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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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攬契約中,承攬人負有依約完成無瑕疵工作之義務,假如工作出現瑕疵,定作人可以依法行使瑕疵擔保請求權。然而你知道行使瑕疵擔保權利的眉眉角角嗎?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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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as490730-avatar-img
2025/06/25
黎律師您好 請問合約書上註明因現場尺寸及施工需要,乙方(承攬人設計師)擁有修改及細部收頭之權利。 如1.未施做插座之缺陷換至踢腳板施作導致使用不便利。、2.另ㄧ房間業主自請請水電修改線路插座並與設計師討論過,但是被後續系統櫃壓住導致使用不便利需請水電2次施工導致新的費用。請問驗收是否可以減價驗收或是限期改善。 合約的註明意思感覺業主不得反駁
黎紹寗律師-avatar-img
發文者
2025/06/26
陳as490730 您好,由於我沒有檢視過相關的契約文件,以及雙方互動的文字紀錄等,因此無法提供精準的建議。單純根據您的描述內容,我認為還是要去看雙方約定與溝通的過程,瞭解為什麼會發生這種狀況,而不是直接去援引您所指出的契約條文。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在一般買賣交易中,買受人通常享有瑕疵擔保請求權,若物品存在瑕疵,可以要求賠償或解除契約。然而,在法院強制執行拍賣中,買受人卻無此權利,必須承擔物品瑕疵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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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釐清團購、代購、買賣、代收轉付、瑕疵擔保、網路銷售相關的稅務議題,避開稅務地雷。該繳的稅省不得,如果為了避稅而誤踩地雷的話,恐怕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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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傳》中,作者以呂不韋作為社會變遷的指示器。呂不韋現象顯示了商業財富與政治權力的結合,反映出社會結構與階層流動的變化。當代社會變遷的指示器之一是不動產市場,特別是驗屋公司的興起,顯示出不動產交易的活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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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買賣交易過程中,瑕疵擔保責任是一個至關重要的法律問題,它涉及賣方對於房屋隱藏缺陷的責任。我們將深入探討瑕疵擔保責任的範圍、特別是漏水問題,以及相關的時效規定。通過民法的條文,幫助讀者更清楚地了解在房屋買賣中,買方和賣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確保在進行房產交易時能夠順利進行。 瑕疵擔保責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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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一次介紹了互易、交互計算及贈與三種契約類型,實際上也只有贈與比較需要多花篇幅說明。這周緊接著又是一個常見且問題繁多的契約類型 – 租賃。日常生活中最常碰到的租賃除了一般動產的租賃以外,大抵就是不動產租賃(租房、租地)還有汽車租賃(融資租賃)等,關於不動產方面另外有土地法和近幾年的新法「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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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長的民法總則跟債編總論結束後,就要進入債編各論,針對每一個在民法上「正名」的契約類型逐一介紹說明。第一個登場的,無非是每個人一輩子基本上一定會遇到的,每天可能都在發生的~買賣契約。話不說多,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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