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不曉得,在桃園市工作或設籍在桃園市滿4個月的勞工若與雇主發生勞資糾紛,將有機會向桃園市政府申請律師費、裁判費、訴訟期間生活費用等補助。
勞工只要經過行政調解不成立,而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後6個月內就可申請。
這項補助是從「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所支應,由桃園市政府勞動局進行審查、依照個案情況酌予金錢補助。這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律師扶助是不一樣的制度。
*本文僅供參考,請以 最新法令 及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最新公告 為準
申請方式有:郵寄申辦、臨櫃親自申辦。
請參考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網站。
只要是下列勞資爭議類型,就可申請補助:
· 勞資爭議
任何勞資爭議事件(包含職災),經向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提起勞資爭議調解後,調解不成立,或者調解成立但雇主未履行,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所以明顯會敗訴的情形就不能申請!),都符合申請的規定類型。
· 關廠歇業
當雇主關廠歇業,導致勞工未能領取薪資達2個月或未能領法定資遣費、退休金,或雖然有領取但不足法定金額時,爭議經勞動局的行政調解,就可以提出補助申請。
· 重大勞資爭議
重大勞資爭議,指的是爭議所涉及的勞工人數達50人以上(含),且勞工未能領取薪資達2個月的情形。爭議也必須經勞動局的行政調解。
·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裁決
這個類型指的是雇主因勞工參與工會活動而予以解僱、降薪或為其他不利對待或不當影響工會活動,勞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39向勞動部申請裁決的情形。
要申請桃園市的訴訟補助,勞工至少必須符合下列4項資格(工會爭議裁決不須符合第3項):
原則上,只要勞工是在桃園市工作而發生勞資爭議,或者是發生爭議時已設籍在桃園市4個月以上,二者符合其一即可。
不過,如果是申請一次發放固定金額的「關廠歇業或重大勞資爭議案件勞工生活補助金」,就必須二者同時符合。
如果勞工就相同的爭議事件,已經有其他相同性質的補助,就不可以重複申請。
例如,在桃園市工作但設籍在台北市的勞工,若已經獲得台北市的勞工訴訟補助,就不能再向桃園市申請。
那如果已經獲得法扶基金會的律師、裁判費扶助,還可以申請桃園市的補助嗎?只要申請項目不重複就可以,例如生活費用補助。
申請補助之前,同一爭議事件必須曾由桃園市政府勞動局進行調解,勞工才符合申請資格。
如果沒有經過上述行政調解,而是直接跑到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提起訴訟,就不符合申請資格。
最後,勞工就爭議事件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還沒起訴,只是準備要告而已,就不算符合資格。
所以在順序上,就律師費、裁判費的部分,勞工必須先自行繳納,才能申請補助。
如果是工會法35Ⅱ的不當解僱爭議,勞工必須已經向勞動部申請裁決。
首先要提醒大家,下面提到的都是「最高」補助金額,實際補助金額仍由桃園市政府勞動局依照個案情況、基金年度預算等各種因素而「個案決定」喔!
依法院實際徵收的金額,在額度內酌予補助,但全案每人最高補助5萬元。
如同法院裁判費,政府對於律師費亦非全額補助,而是限額補助,因此補助金額其實是遠低於一般市場行情(目前民事訴訟一審律師費約 7~8 萬元,若案情複雜收費更高),也就是說,就算獲得政府補助,申請人還是要自行負擔一部分的律師費。
如果是向勞動部申請裁決並委任律師代理,關於律師費補助,個別申請或工會申請時全案最高補助5萬元,共同申請時全案最高補助10萬元。
首先要注意,這邊的生活費用,指的是「勞資爭議訴訟標的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請求回復工作權,或請求給付職業災害期間原領工資」。如果爭議事件所爭執的標的不是這些,就不能申請生活費用補助。
其次,要申請生活費用補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申請人最近1年個人所得低於桃園市政府主計處所公布最近1年平均每戶家庭所得總額
(2) 訴訟期間無工作收入
(3) 未領取其他同性質的補助(如失業給付)
每人每月的生活費用補助金額為法定基本工資的數額,一般勞工「全案」最長補助1年,工會幹部「全案」最長補助2年。
每人最高補助20,000元,但同一事件每人只能領取一次。
提起各爭訟程序6個月內
若為申請「關廠歇業或重大勞資爭議案件勞工生活補助金」,應於關廠歇業或重大勞資爭議調解日起六個月內,或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關廠歇業實地會勘日起六個月內。
一般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切結書(未重複申請同性質補助)
3.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4.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若為共同申請】申請人名冊
爭議程序文件
如果是【法院的勞動訴訟】,要檢附:
◯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
◯ 起訴狀影本、上訴狀影本、前審裁判書影本
如果是【勞動部的工會法爭議裁決】,要檢附:
◯ 裁決申請書影本
補助項目證明文件
◯ 裁判費補助:裁判費收據影本
◯ 律師費補助:律師委任狀影本、律師費收據正本
◯ 訴訟期間生活費補助:戶綜合所得稅免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公立就業機構出具之失業認定影本或其他經勞動局認定足以證明無資力之證明文件
針對勞動訴訟的裁判費、律師費補助,以及勞動部裁決申請所需的律師費補助,如果同一雇主同一事件的爭議勞工人數在3人以上(含),原則上必須要共同申請,並以補助一案為限。
要特別留意,在某些情形下,勞工必須返還已獲得的補助款項,包含:
· 裁判費補助
若裁判費並非由申請人負擔時(例如勞工全部或一部勝訴、訴訟中和解或調解成立、撤回訴訟、獲得法扶基金會的扶助等),勞工必須在獲償後15日內繳還原補助款項。
· 訴訟律師費補助
若勞動訴訟的律師費並非由申請人負擔時(例如獲得法扶基金會的律師扶助),勞工必須在獲償或法院發還後15日內繳還原補助款項。
· 訴訟期間生活費用補助
若依法院確定終局判決,雇主應給付申請人爭議期間的工資時,應於受領給付後30日內繳還原領生活費用補助。
如果申請人有下列任一種情形,勞動局將不予補助該項申請:
· 裁判費、訴訟律師費補助
◯ 訴訟利益與訴訟費用補助不成比例
◯ 前次申請案應繳還之補助金未繳還
◯ 同一事件已獲法院訴訟救助,或向勞動部或其他縣市政府申請補助
◯ 勞動局受理申請之日起至審核准予發給補助費期間,申請人所提訴訟經法院判決為敗訴
· 訴訟期間生活費用補助
◯ 申請人最近1年個人所得低於桃園市政府主計處所公布最近1年平均每戶家庭所得總額
◯ 前次申請案應繳還之補助金未繳還
◯ 同一事件已向勞動部或其他縣市政府申請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
· 裁決事件律師費補助
◯ 同一事件已向勞動部或他縣市政府申請補助
· 關廠歇業或重大勞資爭議案件勞工生活補助金
◯ 同一事件已向勞動部或他縣市政府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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