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不曉得,在高雄市工作並且設籍在高雄市滿4個月的勞工若與雇主發生勞資糾紛,將有機會向高雄市政府申請律師費、裁判費、訴訟期間生活費用等補助。
基本上,高雄市勞工只要發生勞資爭議而告雇主,在提起爭訟2年內就可申請。高雄市補助最特別的地方在於:首先,就算去法院而非勞工局進行勞資調解,也符合申請資格。其次,律師費、裁判費補助不須審查申請人的資力,只有訴訟期間生活費用補助才有申請的資力限制。
這項補助是從「高雄市勞工權益基金」所支應,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進行審查、依照個案情況酌予金錢補助。這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律師扶助是不一樣的制度。
*本文僅供參考,請以 最新法令 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最新公告 為準
申請方式有:郵寄申辦、臨櫃親自申辦。
請參考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網站。
只要是下列勞資爭議類型,就可申請補助:
· 經行政調解的勞資爭議
因雇主違法或違約所生的一切勞資爭議(即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經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提起勞資爭議調解後,而調解不成立時,就符合此類型。
· 經司法調解的勞資爭議
高雄市比較特別的是,發生勞資爭議的勞工就算直接向法院起訴而依《勞動事件法》強制進行勞動調解,在調解不成立時,也能提出補助申請。
·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裁決
這個類型指的是雇主因勞工參與工會活動而予以解僱、降薪或為其他不利對待或不當影響工會活動,勞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39向勞動部申請裁決的情形。
要申請高雄市的訴訟補助,勞工必須符合下列第1項~第3項資格;若以工會幹部的身分提出申請,則必須進一步符合第4項資格:
勞工是在高雄市工作而發生勞資爭議,而且「申請時」已設籍在高雄市4個月以上,二者必須同時符合才行(若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程序的律師費,則勞務提供地不限於在高雄市)。若只是在高雄市工作但戶籍設在其他縣市,就不符合補助申請的地緣關係。
若是工會申請相關補助(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程序律師費),則是工會會址必須設在高雄市。
如果勞工就相同的爭議事件,已經有其他相同性質的補助,就不可以重複申請。
那如果已經獲得法扶基金會的律師、裁判費扶助,還可以申請高雄市的補助嗎?只要申請項目不重複就可以,例如生活費用補助、重大勞資爭議特別補助金。
勞工就爭議事件必須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還沒起訴,只是準備要告而已,就不算符合資格。
所以在順序上,就律師費、裁判費的部分,勞工必須先自行繳納,才能申請補助。
如果是工會法35Ⅱ的不當解僱爭議,勞工/工會必須已經向勞動部申請裁決。
如果申請人遭不當解僱而想透過訴訟來回復工作,而申請人想使用自己的工會幹部身分申請律師費、生活費用補助的話(因為金額較高),必須是曾為工會會員爭取權益或福利而遭資方解僱的情況。
如果不是這種情況,申請人就必須以一般勞工的身分來申請。
首先要提醒大家,下面提到的都是「最高」補助金額,實際補助金額仍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照個案情況、基金年度預算等各種因素而「個案決定」喔!
依法院實際徵收的金額,在額度內酌予補助,但全案最高補助不超過50萬元。
如同法院裁判費,政府對於律師費亦非全額補助,而是限額補助,因此補助金額其實是遠低於一般市場行情(目前民事訴訟一審律師費約 7~8 萬元,若案情複雜收費更高),也就是說,就算獲得政府補助,申請人還是要自行負擔一部分的律師費。
不過要特別注意,如果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出爐後,資方(雇主)沒有提起上訴,只有勞工一方不滿判決結果而提起上訴時,就不能申請上訴審的律師費補助。
如果是向勞動部申請裁決並委任律師代理,關於律師費補助,全案最高補助6萬元。
首先要注意,這邊的生活費用,指的是「勞資爭議訴訟標的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如果爭議事件所爭執的標的不是這個,就不能申請生活費用補助。
其次,要申請、請領生活費用補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訴訟期間無工作收入
(2) 未領取其他同性質的補助
至於是否針對申請人進行資力審查,雖然相關法規並沒有明確規定,但由於申請時必須提供「最近三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見勞工局在審核時,還是會將申請人的資力納入考量。
至於補助金額及補助期間,則視申請人的身分而定:
提起各爭訟程序2年內
一般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切結及同意書
3.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 戶籍謄本影本
5.【若為集體申請,由其中1人勞工代表申請】委任書
6.【若涉及集體調解但部分勞工不共同起訴/申請裁決】放棄補助聲明書
爭議程序文件
如果是【法院的勞動訴訟】,要檢附:
◯【若為勞工局調解】調解申請書及歷次調解紀錄影本
◯【若為法院調解】勞動調解筆錄影本
◯ 程序證明文件
> 一審:起訴狀影本
> 二審/三審/更審:上訴狀/答辯狀影本、前一審級判決書影本
如果是【勞動部的裁決申請】,要檢附:
◯ 裁決申請書影本
補助項目的應備文件
◯ 裁判費補助:裁判費收據影本
◯ 律師費補助:律師委任狀、律師費收據正本
◯ 生活費補助:最新勞保投保薪資證明
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分支機構之工會幹部或勞工,因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申請律師費及裁判費補助,原則上必須要共同申請,並以補助一案為限。
要特別留意,在某些情形下,勞工必須返還已獲得的補助款項,包含:
· 裁判費補助
若裁判費並非由申請人負擔時(例如勞工全部或一部勝訴、訴訟中和解或調解成立、撤回訴訟、獲得法扶基金會的扶助等),勞工必須在獲償或法院發還後30日內繳還原補助款項。
· 訴訟律師費補助
若律師費並非由申請人負擔時(例如獲得法扶基金會的律師扶助),勞工必須在獲償或法院發還後30日內繳還原補助款項。
· 生活費用補助
若依法院確定終局判決、和解或調解結果,雇主應給付申請人爭議期間的工資時,應於受領給付後30日內繳還原領生活費用補助。
如果申請人有下列任一種情形,勞工局將不予補助:
若您需要高雄市勞工訴訟補助申請的相關協助,歡迎填寫諮詢表單,張偉志律師將免費為您初步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