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非投資型筆記與考試重點整理

2022/02/18閱讀時間約 16 分鐘
人身保險業務員銷售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測驗」簡單來說就是已登錄的人身保險業務員,才能報考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測驗,而通過測驗後即具備銷售外幣保單的資格。本文JY將外幣保單的訓練教材、講義與題庫統整出自己筆記,希望能夠幫助考生快速通過考試!
  • 考取日期:2020/12,筆試一次考取
  • 考試單位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 考試科目: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僅考一科)
  • 通過分數:96
  • 個人背景:生物研究所畢業,無金融相關背景,純屬興趣
  • 報名資格:符合以下所有資格,得經報名單位彙整辦理報名,不受理個人報名。
    1. 已登錄之人身保險業務員。
    2. 完成人身保險業務員銷售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教育訓練。
  • 準備時間:1週/2小時/天

前情提要

本測驗僅限已登錄的人身保險業務員報名,若僅通過人身報險業務員測驗,是不能報考的。
所謂「已登錄」是指登錄在各壽險公司、壽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的人身保險業務員。除了登陸之外,也必須完成上述公司內部的「銷售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教育訓練」,才能由登陸的公司辦理報名!

準備方法

JY準備方式是先上網看ptt證照版及各前輩報考心得,並輾轉取得外幣保單測驗的題庫與教材,從中統整出常考、易混淆的重點(如考幾個月、百分之多少等)幫助自己精準快速複習。
而看考古題的方法與其他金融證照考試相同,就是把考古題當作正式測驗,把答案遮住逐題作答,若答錯或猜對就做記號,讓自己之後複習時只要看那些自己不太容易掌握的題目即可。
幸運的是,JY考試時抽到的試卷題目幾乎都看過,所以只要認真做題目,釐清易混淆重點,通過測驗取得證照並不難。

筆記內容

以下為JY筆記重點,若希望取得完整筆記、練習題解析,可至:JY價值筆記蝦皮賣場選購哦!

壽險基本概念

  • 年金保險
多數受領人年金保險:分為連生共存年金、最後生存者年金、連生遺族年金。
以年金受領人數分類:個人年金保險、多數受領人年金保險、團體年金保險。
以年金給付始期分類:即期年金保險、遞延年金保險。
以年金給付方式分類:終身年金保險、附保證期間之終身年金保險、附保證金額之終身年金保險、定期生存年金。
  • 外幣收付之各類保險費計算基礎
1. 非投資型人壽保險:預定死亡率、預定營業費用率、預定利率。
2. 非投資型年金保險:預定危險發生率、預定附加費用率、預定利率。
3.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預定危險發生率、預定附加費用率、預定利率、宣告利率。
  • 各類保險
1. 萬能保險:保險費減附加費用後,依該保險費所適用之宣告利率計算保單價值之壽險商品。
2. 養老保險:將定期保險及生存保險結合在一起的保險。
3. 投資型保險:結合保險與投資的商品。
  • 責任準備金
1. 92/1/1:生命表得自行決定,責任準備金之生命表以「台灣壽險業第三回經驗生命表」為基礎。
2. 93/1/1:生命表得自行決定,責任準備金之生命表以「台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為基礎。
3. 101/7/1:責任準備金之生命表以「台灣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為基礎。
  • 保險法(節錄)
119: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123: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124:人壽保險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 外幣開放記事
96年: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美金、人壽保險、年金保險)發布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
102年:人民幣、四年、銷售額主關機關規定。
103年:健康保險:給付項目,豁免保險費、一次性給付之癌症疾病、重大疾病、特定疾病。開放險種:人壽、年金、健康(傷害)。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1. 申請:外幣自有資金證明、要保書及保單條款。
2. 退回:不完備、不充分。
3. 駁回:不符第五條。
4. 廢止撤銷:六個月以上未開辦。
  •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節錄)
3.保險業得辦理外匯業務如下:
一、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
二、以外幣收付之財產保險業務。但以金管會所訂之業務範圍為限。
三、以外幣收付之再保險業務。
四、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
五、以第一款所指保險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六、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
七、辦理擔任外幣聯合貸款案參加行之外幣放款業務。
八、其他經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許可辦理之外匯業務。
4.保險業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應向本行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保險業得申請辦理前條各款全部或一部之業務項目,並由本行依其業務需要,於該條各款範圍內分別許可之;本行並得就同條第八款許可之業務,另訂或於許可函中載明其他應遵循事項。
5.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應由總機構備文,檢附第六條規定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外國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應由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備文,檢附第六條規定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管理外匯條例

  • 罰款
1. 重大處分:100萬。
2. 違反19-1條:300萬。
3. 申報不實:3萬以上60萬以下。
4. 非法買賣外匯:3年以下。
  • 管理外匯條例(節錄)
1.為平衡國際收支,穩定金融,實施外匯管理,特制定本條例。
2.本條例所稱外匯,指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前項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由掌理外匯業務機關核定之。
3.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為財政部,掌理外匯業務機關為中央銀行。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 結匯相關
公司、行號團體、個人每年5000萬美元
1. 非居住民:每筆10萬美元(以上:中央銀行、以下:逕行辦理)
2. 未滿20歲:每筆50萬新台幣(以上:中央銀行)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節錄)
1.本辦法依管理外匯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中華民國境內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之資金所有者或需求者(以下簡稱申報義務人),應依本辦法申報。申報義務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應依據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等證明文件,誠實填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申報書樣式如附件),經由銀行業向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申報。
3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銀行業:指經本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令在中華民國組織登記成立之公司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之分公司。4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但屬於第五條規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於銀行業確認申報書記載事項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相符後,始得辦理。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 重大處分情事:經主管機關核處罰鍰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 國內信用評等機構: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節錄)
2.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二、外國銀行:指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前五百名以內或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3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以下列為限:
一、外匯存款
二、國外有價證券
三、外幣放款
四、衍生性金融商品
五、國外不動產
六、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七、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項目。
4.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存放之銀行除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外,並得存放於外國銀行。前項存款,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
5.保險業資金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如下:
一、外國中央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及該政府所屬機構發行之債券。
二、外國地方政府發行或保證之債券及該政府所屬機構發行或保證之債券。
三、外國銀行發行或保證之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浮動利率中期債券。
四、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發行之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
五、本國銀行發行以外幣計價之金融債券及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
六、本國企業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
七、以外幣計價之商業本票。
八、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交易之股權或債權憑證。
九、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
十、資產證券化商品。
十一、國際性組織所發行之債券。
十二、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債權憑證或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
十三、外國上市企業發行未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交易之私募公司債。
十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務應具備格條件及注意事項

  •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節錄)
1.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2.人身保險業申請辦理本業務,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但其違法情事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在此限。(二)國外投資部分已採用計算風險值(Value at Risk)評估風險,並每週至少控管乙次。(三)董事會中設有風險控管委員會或於公司內部設置風險控管部門及風控長或職務相當之人,並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四)最近一年內主管機關及其指定機構受理保戶申訴案件非理賠申訴率、理賠申訴率及處理天數之綜合評分值為人身保險業由低而高排名前百分之八十。但經人身保險業提出合理說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二款所稱之風險值,係指按週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三年,或按日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一年,樣本之資料至少每週更新一次,以至少百分之九十九的信賴水準,計算十個交易日之風險值,且須每月進行回溯測試。
7.人身保險業辦理第一張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應檢附符合第二點資格條件之說明文件,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等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人身保險業送審該等保險商品時,除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等規定檢附相關送審文件外,應併檢附該等保險商品各項交易之會計處理方式說明、外幣資產負債配置具體計畫及執行方法,及外幣資產區隔之方式。並應於要保書及保單條款載明保險費收取方式、匯款費用之負擔及匯率風險揭露等相關事宜。(送審關鍵字:會計、資產、資產)

投資型保險觀念

1. 投資型保險具有盈虧自負專設帳簿費用透明彈性繳費的特色。
2. 非投資型保險之資金運用決定權為保險人。
  •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節錄)
2.訂立投資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就要保人或受益人投資權益之保護,應依本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記載相關條文。
4.保險人經營投資型保險之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
前項專設帳簿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專設帳簿之資產,應與保險人之其他資產分開設置,並單獨管理之。二、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保險人應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定期對專設帳簿之資產加以評價,並依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方式計算及通知要保人其於專設帳簿內受益之資產價值。三、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應與要保人同意或指定之投資方式及投資標的相符。
5.保險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以下列方式之一行之:
一、保險人指派具有金融、證券或其他投資業務經驗之專業人員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但涉及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者,應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二、非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保險人得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者,該管理事業之選任,應依保險人內部所訂之委外代為資金管理處理程序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保險人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所選任之管理事業,管理事業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運用專設帳簿之資產進行投資及交易,應作成書面紀錄,按月提出檢討報告,並應依法建檔保存。
保險人依第一項規定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時,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提供專設帳簿之資產做為擔保之用。
二、將專設帳簿之資產借予他人。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從事法令禁止投資之項目。

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

  • 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節錄)
九、保險人應事後定期評估第三點所列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投資標的之信用風險,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國內結構型商品之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如有遭信用評等機構調降評等達附表五所列等級(含)以下之情事者(twBBB+),保險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通知要保人

銷售應注意事項

  1.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匯率風險說明書中提及:繳納保險費、 領取各種保險金、行使契約撤銷權、領取解約金等行政作業時間差皆會面臨匯率風險。
  2. 匯率風險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

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審查

  • 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節錄)
2.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以下簡稱新型態保險商品),指國內保險市場尚未有同類型,或有其他特殊事項之保險商品。
前項所稱同類型保險商品,指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備查並於保險市場銷售中之保險商品,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維持原保險範圍、保險給付項目。
(二) 減少原保險範圍、保險給付項目。
(三) 組合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並銷售中之保險範圍、保險給付項目或投資標的而成。
前項所指備查之保險商品,不包含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備查方式辦理之保險商品。
第一項所稱其他特殊事項,指保險商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各公司第一張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商品。
(二) 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未依示範內容規範辦理。
(三) 各公司第一張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四) 各公司第一張連結國內結構型商品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或連結國內結構型商品屬新種財務工程。(如結構型商品連結投資標的之計算公式或連結標的之資產為市場上未曾採行者)
(五) 實物給付項目非屬殯葬服務且保險期間與保險給付期間合計超過十年之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
(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特殊事項情形者。

保險業各類監控措施

  • 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節錄)
3.保險業管理資產時,應考量負債及風險,並分析資產與負債之關係,確保有足夠之清償能力。
前項分析資產與負債之關係,應考慮下列事項:一、分析持有資產之到期日、流動性及與負債之適當性。二、建立適當現金流量預測模型,以測試公司是否能承受市場情境與投資條件之變化,並檢視當其清償能力受到負面影響時,能否作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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