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860~881)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與之對抗。
查民律草案第1142條理由謂抵押權當行使其權利時,對於得由抵押物收取之法定慈息有效力,亦所以鞏固抵押權之信用,此本條所由設也。然清償法定孳息義務人之利益,亦應保護,故復設但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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