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眾較常接觸或聽到的多是都市計畫內的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而這裡指的是都市計畫範圍外的”非都市土地”
依據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條文如下)
1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者,準用之。
2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前段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3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準用第一項前段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4前項證明之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5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第三項規定。
※故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所作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者),”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