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
團體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鬥毆的;(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或者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根據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嚴重”:(一)致人重傷、死亡1人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二)組織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本罪屬於身份犯。被教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人員實施該行為屬於教唆犯。被教唆人沒有刑事責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時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一、賭博罪
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
賭博行為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開設賭場罪
“情節嚴重”是指開設賭場的時間持續較長;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參賭人數較多等。
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詐騙罪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