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地政士可以受當事人之委託代理投標法院拍賣之不動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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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不動產
2024/01/03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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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律師、地政士可以受當事人之委託代理投標法院拍賣之不動產嗎?

A:

一、下列函釋(註一)之重點:如果沒有像不動產經紀業者般積極斡旋於當事人間之媒合行為,或對不特定人有招攬、廣告、提供法院拍賣不動產資訊之行為,律師、地政士因執行法定業務之必要(《律師法》§21,註二;《地政士法》§16,註三),可以受當事人之委託代理投標法院拍賣之不動產。

 

二、因此僅單純受當事人之委託代理投標法院拍賣之不動產的話,律師、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都可以從事此項業務。

 

三、但僅從稅負的角度來看,如果代理投標法院拍賣之不動產的業務量很大的話,就要仔細評估以律師或地政士事務所型態或是以不動產經紀業的公司型態來經營,哪一種會比較划算了?

 

 

註一: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2年12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5261號函

【要旨】律師、地政士因執行法定業務之必要,而受當事人之委託代理投標法院拍賣之不動產者,如未對不特定人有招攬、廣告、提供資訊或媒合之行為,無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適用

【內容】查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略以:「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至所謂仲介業務,依同條例第4條第5款規定,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而代銷業務,依同條例第4條第6款規定,指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業務。關於律師依律師法第20條(編者註:現行法為《律師法》§21)、地政士依地政士法第16條規定執行業務之必要,而受當事人之委託,代理投標法院拍賣之不動產者,倘若未有如不動產經紀業者般積極斡旋於當事人間之媒合行為,或對不特定人有招攬、廣告、提供法院拍賣不動產資訊之行為,則與上開條例所謂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情形有別,無上開條例之適用。

 

註二:

《律師法》§21:

Ⅰ 律師得受當事人之委任,辦理法律事務。

Ⅱ 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移民、就業服務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

Ⅲ 律師辦理前項事務,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

 

註三:

《地政士法》§16:

地政士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二、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三、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四、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五、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六、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七、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八、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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