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下心來說得容易,以自身最大利益出發,當然就是把她送去監獄。相信有三個月的坐牢或10萬元損失,下次她就不敢再犯。
但這個選擇不只攸關自身安全。
一向相信關係永遠有希望的我,不認為在這之後還有修復的可能。
說到底,其實我們都是社會結構的症狀。她和我都只是社會問題下的代罪羔羊。也正因為如此,我不想以刑罰來懲罰一個已經傷痕累累的人。
我想起碩二時被性騷擾的經驗。當時我沮喪地問督導,對方的行為只是社會問題下的結果,我若去申請調查,最後也只是對方受到懲罰,但根本問題一樣沒有解決,那這樣我還要去嗎?為什麼明明是系統的問題,卻要從個人解決?但不申請,我又好不甘。
督導跟我說,讓對方受到懲處,也是社會處理症狀的一種手段,且這是我的權益。
想了一個月後,我下載了申請調查書。
我知道,即便身為環境下的受害者,仍然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即便有再怎麼悲慘的過往,都無法替當下的行動免去責任。
可是....可是這次的角色又更加不同,身為當局者,我真的真的狠不下心。
這些隨之而來的意義,才是讓我躊躇不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