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契約乃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之法律行為,現行條文中之「訂定」宜修正為「約定」。
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謹按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為本條所明定,蓋以質權之設定,既以移轉質物之占有為要件,則凡由質物所生之孳息,自應由質權人收取之,以資便利。但契約另有訂定者,則應從其所定之明文辦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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