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以前以農業為主的社會結構較常使用典權制度。而當今的工商業社會,典權制度的使用非常稀少,一方面在有融通資金的需求下,可以以抵押權制度予以解決。而在使用、收益的部分,則若欲使用收益他人土地,則可以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來達成。故在實務上的重要性大為降低,但由於目前仍為民法物權編中所規定的物權之一,仍有其認識的必要,尤其是對於從事不動產業及欲參加地政考試的朋友們,還是有其一定的重要程度!
壹、意義及性質
民法第911條
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
一、意義
所謂「典權」,是擁有不動產的出典人,為了融通資金的需求,在典權人支付典價後,提供其不動產給典權人使用、收益,而雙方約定在一定期限,出典人若不回贖,則典物之所有權則歸於典權人。
二、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