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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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親人的悲痛時期,繼承是家庭成員需要面對的重要法律議題。本文詳述了死亡登記、財產查調、遺產稅申報及不動產登記等步驟,以幫助您理清處理過程中的重要事宜。希望透過這些資訊,讓每位面對失去的家庭成員在繼承事宜中更有方向感、更有效率地處理繼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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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一節 效力(§1147~1153)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7.01.02修正公布→98.06.10修正公布 民法第1148條(概括繼承之有限責任)(98.06.10修正公布) Ⅰ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
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二節 刪除(原:限定之繼承)(§1154~1163)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7.01.02修正公布→98.06.10修正公布 民法第1154條(繼承人之權義)(98.06.10修正公布)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
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二節 刪除(原:限定之繼承)(§1154~1163)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8.06.10修正公布 民法第1155條(刪除)(98.06.10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本次修正後,繼承人自應依本法第115
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二節 刪除(原:限定之繼承)(§1154~1163)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7.01.02修正公布→98.06.10修正公布 民法第1163條(有限責任利益之喪失事由:隱匿遺產、虛偽記載、不法處分)(98.06.10修正公布)
整理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往生時的保險問題,包括要保人、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或不同人時的情況,以及繼承中需要注意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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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有許多方式,包括法定繼承(應繼分)、遺囑繼承、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等。其中「拋棄繼承」是指將全部遺產全部拋棄,不得享有相關繼承權利。辦理拋棄繼承,需要在在繼承人死亡後的三個月內,依法向往生者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申請辦理。繼承人何時應該適用拋棄繼承,相關法律效力為何? 本文透過實例案例與讀者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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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匿遺囑跟隱匿遺產在法律上的失權效果上是完全不同的,前者在有妨礙遺囑執行時將喪失繼承的權利,而後者情節重大時還是可以繼承,僅是喪失限定繼承的利益,也就是不能主張在遺產價值內負清償責任,縱使債務超過遺產價值,隱匿遺產情節重大的繼承人還是要負責清償。
死亡是人生必經之路,但因為不吉利,也不常碰到,所以我們往往在親人過世時,才開始手忙腳亂的處裡後事及繼承的問題,但由於細節繁多,又擔心無法在時限內妥善處裡,位此智邦法律事務所為您提供七大重點懶人包,讓您了解處理遺產有哪些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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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概括繼承」制度已經消失不存在了嗎? 你知道「父債子可不扛,夫債妻亦可不償 」嗎? 現有繼承制度,被繼承人不用為遺留龐大債務之事煩心了。 至於繼承事實發生後,繼承人究竟應選擇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就要視繼承人個人或家族需求而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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