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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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書坊
2024/09/02
民法第911條(典權之定義)(99.02.0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11條(典權之定義)(99.02.03修正公布) 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 理由: 一、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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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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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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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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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書坊
2024/09/02
民法第913條(絕賣之限制)(99.02.0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13條(絕賣之限制)(99.02.03修正公布) Ⅰ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Ⅱ典權附有絕賣條款者,出典人於典期屆滿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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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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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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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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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書坊
2024/09/02
民法第917條之1(典物之使用收益)(99.02.03增訂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17條之1(典物之使用收益)(99.02.03增訂公布) Ⅰ典權人應依典物之性質為使用收益,並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Ⅱ典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出典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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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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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17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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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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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書坊
2024/09/02
民法第920條(危險分擔:非常事變責任)(99.02.0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20條(危險分擔:非常事變責任)(99.02.03修正公布) Ⅰ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就其滅失之部分,典權與回贖權,均歸消滅。 Ⅱ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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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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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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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事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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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書坊
2024/09/02
民法第923條(定期典權之回贖)(18.11.30制定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23條(定期典權之回贖)(18.11.30制定公布) Ⅰ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 Ⅱ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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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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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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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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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書坊
2024/09/02
民法第924條(未定期典權之回贖)(18.11.30制定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24條(未定期典權之回贖)(18.11.30制定公布) 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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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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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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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期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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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書坊
2024/09/02
民法第924條之1(轉典之典物回贖)(99.02.03增訂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24條之1(轉典之典物回贖)(99.02.03增訂公布) Ⅰ經轉典之典物,出典人向典權人為回贖之意思表示時,典權人不於相當期間向轉典權人回贖並塗銷轉典權登記者,出典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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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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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24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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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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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書坊
2024/09/02
民法第925條(回贖通知之期限)(99.02.0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25條(回贖通知之期限)(99.02.03修正公布) 出典人之回贖,應於六個月前通知典權人。 理由: 現代之土地耕作,邁向多元化,農作物之種植常有重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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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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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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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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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書坊
2024/09/02
民法第927條(有益費用之求償權)(99.02.0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民法第927條(有益費用之求償權)(99.02.03修正公布) Ⅰ典權人因支付有益費用,使典物價值增加,或依第九百二十一條規定,重建或修繕者,於典物回贖時,得於現存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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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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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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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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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幹線的沙龍
2023/06/16
|第87話|用益物權(典權)
在以前以農業為主的社會結構較常使用典權制度。而當今的工商業社會,典權制度的使用非常稀少,一方面在有融通資金的需求下,可以以抵押權制度予以解決。而在使用、收益的部分,則若欲使用收益他人土地,則可以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來達成。故在實務上的重要性大為降低,但由於目前仍為民法物權編中所規定的物權之一,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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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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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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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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