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假日」、「休息日」、「休假日」,這幾個像是在排列組合的字詞是不是容易令人搞混呀?不過要想知道加班費如何計算,還得先分清楚它們三個的區別。
首先要了解的就是「一例一休」這個制度。
一例一休是105年12月修訂、於107年1月才修正成我們如今看到的制度,規定在勞基法第36條第一項: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也就是說為了降低總工時,不讓勞工過勞,制定了每七日應能換得兩日休息的規定,一日為「例假日」,一日為「休息日」。
此外,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2-3條還特別規定了例假日「七休一」的特性,除了適用四周變形工時制或是特殊的指定行業,都要以每七日為週期,不能讓勞工連續工作超過6日。
以在一般月薪制的打工人來說,我們的週休二日就分別是休息日和例假日喔。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雇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休假日」是一般人很容易跟「休息日」混淆的名詞,其實它並不是法律上的專有名詞,只是國定假日和三節(春節、端午節、中秋節)以及特別休假這些會放假的日子,規定在勞基法第36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依勞基法第39條,無論是例假日、休息日或是休假日,都是不用去上班也會給薪的日子,而如果老闆還是要打工人去上班,休假日甚至可以拿到兩倍的薪資!(不然休假還要上班根本就沒有動力😇)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經過前面的介紹,大家如果還是分不清楚也沒關係,請繼續往下看!
「加班」與「加班費」也都不是法律用語,實際上「加班=延長工時」,「加班費=延長工時的工資」。不過為了方便講解,就不糾結用語了。
而只要不是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工作,就是延長工時,打工人們就能拿到加班費。
大家第一時間想到的「加班」,應該就是超過表定的下班時間吧?但那只是「平日加班」而已,實際上還有一種也很可怕的加班的模式,就是在放假的時候被老闆抓去上班。
事實上,並不是只要打工人有空就可以在放假的時候去上班喔!
附表為簡要的說明,在不同日子去公司加班,能拿到的加班費也不盡相同,下面會分別細說。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勞基法第40條規定,只有當遇到天災事變才能例外把在放例假的打工人抓回來上班,而且秉持著「不出勤也有錢拿,出勤就更要給錢」的精神,工資會加倍發給,還會事後補假,以達到當初設置例假讓勞工好好休息的目的。
注意!要是老闆違反勞基法,無緣無故叫打工人在例假日來上班(就算會給加班費),也會依勞基法第79條被懲處2萬~100萬的罰鍰喔。
休息日不像例假日一樣嚴格,打工人如果同意去上班,雇主只要有給加班費,也不會因為違反勞基法而被罰鍰。
根據勞基法第36條第3項,打工人在休息日工作的時間都會計算加班費: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規定在勞基法第24條第2項: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除了不出勤也會照給的工資之外,加班費的計算還分成前2個小時與第3個小時以後的時數來計算,總共會拿到原有工資加上加班費。
其實只有「休息日工作」與「平日延長工時」才會需要計算加班費(平日的計算方法又不同,規定在勞基法第24條第1項,這邊就不多說了)。
至於加班費的領取其實可以有兩種方式:
前面在介紹休假日的時候已經有提到了,經過打工人同意,休假日是可以去工作的,並且工資加倍。
不過還有另一種情況,是在打工人不情願在休假日工作的情況下,出現天災事變,也就是勞基法第40條「例假日可以工作的例外情形」,雇主還是可以請打工人繼續工作,只不過就如同例假日一樣,要給打工人加倍的工資,並且還要有事後補假。
今天的一起變快Law就到這邊啦,這些都是我的課堂筆記,整理起來還是有點混亂哈哈哈,請多包涵。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各位解惑,喜歡的人歡迎按讚+訂閱,或是留言告訴我哪裡需要改進,我會再多出幾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