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在批踢踢PO文提醒,目前台灣主流產險公司在旅遊不便險的合約條文中,普遍增加了「預定前往之地點」這七個字的限制,會造成保障範圍大大縮水,消費者認知的常見情況無法獲賠。
按照目前條文的定義,旅客只能在他們的機票上指定的下一目的地遭受天災或其他承保事件時,才有資格獲得賠償。換句話說,如果你的目前所在地受到天災影響,但你的下一個預定目的地沒有受到影響,保險公司可能不會給予賠償。而這會增加消費者的困惑,一個人可能誤以為,無論他在哪裡遭遇天災或其他問題,只要他有購買旅遊不便險,他就會得到賠償。但由於這七個字的限制,他實際上可能無法獲得賠償。
希望產險公司檢討這種條款是否合理,雖然表面上短期減少理賠支出,但長期來看會損害台灣保險業的信譽,失去消費者信心。也希望民眾、媒體、民代多多關注轉發,令產險公司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