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一節 通則(§765~772)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
謹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有特約外,凡物之成分,分離以後,是否為原物之一部分,抑為另一新物體,或以其物為其所有,須另有權利原因,若不規定明晰,必有爭論。至分離後之天然孳息,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出產物之類,應屬於原物之所有人,此亦當然之理。故本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且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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