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階外匯人員專業能力測驗不論是在國外匯兌、進出口外匯都有非常多的細節及考點,且每屆完全相同考古題比率低,因此無法靠死背答案通關,必須理解題目背後的知識架構才能正確作答。JY準備時花了不少時間統整,希望本篇初階外匯人員證照準備心得與重點整理能幫助更多人順利取得本證照!
- 考取日期:2020/07,電腦應試一次考取
- 考試單位:台灣金融研訓院
- 考試科目:國外匯兌、進出口外匯
- 通過分數:匯兌74、進出口82.5
- 個人背景:生物研究所畢業,無金融相關背景,純屬興趣
- 報名資格:不限
- 準備時間:4週/3小時/天
前情提要
早期初階外匯人員證照需考三科,後來將其中兩科合併,所以目前僅須考兩科,每科題數及測驗內容如下:
- 國外匯兌業務(50題):包含國外匯兌業務的範圍、匯出匯款處理程序、匯入匯款處理程序、買賣外幣現鈔與旅行支票、光票買入及託收、外匯存款、其他衍生之外匯業務、國外匯兌相關法規。
- 進出口外匯業務(80題):包含外匯業務概述、信用狀介紹、進口信用狀業務、進出口託收、外幣保證、信用狀通知及相關業務 、出口押匯、遠期信用狀賣斷、出口應收帳款承購、進出口外匯業務相關法規。
在ptt、dcard的網友心得中可發現初階外匯考試難度高,有些已在承辦相關業務的人員仍難輕鬆通過,大部分是認真讀完大本參考書並搭配歷屆試題才順利通關。
準備方法
JY準備時,並沒有購買初階外匯人員書籍,而是以簡章公布的內容為架構,藉由勤做考古題的方式,將每題背後的知識統整出筆記,幫助自己集中複習考點,花最少時間取得最大效益。
這邊建議至少做近10屆歷屆試題,並把每次當成正式考試,對答案後將錯誤或猜對的題目做上記號,了解每個選項正確或錯誤的原因以幫助自己建立觀念,且在考前還可以快速複習自己易錯的題目。
畢竟外匯業務包山包海,若無經驗或單純想取得證照,建議把握重要觀念即可!有時會出現沒看過的零碎知識,真的記不起來就算了,考取證照並不需要取得100分,而是要留意能錯幾題。當然若想完整準備本測驗,還是可以勤讀坊間的參考書,但需考量自身時間是否足夠。
筆記內容
國外匯兌
國外匯兌業務的範圍
匯出匯款(結構外匯):客戶至銀行將外幣匯出國外,買外幣,屬於結購外匯。
以新臺幣購買者,應製發賣匯水單,未以新台幣購買者,應製發其他交易憑證。
匯入匯款(結售外匯):客戶至銀行將外幣匯入國內,賣外幣,屬於結售外匯。
以新臺幣結售者,應製發買匯水單,未以新台幣結售者,應製發其他交易憑證。
結匯金額達新台幣五十萬以上,需填報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單。
若不涉及新台幣轉換,不需填報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單。
偽鈔200美金以內,持兌人釋明後應蓋截章作廢。
匯出匯款處理程序
- 匯款行:匯出款項的銀行。
- 解款行:付款給客戶的銀行,分為通匯行、存匯行,能直接入帳的才稱為存匯行。
- 信匯(Mail Transfer, M/T):銀行開具付款委託書,並用航空郵寄交與國外通匯行,確認後再將款項交予受款人。
- 電匯(Telegraphic Transfer, T/T):以電傳方式,將付款委託書繳給通匯行。
- 票匯(Demand Draft, D/D):匯款行簽發以國外通匯行的匯票,由申請人自己寄給受款人,再由受款人向通匯行解款,特點:解款行無須通知收款人取款、收款人通過背書可以轉讓匯票。
- MT103:供銀行承作個人或公司匯款用。
- MT110:用於票匯業務。
- MT202:供銀行與銀行匯款用。
- 可逕行辦理新台幣結匯情況:
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結售未超過五千萬美元;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結售未超過五百萬美元。
非居住民每筆未超過十萬美元。
- 經銀行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才可結匯:
公司行號每筆結購結售未超過一百萬美元;團體個人每筆結購結售未超過五十萬美元。
- 向中央銀行核准後,使得結匯:
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結售超過五千萬美元;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結售超過五百萬美元。
匯入匯款處理程序
匯款行簽發之匯票係以解款行為受款人,並附有分行帳號及受款人名稱,經解款行在匯票後面背書向付款行收妥款項後,通知受款人來行洽領款項。
- 銀行收到匯入匯款之委託
信匯:Payment Order為付款委託書,若有Duplicate Payment Instruction、Cable則不得視為付款委託書。
電匯:Serial Payment:僅發一通電報MT103;Cover Payment:發MT103+MT202。
票匯:解款行未來收到受款人提示匯票時,除核對匯票樣式,應確認已接獲MT110電文。
- 核對押碼或簽章方式,辨別匯入匯款委託真偽
依雙方交換之 PKI確認真偽
- 逐件依序編號登記,以供日後追蹤查詢
- 繕製匯入匯款通知書
- 通知受款人或設帳銀行
- 受款人提示文件,向銀行申請辦理匯入匯款業務
- 解付款項予受款人
買賣外幣現鈔與旅行支票
- 於每季次月15日前,向台灣銀行列報該記收兌金額,台銀匯總後當月底前列報中央銀行外匯局。
- 若持續二年未辦理收兌業務,台銀得廢止核准。
- 連續四季收兌總額未達等值美金五千元,得予撤銷或廢止核准。
新台幣十萬元為限、外幣等值美金一萬元為限、人民幣二萬元為限。
旅客於國際機場之銀行辦理結購或結售外匯每筆未逾等值五千美元,得免填國民身分證或護照號碼。
購買後會拿到旅支、結匯水單、Purchase Agreement。
客戶拿到旅支後,必須立刻在頂端橫線上簽名(初簽, Purchaser's Signature),並切勿在兌付前複簽。
客戶消費時,需在底端橫線上簽名(複簽, Countersign Here In Presence Of Person Cashing)。
辦理買賣外幣及旅支銀行業得持有央行核准之限額外匯買超部位、限額為零的外匯賣超部位。
光票買入及託收
- 匯票:付款人於指定到期日,無條件支付給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
- 本票: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給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
- 支票: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給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
光票買入是一種授信行為,風險較高,應僅對核有額度的顧客承作。
若遇超過授權額度、銀行沒把握的國外付款票據、票據所載貨幣非付款地貨幣,宜以託收方式處理。
客戶持票據到銀行,委託銀行向國外付款行出示,待銀行收妥國外付款行給的款項後,再給客戶。
光票託收屬於Final Payment,在票款入帳後,付款行不得以一般理由退票。
除非客戶偽造票據,對此付款銀行仍保有追索權。
- Cash Letter
有條件入帳,可全額入帳。
- Check Collection
提示銀行將光票直接寄給付款銀行,並指示付款銀行將款項匯到指定存匯行帳戶。
Irregularly drawn-payee’s name omitted未填抬頭人姓名non convertibles不得轉換其他外幣或匯出國外NOT DRAWN ON THIS BANK非我行付款之票據
其他衍生之外匯業務
衍生性金融商品,是指衍生自傳統金融資產的商品,可分為期貨、遠期、選擇權、交換四大類。
若衍生性商品原始標的涉及外幣,均稱為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
- 遠期外匯:訂約及交割時,均需查核實際外匯收支需要之交易文件。
- 無本金遠期外匯:到期時為差額交割。
國外匯兌相關法規
進出口外匯
信用狀介紹
信用狀(Letter of Credit, L/C)定義:開狀銀行因應進口商要求,開立給出口商之憑證。
信用狀承諾:若出口商依信用狀所載的規定出貨,則開狀銀行將支付款項給出口商或其指定人。
- 開狀申請人(Applicant):要求開立信用狀的一方。
- 受益人:因信用狀簽發而享有其利益的一方。
- 開狀銀行:指應申請人要求而開出信用狀的銀行。
- 通知銀行(Advising bank):因應開狀銀行委託,將信用狀通知受益人的銀行。
- 保兌銀行(Confirming bank):開狀銀行外,另有保兌銀行為出口商承擔開狀銀行的信用風險。
- 押匯銀行:付款、承兌、轉押匯銀行
- 補償銀行(reimbursing bank):補償銀行之費用倘信用狀未規定係由開狀銀行負擔。
- 即期信用狀:規定受益人應開發即期匯票或交單據時可向押匯銀行兌現者。
- 遠期信用狀:規定受益人簽發遠期匯票,應依授信條件徵提擔保品。
- 可轉讓信用狀:會標明Transferable,通常僅可轉讓一次。
- 轉開信用狀:時機為三角貿易時。
- 自由讓購信用狀:This L/C is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by negotiation。
MT707:取消或修改信用狀,金額之增減有特定欄位。
MT740:授權補償,若未填則由開狀銀行負擔補償費用。
信用狀內容與審核
本章內容為開狀銀行的業務,開狀銀行開發信用狀,屬於一種授信融資行為,若進口商信用欠佳,應要求進口商繳納開狀押金,或提供其他財產做為開發信用狀的保證。
保險單據審核:不接受投保通知書(cover notes)
保險單據應以出口商為被保險人,並由出口商作成空白背書。
開狀銀行受理進口商申請開狀,倘須徵提保險單者:徵提保險單正本與保費收據副本。
有效期限:提示的有效期限。
有效期限、提示之末日遇假日可順延,但最遲裝運日不能順延。
- At XX days after sight:見票XX天後付款,與承兌日有關。
- At XX days after date:出票XX天後付款,與匯票發票日有關。
- At XX 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 + 實際裝運日:提單簽發日XX天後付款。
- 運輸單據(提單, Bill of Lading):證明託運貨物已收到或已裝載於船上,並約定負責將該貨物運往目的地交給提單持有人的有價證券。
- 空運提單:是一種收據及契約憑證,不是權利憑證,不具流通性。
- 海運提單:兼具收據、運送契約與物權證券之性質。
- 擔保提貨
進口商請開狀銀行先簽發擔保提貨書,再以此向船公司換發小提單(Delivery order, D/O)以便提貨。
開狀銀行對船公司就提領貨物之金額負無限責任之保證。
- 副提單背書
進口貨物以航空運送者得申請此類提貨。
副提單受貨人應為開狀銀行。
押匯業務
本章內容為押匯銀行的業務。出口商發貨後,將信用狀內的所有單據抵押在押匯銀行,向押匯銀行申請墊款,並委託押匯銀行向國外開狀銀行代收貨款,以清償出口商所申請的墊款。
出口商向押匯銀行申請出口押匯→押匯銀行審核單據並撥付款項給出口商→押匯銀行向補償銀行或開狀銀行求償
無論出口商將押匯款兌換為新臺幣或存入外匯存款,均須填報「出口及匯入匯款交易日報表」。
- 開狀銀行拒付款給押匯銀行時,應以電信通知押匯銀行,並說明拒受單據理由。
- 開狀銀行辦理拒付時,其單據審查之時間,起算日之第一天為押匯銀行提示日之次日。
- 通知必須以電信方式發出,不得遲於提示單據翌日起五個工作日。
由第一押匯銀行(出口商較常往來的銀行)轉送訊息、單據至第二押匯銀行(信用狀指定的銀行)辦理再押匯,並由第二押匯銀行將所提示的單據寄往開狀銀行求償。上述第一押匯銀行又稱押匯行,信用狀指定銀行又稱指定行。
- 押匯行對押匯單據負審查責任,當押匯行與指定行意見不同時,單據審核應採押匯行意見,單據寄送及求償流程應採指定行意見。
- 指定行不願受理押匯行提示並退件,應立即通知押匯行拒理原因,並立即以SWIFT通知開狀銀行不接受指定,相關單據將由押匯行直接向開狀銀行提示。
應記載抬頭人、貨物說明、貿易條件與商業發票金額。
商業發票對貨物之說明,須與信用狀所顯示者相符合,不須簽署。
進出口託收業務
進出口商憑雙方簽訂之買賣合約貿易,出口商在貨物出口後,委託銀行代收貨款,稱為託收(Collection)業務。
- 委託人(Principal)、付款人(Drawee)
- 託收銀行(Remitting Bank)
- 代收銀行(Collecting Bank):負責向進口商收款的銀行,僅有收款義務。
Please have the draft avalized by your good bank表示若進口商到期不付款,則代收銀行保證付款。
- 提示銀行(Presenting Bank)、預備人(Case-of-Need, C/need)
- 進出口託收:進口地或出口地的銀行辦理託收。
- 光票託收(CLEAN COLLECTION):未檢附商業單據,僅以財務單據託收者。
- 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國外進口商需先清償商業單據款項,銀行才將商業單據交付進口商。
- 承兌交單(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國外進口商於承兌遠期商業單據後,即可將單據交給進口商,進口商須於到期日付款。
- 若代收銀行收到拒絕付款通知,託收銀行應回覆代收銀行的通知:如提示銀行未通知拒絕付款後六十日內接獲該指示,得將單據退回託收銀行,而提示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 拒絕證書:證明執票人以依法提示票據,但未獲付款人承兌或付款的事實。
應向付款地所在之地方法院公證處申請做成拒絕證書。
- 如果託收指示中規定必須收取利息,但付款人拒付利息時,提示銀行可根據具體情況在不收取利息情況下憑付款、承兌或其他條款交付單據。
如託收指示中明確指明利息不得放棄,但付款人拒付利息,提示銀行則不交付單據,並對引起延遲交單所產生的後果不承擔責任。
- 承兌:對任何簽字真實性或簽字人的許可權不負責任。
- 本票和其他憑證:提示行對在本票、收據或其他憑證上任何簽字真實性或簽字人許可權不負責。
外幣保證
銀行因應委託人請求,而簽發給受益人的承諾。
當受益人拿單據給銀行時,銀行會兌換款項給受益人,所以是保證委託人。
履約保證、預付款保證、押標金保證、分期付款保證(installment)、記帳保證(Open Account, O/A)等。
-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銀行應申請人請求,向受益人開立的書面信用擔保憑證。
- 銀行保函(Bank Guarantee):銀行應申請人委託而開立具有擔保性質的書面文件,就是銀行開立的L/G。
- 擔保信用狀(Standby Letter of Credit):開狀銀行應申請人委託而開給受益人,主要用途為保證。
以開狀銀行為DRAWEE BANK,對開狀銀行最有利。
- 遇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銀行不營業,致擔保信用狀逾期,待恢復營業後,已失效之擔保函,自動展延30個曆日。
- 拒付通知於三個營業日內發出應視為非不合理,超過七個營業日則視為不合理。
- 修改應經由同一人對該保函的任何修改書進行通知。
- 當擔保人拒絕賠付時,應就此項索賠提交人發出一次性的拒付通知。
- 如果保函表明費用由受益人負擔,但該費用未能收取,則指示方仍有責任支付該費用。
遠期信用狀賣斷(Forfaiting)
出口商將手中應收債權,賣給買斷銀行(forfaiter)以換取現金,若日後賣斷行遇到債權無法兌現,亦無權向出口商追索。
- 信用狀應為開狀銀行到期補償或兌付之遠期信用狀。
- 信用狀無須保兌,不可限制押匯。
- 信用狀之幣別應以市場流通之主要貨幣為主。
國際應收帳款承購(Factoring)
出口商與應收帳款承購商(Factor)簽立契約,承購商承購出口商銷售商品產生的國際應收帳款債權。
過程中沒有信用狀產生。
- 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商承擔債務人的信用風險,若延遲付款來自商業糾紛,則承購商不負賠償責任。
有追索權:當債務人無法付款時,承購商不必支付帳款給出口商。
- 出口應收帳款承購商:承購國內賣方對國外買方之應收帳款債權。
進口應收帳款承購商:承購國外賣方對國內買方之應收帳款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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