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魚之論】英文拷到 G / D 找中文翻譯
我們學到的法學ABC,都要重新認識了嗎?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1)、「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2.1)
結果,律師友人指出:
律師法不是刑法,是行政法,而行政法本來就可以規定溯及既往。我納得。
陳水扁律師證書被廢止 狀告法務部敗訴 自由 20230607
前總統陳水扁犯貪污罪被最高法院判刑11年定讞,之後法務部依修正後律師法規定,廢止陳水扁的律師證書,但陳水扁指刑事判決、法務部作法都有問題,提告請求拿回律師證書。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修正後律師法與法務部認事用法均無違誤,判扁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初,陳水扁於1974年取得律師證書,後來法務部以扁犯貪污被最高法院判刑11年確定為由,依2020年修正後律師法規定,即「受1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依其罪名及情節足認有害於律師之信譽」,廢止扁的律師證書,也命文到兩週內返還律師證書,若未返還,依法註銷。
然而陳水扁認為,該刑事判決違反刑法2006年就貪污罪限定在「法定職權」的修法,明顯違反罪刑法定主義,且最高法院的判決也違背以往慣例,罕見在上訴3個月就「自為判決」他11年徒刑定讞。
況且,2020年1月15日修正後律師法,將撤銷(或廢止)律師資格須「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的規定,直接刪除,並將此審議權限改由法務部認定,等同變相架空「律師自治」的原則。
扁更直言,日後當律師受到國家濫權迫害時,將完全失去「以同儕審查認定是否有害律師信譽」的保護網,不但違反現代憲政國家律師自治的重要原則,也是大開民主法治倒車。
扁最後強調,修正後律師法,將撤銷(或廢止)律師資格須「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規定,改由官方色彩濃厚的法務部直接認定,已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原則的精神。
再者,身為前總統卻被法務部過度擴張律師法而廢止律師證書,並不符合比例原則,陳水扁決定提告撤銷法務部廢止律師證書的處分。
北高行指出,修正後律師法,已兼顧透過廢止律師證書手段,確保杜絕重大犯罪者進入律師執業市場的公益,以及保障律師工作權,並未使人民的權利長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代表沒有違背憲法中的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審酌法務部認事用法無違誤,判扁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