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介紹過巴黎協定,也介紹過自願性碳市場完整性委員會ICVCM的新聞。對於未來全球碳市場的發展來說,能夠被所有人認可與理解的標準是最重要的一環,而ICVCM很明顯想要擔當這個角色。
如果後續發展ICVCM所推出的核心碳原則認證(CCPs)能夠獲得普遍認可,那麼未來無論是國家之間流通的碳權標準,或者是企業採購的抵換額度,都只需要先確認是否有此標章即可,大幅降低交易成本。
文章內容出自ICVCM官網說明專欄。
《巴黎協定》於 2016 年獲得 195 個國家共同簽署,為各國制定並達成氣候目標提供了全新的合作框架。而核心碳原則( Core Carbon Principles , CCPs )則進一步完善該框架,確保國際碳市場在操作上能遵循統一且具完整性的標準。
《巴黎協定》第六條為各國設置了合作規範,透過碳權認證與政府間碳交易,幫助各國實現自身的溫室氣體減碳目標。這項規範不僅提供合作的機制,也推動資金流向減碳與碳移除計畫,並創造適應氣候變化及促進永續發展的雙重效益。
自願性碳市場委員會( Integrity Council for the Voluntary Carbon Market, ICVCM )於格拉斯哥 COP26 成立,是專責於自願碳市場的獨立治理機構。其制定的核心碳原則( Core Carbon Principles , CCPs )及相關評估框架,成為首個針對高完整性碳權的全球獨立標準。該委員會的目標是為自願碳市場提供可靠的標準與認證,補足《巴黎協定》第六條的作用,同時協助企業與個人在氣候行動中更進一步。
為了確保碳市場的運作有效,相關政策框架——無論是第六條還是核心碳原則 ——都必須在強制性市場與自願市場間保持一致性。為此,我們將深入探討第六條與核心碳原則 如何攜手推動氣候行動的加速實現。
第六條主要涉及兩個與碳市場相關的部分:
第六條 6.2:政府間碳權交易機制
第六條 6.2 建立了一套框架,規範各國如何批准及報告跨國界的碳排放減量與碳移除交易。根據指導規範,各國必須說明如何運用碳市場來實現其《巴黎協定》下的承諾目標,即國家自主貢獻(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 NDCs )。此外,核算系統要求各國詳實記錄與其他國家間轉移或接收的減排成果,避免雙重計算的發生。
透過第六條 6.2 系統完成的減排或碳移除交易,被稱為國際轉移減緩成果( Internationally Transferred Mitigation Outcomes , ITMOs )。
第六條 6.4:聯合國主持的碳權計畫機制
第六條 6.4 規範建立了一個由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UNFCCC )管理的碳權計畫,名為《巴黎協定》核證機制( Paris Agreement Crediting Mechanism ),作為接替《京都議定書》清潔發展機制(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的新框架。截至 2024 年 10 月,該機制仍處於開發階段,但其設計與獨立自願碳市場中的碳權計畫相似,包括治理架構、專案開發的標準與核准方法,以及登錄管理系統等要素。
依據第六條 6.4 規則核發的碳權,被稱為 A6.4 減排量( A6.4 Emission Reductions )
核心碳原則( Core Carbon Principles , CCPs )共 10 條,為自願碳市場建立了一套全球的高完整性標準。完整性委員會運用其評估框架中的規則,獨立審核碳權計畫及其方法學是否符合核心碳原則。這些標準是通過廣泛的多方協商程序制定的,參與者包括來自民間社會、市場、政府及標準機構的代表,並囊括全球北方與南方的聲音。
核心碳原則與評估框架根植於《巴黎協定》第六條的討論內容,並與之相互呼應。完整性委員會持續追蹤相關進展,確保整體碳市場——不論是第六條規範的國際市場,還是完整性委員會主導的獨立市場——都能秉持高完整性與透明性的原則運作。
經認定「符合 CCP 資格」( CCP-Eligible )的獨立碳核證計畫,若其碳權來自採用「 CCP 認可」( CCP-Approved )方法學的專案,即可獲得 CCP 標籤。完整性委員會在批准這些計畫及方法學後,會透過抽查、定期審核、檢視公開報告、分析市場數據,以及調查相關指控等方式,確保計畫持續遵守 CCP 標準。
自完整性委員會成立以來,我們便致力於與 UN 進程緊密協作。我們的治理團隊與獨立專家小組中,匯聚了多位前 UNFCCC 談判代表及全球頂尖的第六條專家,他們深度參與了核心碳原則( CCPs )及評估框架的設計。我們承諾與第六條指導方針保持一致,甚至超越其要求;同時,我們的專家團隊也密切關注其相關進展。此外,我們已向第六條 6.4 工作機構提交公開建議,詳細說明核心碳原則與評估框架如何與第六條指導方針相契合。
為了讓可信度高的碳權能有效協助全球氣候目標的達成,需要建立一套在所有國際碳市場中一致且協調的規則。
核心碳原則( CCPs )提供補充性指導與框架,從多方面支持第六條所規範的碳市場發展:
第六條本身並不直接規範自願碳市場,也未對自願市場中的碳權品質設立標準,而完整性委員會正是在這一領域發揮關鍵作用。
完整性委員會負責監督那些被認定為「符合 CCP 資格」( CCP-Eligible )的獨立碳核證計畫,確保其始終符合高完整性標準。這些計畫所發行的碳權,主要用於組織的自願氣候行動。通過推動第六條治理系統與高完整性自願碳市場的碳權標準接軌,市場整體將朝向更高完整性轉型。同時,市場機制間的信任將相互增強,進一步促進第六條與自願碳市場的協同運作。
我們鼓勵政府與監管機構在制定市場政策及參與第六條合作時,將核心碳原則( CCPs )視為碳權品質的參考標準。
部分國家在進行第六條 6.2 下的 ITMOs 交易時,會依賴由獨立碳核證計畫核發的碳權。例如,在新加坡企業若符合一系列附加標準,便可使用由獨立計畫核發的碳權來支付碳稅。第六條 6.2 框架雖設置了碳交易的高層級完整性標準,但各國在實施時擁有一定的自主權來決定具體細節。
在這類情況下,各國可以參考完整性委員會( ICVCM )的規則,或直接採用帶有 CCP 標籤的碳權,作為交易批准的依據。
使用符合 CCP 標準的計畫、方法學與碳權,不僅能增強各國對交易品質的信心,還能降低政策制定的資源投入,並透過強有力的完整性機制,提升對第六條市場的信任與支持。
我們的評估框架為各國提供了建立高誠信碳市場的指導基準,幫助它們利用自願碳市場的潛力,吸引公共及私營部門的碳融資,以推動國內減碳與永續發展。
此外,該框架還能協助各國及私營部門,包括專案開發者、驗證機構、中介機構和獨立核發計畫,為未來第 6 條合作做好市場準備。
CCPs 與第 6 條攜手合作,為碳市場的持續優化奠定了良性循環的基礎。這兩者對於確保政府和企業提供高誠信的氣候融資不可或缺。
我們將繼續支持第 6 條的相關進程,並積極與第 6 條第 4 款監督機構、 UNFCCC 、 UN 各機構、多邊開發銀行及其他相關方合作,推動一致性的高誠信運作模式。
同時,作為 Integrity Council 持續改進工作計畫(CIWPs)的一部分,我們也將持續廣泛徵詢意見,包括與各國政府的密切合作,確保 CCPs 和評估框架不僅符合,甚至超越現有及新興的第 6 條指導原則的誠信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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