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6更新
很多人不曉得,在台北市工作或設籍在台北市滿4個月的勞工若與雇主發生勞資糾紛、甚至因合法罷工而被雇主反告民刑事訴訟,將有機會向台北市政府申請律師費、裁判費、生活費用、刑事辯護律師費等多項補助。
基本上,台北市勞工只要發生勞資爭議而涉訟,在爭訟開始6個月內,都可以申請補助(但提起裁決或交付仲裁,要在60天內提出申請)。如果勞工是提起爭訟的一方,原則上必須先經過勞動局的行政調解。
補助對象並不限於中低收入戶,個人年所得不超過150萬2,546元就可以提出申請(111年台北市平均每戶家庭所得總額的80%)。
這項補助是從「台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所支應,由台北市政府勞動局進行審查、依照個案情況酌予金錢補助。這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律師扶助是不一樣的制度。
自2024年起,台北市已擴大補助爭議類型,絕大部分的勞資爭議類型(請求金額須「超過」小額訴訟程序的10萬元門檻)都能申請補助,不過新規定也要求申請人必須聘請律師打官司才能申請補助。
*本文僅供參考,請以 最新法令 及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最新公告 為準
申請方式有:郵寄申辦、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
若採網路申辦,網路線上申請只是單純立案,相關應備文件仍必須實體送至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請參考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 及 台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台 。
只要是下列勞資爭議類型,就可申請補助:
· 《勞動事件法》所稱的勞動事件
《勞動事件法》的勞動事件可謂包山包海,幾乎涵蓋了所有的勞資爭議類型,例如積欠工資加班費、不當解僱(確認僱傭關係)、積欠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勞健保勞退高薪低報、違法調職、競業禁止、職場霸凌、性別平等爭議、就業歧視、涉及工會的不當勞動行為等。
·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交付仲裁
勞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25向台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交付仲裁,也屬於可申請補助的類型。這就表示,縱使雇主沒有違法或違約,單純只是勞工希望向雇主爭取更多的權益或福利(即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也有機會獲得補助。
·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裁決
這個類型指的是雇主因勞工參與工會活動而予以解僱、降薪或為其他不利對待或不當影響工會活動,勞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39向勞動部申請裁決的情形。
· [勞工被告] 雇主對合法罷工的勞工提起民、刑事訴訟
當雇主經勞動部裁決有影響工會的不當勞動行為,或經裁決認定無故拒絕與工會協商,這時工會就有權依法發動罷工等爭議行為。若雇主很不爽,而對參與罷工的勞工提起各種民事、刑事訴訟時,這些被告的勞工也能申請訴訟補助。
· 其他重大勞資爭議
重大勞資爭議,指的是爭議所涉及的勞工人數達30人以上(含),或者是經勞動局審核小組認定的特殊情形。
要申請台北市的訴訟補助,原則上勞工必須全部符合下列5項資格:
只要勞工是在台北市工作而發生勞資爭議,或者是發生爭議時及申請時已設籍在台北市4個月以上(含),二者符合其一即可。
若是工會申請相關補助,則是工會會址必須設立登記在台北市。
《臺北市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補助辦法》§11第1項第3款規定,若申請人最近1年個人所得高於臺北市政府主計處所公布最近1年平均每戶家庭所得總額的80%,將不予補助。
根據台北市政府主計處網站的最新資料,111年台北市平均每戶家庭所得總額為187萬8,183元,而80%為 150萬2,546元。所以只要勞工近1年個人所得不超過這個數字,就可以提出申請。
如果勞工就相同的爭議事件,已經有其他相同性質的補助,就不可以重複申請。
例如,在台北市工作但設籍在桃園市的勞工,若已經獲得桃園市的勞工訴訟補助,就不能再向台北市申請。
那如果已經獲得法扶基金會的律師、裁判費扶助,還可以申請台北市的補助嗎?只要申請項目不重複就可以,例如生活費用補助。
除非是勞資雙方同意逕付仲裁、工會相關爭議,或者勞工因合法罷工遭雇主追究民刑事責任,才沒有行政調解的問題。
否則原則上,申請補助之前,同一爭議事件必須曾由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或其委託民間團體進行調解,並且調解不成立,勞工才符合申請資格。
如果沒有經過上述行政調解,而是直接跑到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提起訴訟,就不符合申請資格。
最後,勞工就爭議事件已經依法向該管法院提起訴訟/聲請強制執行,或向台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交付仲裁,或向勞動部申請裁決。當勞工因合法罷工而被告時,則是雇主已經提起訴訟。
如果爭訟還沒提起,只是準備要告而已,就不算符合資格。
所以在順序上,就律師費、裁判費、強制執行費的部分,勞工必須先自行繳納,才能申請補助。
首先要提醒大家,下面提到的都是「最高」補助金額,實際補助金額仍由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審核小組依照個案情況、申請人資力、家庭狀況、基金年度預算等各種因素而「個案決定」喔!
依法院實際徵收的金額,在額度內酌予補助。
政府對於律師費並非全額補助,而是限額補助,因此補助金額其實是遠低於一般市場行情(目前民事訴訟一審律師費約 7~8 萬元,若案情複雜收費更高),也就是說,就算獲得政府補助,申請人還是要自行負擔一部分的律師費。
如果是單一申請人的個別申請,每一審級/強制執行/裁決程序,最高以5萬元為限。如果是多個申請人的共同申請,則是最高以10萬元為限。
因此,就勞動訴訟而言,如果第一審打完後上訴到第二審委任律師繼續打,或是判決已確定而委任律師對雇主聲請強制執行,就可以另外申請第二審/強制執行的律師費補助。
首先要注意,這邊的訴訟或裁決期間生活費用,指的是「遭不當解僱並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發生職業災害」的情形。如果是其他爭議情形,就不能申請生活費用補助。
要申請生活費用補助,必須要先符合下列條件:
(1) 涉訟或裁決期間無工作收入,或者有工作收入但低於法定基本工資1.2倍
(2) 未領取其他同性質的補助(如失業給付)
如果是在法院的勞動訴訟,自准予補助之當月起至法院判決確定(或和解成立、調解成立、撤回訴訟)之月止,每人每月的生活費用補助金額為:
至於補助期間,同一訴訟案件一般勞工每一審補助不超過9個月,全案(當有上訴審、強制執行)累計最長補助2年;工會幹部每一審補助不超過1年,全案累計最長補助3年。
如果是在勞動部的工會法爭議裁決,期間自申請補助之當月起至裁決決定、和解成立、調解成立或撤回裁決之月止,每人每月的生活費用補助金額與上面相同。至於補助期間,同一裁決案件最長補助6個月。
勞動訴訟:起訴/上訴/聲請強制執行之日起6個月內(但必須在判決或執行程序結束「前」提出)
申請交付仲裁、申請裁決:提出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但必須在裁決決定或仲裁判斷「前」提出)
應備文件的詳細說明、表單下載、填寫範本,可至 市民服務大平台
一般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切結書(無工作收入或其他同性質補助之切結書)
3. 申請者告知事項表
4. 申請資格證明文件
5.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6. 最近一年综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7.【若勞工死亡,其承受訴訟者或其繼承人申請訴訟費用(裁判費、強制執行費、律師費)或裁決所需律師費補助時】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爭議程序文件
如果是【法院的勞動訴訟】,要檢附:
◯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或其委託民間團體的協調或調解會議紀錄影本
◯ 程序證明文件
- 訴訟程序:起訴狀影本、上訴狀影本及前審裁判書影本
- 強制執行程序:聲請強制執行狀影本、法院確定判決書影本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
◯ 因遭遇職業災害致罹患職業病涉訟申請補助者:勞工主管機關認定或鑑定為職業病之文件
如果是【台北市政府勞動局的爭議仲裁】,要檢附:
◯ 仲裁申請書影本
如果是【勞動部的工會法爭議裁決】,要檢附:
◯ 裁決申請書影本
如果【經勞動部委員會裁決雇主確實有不當勞動行為而涉訟】,要檢附:
◯ 裁決決定書影本
補助項目證明文件
◯ 裁判費、強制執行費補助:裁判費收據影本、強制執行費收據影本
◯ 律師費補助:律師委任狀影本及律師費收據正本
◯ 生活費補助(有工作收入者):申請差額生活費用補助者:薪資證明等相關文件
針對勞動訴訟的裁判費、強制執行費及律師費補助,以及勞動部裁決申請所需的律師費補助,如果同一事業單位同一事件的爭議勞工人數在2人以上(含),原則上必須要共同申請,並以補助一案為限。
依照台北市政府公布的作業流程圖,自勞動局收件日起至審核結果的時間約在45~60日(含例假日)。
勞工經審核獲得補助後,必須要履行下列義務,如果有違反的情形,勞動局有權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請求返還補助款:
· 期中報告義務
當勞動局以書面通知要求限期提出爭訟進度說明或相關資料文件時,勞工必須及時提出。
· 期末報告義務
當爭訟程序全部結束後,勞工必須在30日內主動提供程序終結的相關文件(歷審判決書、強制執行終結之證明文件、仲裁判斷書、裁決決定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或撤回書狀)。
要特別留意,在某些情形下,勞工必須返還已獲得的補助款項,包含:
· 裁判費、強制執行費補助
若裁判費、強制執行費並非由申請人負擔時(例如勞工全部或一部勝訴、訴訟中和解或調解成立、撤回訴訟、獲得法扶基金會的扶助等),勞工必須在獲償或法院發還後15日內繳還原補助款項。
· 律師費補助
若律師費並非由申請人負擔時(例如獲得法扶基金會的律師扶助、法院核定勝訴勞工的第三審律師費由敗訴雇主負擔等),勞工必須在獲償或法院發還後15日內繳還原補助款項。
· 生活費用補助
若依法院確定終局判決、勞動部裁決決定、和解或調解結果,雇主應給付申請人人爭議期間的工資時,應於受領給付後30日內繳還原領生活費用補助。
如果申請人有下列任一情形,勞動局將不予補助:
若您需要台北市勞工訴訟補助申請的相關協助,歡迎填寫諮詢表單,張偉志律師將免費為您初步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