來看,五權憲法實際上並無一個完整的邏輯可言。
因此,造成總統的有權無責。
簡單說,三權分立之下,總統是三權之一的行政權。而五權憲法下,總統既是行政權又超越所有分權,是一種「大明皇朝」
了。
當年的制憲或前些年的修憲,幕僚們無不隱藏一種假設:國民黨繼續執政且為國會最大黨。在這條件下,五權憲法才可以運作。換言之,總統「必須」間接選舉,以摘除權力不平衡時的爆彈引信。
假使民選總統為他黨彈國會仍為國民黨獨大,如2000到2008年,政爭就永毋寧日。
2008年之後,政治平衡擺回現修現實的假設:權力集中到中央黨部,也就是政治局(中常會),甚至總書記(主席)身上。這就是馬2008年所遇到的狀況,難怪包括米國政客與觀察家都額手稱慶。中國更不用說了。
但馬因為個人人格特質,視憲法為無物。聲望降為「9.2共識」其來有自。假使一意孤行,繼續小混混治國,則馬在10月的聲望恐將續降為「6.33目標」。
趁這個機會檢討憲法,換一部真正的三權憲法,讓所有公權力有可以節制的機制,才是大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