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費限定

|第48話|租賃(上)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前言

上次一次介紹了互易、交互計算及贈與三種契約類型,實際上也只有贈與比較需要多花篇幅說明。這周緊接著又是一個常見且問題繁多的契約類型 – 租賃。日常生活中最常碰到的租賃除了一般動產的租賃以外,大抵就是不動產租賃(租房、租地)還有汽車租賃(融資租賃)等,關於不動產方面另外有土地法和近幾年的新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不過既然是民法,這裡還是先以民法規定為主,再輔以相關特別法的規定。也因為租賃的重要性,民法在法條規範上從421條至463條之1,也足足有44條之多。

壹、租賃的基本概念

民法第421條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一、定義

租賃與買賣一樣都是「雙務契約」,差別在於買賣是一方給付價金,一方移轉物的所有權,但租賃除了支付租金以外,另一方並不會移轉物的所有權,而是使其取得所謂的「使用權」。以租屋為例,承租人給付租金給出租人,出租人將房屋的空間交給租賃人去利用,這就是租賃。

二、租賃的客體:物/權利

承上,租賃的客體,就是「物」,不管是主物、從物、種類物、特定物,都可以作為租賃的客體。民法第463條之1更規定:「本節規定,於權利之租賃準用之。」所以「權利」也是可以作為租賃的客體。

三、租賃的內容:使用權

上面講到,租賃並不是移轉租賃物的所有權(否則就變成「買賣」了),只是在租賃期間內讓承租人對於租賃物可以有一定的使用權限。這個使用權限當然也可以依照契約內容去加以限制,例如民法第443條中規定轉租的限制。

四、支付租金

租賃契約以支付租金為必要。如果不用支付租金,那就會變成「使用借貸」而不是租賃了。但這個「租金」非一定是金錢,只是因為大多數情況都是以金錢給付才會以「租金」稱呼,實際上也可以用「物」來給付。
但問題來了,可以用「勞務」來當作「租金」支付嗎?
舉例來說,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提供勞務(為出租人工作)?這時就要看實際上雙方約定的內容了。如果雙方約定以一方出租租賃物,他方以勞務代價充作租金,例如每月工資為3萬元,其中1萬元充作租金,實際上承租人可領得2萬元,如此即可認定雙方為租賃的契約關係;但如果是雙方約定一方提供勞務,他方以物的使用作為勞務的報酬,可能就不能解釋為租賃的契約關係,而是僱傭的契約關係了,簡單說就是打工換宿。

貳、租賃的性質

一、雙務契約

一方交付租賃物供他方使用,他方給付租金。

二、債權契約

契約內容並不是約定移轉租賃物的所有權,也不是設定物權(例如:地上權等),單
以行動支持創作者!付費即可解鎖
本篇內容共 3242 字、0 則留言,僅發佈於掘想法學教室−民法篇你目前無法檢視以下內容,可能因為尚未登入,或沒有該房間的查看權限。
你的見面禮 Premium 閱讀權限 只剩下0 小時 0
avatar-img
405會員
261內容數
民法是萬法之母,人從出生到死亡,每天一睜開眼睛,處處都用得到民法!學會正確的認識民法、使用民法,在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想要做好事前規劃,培養法律風險預測的能力,那就跟著我們一起學習,我們將毫無保留的將所有相關知識都交給你!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法律新幹線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作為債編各論26個有名契約,買賣既然排在第一個,相當程度上也可以理解其本身有多重要,也因此須要花費諸多篇幅來說明。而買賣結束後,接著是大家可能很少聽過,甚至第一次聽到的互易以及交互計算。雖然只有8個條文,國家考試基本上也不會從這裡出題,但寫這文章的目的並不是為了國家考試,也因此不管是冷門還是熱
買賣的條文是債編各種之債中最多的,在本話中終於來到了介紹的尾聲,這次我們所要介紹的是「特種買賣」,相較於一般買賣,有其操作上的特殊性,分別為「試驗買賣」、「貨樣買賣」、「分期付價買賣」及「拍賣」,其中以「分期付價買賣」及「拍賣」最為常見,而網路拍賣契約之當事人較一般傳統契約不同之處在於,多了一
在本話的介紹中,條文不少,但沒有太艱深的法理概念,簡單易懂,如在買賣過程中應該如何交付買賣標的物及價金及危險負擔的問題。而在後半段的部分,我們介紹「買回」的規定內容,如什麼是買回?怎麼成立?有期限嗎?效力又如何?等內容,我們直接進入內容吧!
漫長的民法總則跟債編總論結束後,就要進入債編各論,針對每一個在民法上「正名」的契約類型逐一介紹說明。第一個登場的,無非是每個人一輩子基本上一定會遇到的,每天可能都在發生的~買賣契約。話不說多,看下去。
上次我們介紹了「債之消滅」中的「通則」、「清償」及「提存」等部分,這次我接著將剩餘的部分「抵銷」、「免除」及「混同」等介紹完畢,如此債編總則就畫下句點囉!下週我們將進行「各種之債」,也就是債編各論中各種典型契約,例如買賣、租賃、承攬、合夥等契約。
在很前面的時候,我們介紹了各種「債」的發生以及要件,在債編的最後當然就要以「債之消滅」來做為Ending囉。正如字面意思所述,「債之消滅」簡單來說,就是債之關係不復存在,最簡單的例子,我買了一瓶汽水,我就有一個債務存在(付錢的義務),當我付完了錢,這個債務就消滅了(清償),在本文中以下我們將先
作為債編各論26個有名契約,買賣既然排在第一個,相當程度上也可以理解其本身有多重要,也因此須要花費諸多篇幅來說明。而買賣結束後,接著是大家可能很少聽過,甚至第一次聽到的互易以及交互計算。雖然只有8個條文,國家考試基本上也不會從這裡出題,但寫這文章的目的並不是為了國家考試,也因此不管是冷門還是熱
買賣的條文是債編各種之債中最多的,在本話中終於來到了介紹的尾聲,這次我們所要介紹的是「特種買賣」,相較於一般買賣,有其操作上的特殊性,分別為「試驗買賣」、「貨樣買賣」、「分期付價買賣」及「拍賣」,其中以「分期付價買賣」及「拍賣」最為常見,而網路拍賣契約之當事人較一般傳統契約不同之處在於,多了一
在本話的介紹中,條文不少,但沒有太艱深的法理概念,簡單易懂,如在買賣過程中應該如何交付買賣標的物及價金及危險負擔的問題。而在後半段的部分,我們介紹「買回」的規定內容,如什麼是買回?怎麼成立?有期限嗎?效力又如何?等內容,我們直接進入內容吧!
漫長的民法總則跟債編總論結束後,就要進入債編各論,針對每一個在民法上「正名」的契約類型逐一介紹說明。第一個登場的,無非是每個人一輩子基本上一定會遇到的,每天可能都在發生的~買賣契約。話不說多,看下去。
上次我們介紹了「債之消滅」中的「通則」、「清償」及「提存」等部分,這次我接著將剩餘的部分「抵銷」、「免除」及「混同」等介紹完畢,如此債編總則就畫下句點囉!下週我們將進行「各種之債」,也就是債編各論中各種典型契約,例如買賣、租賃、承攬、合夥等契約。
在很前面的時候,我們介紹了各種「債」的發生以及要件,在債編的最後當然就要以「債之消滅」來做為Ending囉。正如字面意思所述,「債之消滅」簡單來說,就是債之關係不復存在,最簡單的例子,我買了一瓶汽水,我就有一個債務存在(付錢的義務),當我付完了錢,這個債務就消滅了(清償),在本文中以下我們將先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大家好,我是woody,是一名料理創作者,非常努力地在嘗試將複雜的料理簡單化,讓大家也可以體驗到料理的樂趣而我也非常享受料理的過程,今天想跟大家聊聊,除了料理本身,料理創作背後的成本。
Thumbnail
哈囉~很久沒跟各位自我介紹一下了~ 大家好~我是爺恩 我是一名圖文插畫家,有追蹤我一段時間的應該有發現爺恩這個品牌經營了好像.....快五年了(汗)時間過得真快!隨著時間過去,創作這件事好像變得更忙碌了,也很開心跟很多厲害的創作者以及廠商互相合作幫忙,還有最重要的是大家的支持與陪伴🥹。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五章 不動產役權(原:地役權)(§851~859之5)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51條(不動產役權之定義)(99.02.03修正公布)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
Thumbnail
本文探討甲乙雙方的契約問題,區分消費借貸與投資的法律性質。案例中,甲借款予乙及其後的投資安排引發爭議。透過民法相關條文分析,討論雙方的約定是否屬於合法契約,以及如何判定利息與獲利的合理性。最終,根據修法後的規定,考量當事人的權利與法律效果,提供清晰的解釋與建議,適合需要了解相關法律問題的人士參考。
租屋與購屋比較 年成本法:把租屋一年成本與購屋一年成本比較 租屋一年成本=押金機會成本+租金X12(留意,押金仍可收回,所以損失的是機會成本而不是押金) 購屋一年成本=一年利息+自備款機會成本 租屋:押金3個月、租金3萬/月,購屋總價800萬,貸款500萬,利率6%,20年(假設自備款機會成本=3
Thumbnail
📔內政部公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7月15日正式上路,內政部提醒民眾,💡新簽訂的住宅租賃契約都將全面適用新制規定,已簽訂的舊約則不會溯及適用,但如果經過租賃雙方同意,仍可以重新約定適用新制。 以前租房子時,😡我很討厭超收電費的房東,深深覺得這種投資獲利不可取,租金的獲利
Thumbnail
案例: 在大規模流行病疫情流行一段期間,乙認為自己有是獨門生意,必然不受流行病影響;遂向甲承租不動產,並約定違約金條款,乙提前終止租約,甲依照約定將將違約金從擔保金扣抵,乙不服以甲為被告,向法院提出不當得利告訴,有無理由?
租賃契約是租房或租用商業空間時不可或缺的重要文件。無論是房東還是租客,了解並熟悉租賃契約的細節,都能有效地保障自己的權益。本文將為你詳細解析如何在簽訂租賃契約時保護自己的權益,並提供一些實用的建議和注意事項。
Thumbnail
為協助廣大租屋族,內政部繼去(112)年7月推出租金補貼2.0,放寬適用對象,讓整體核定補貼件數倍增超過50萬戶後,再於日前公告「住宅租賃糾紛法律扶助規定」,部長林右昌表示,考量租屋糾紛的訴訟對弱勢房客而言,常因難以負擔的訴訟成本而卻步,因此新訂這項規定,內政部後續將與法律扶助基金會簽約合作,並規劃
Thumbnail
租賃結束後,承租人應整理房屋並交還房東,房東則應返還押金。若房東以清潔或維修為由扣除押金,承租人可透過區公所、消保官或法院聲請調解來解決押金爭議。如果點交時房東無異議但後來不合理扣款,承租人可合法保護自己權利。
Thumbnail
甲將房子出租給乙,不料,乙卻在屋內自殺,導致房子市價受損,甲可以求償嗎?向誰求償呢?
Thumbnail
大家好,我是woody,是一名料理創作者,非常努力地在嘗試將複雜的料理簡單化,讓大家也可以體驗到料理的樂趣而我也非常享受料理的過程,今天想跟大家聊聊,除了料理本身,料理創作背後的成本。
Thumbnail
哈囉~很久沒跟各位自我介紹一下了~ 大家好~我是爺恩 我是一名圖文插畫家,有追蹤我一段時間的應該有發現爺恩這個品牌經營了好像.....快五年了(汗)時間過得真快!隨著時間過去,創作這件事好像變得更忙碌了,也很開心跟很多厲害的創作者以及廠商互相合作幫忙,還有最重要的是大家的支持與陪伴🥹。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五章 不動產役權(原:地役權)(§851~859之5)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51條(不動產役權之定義)(99.02.03修正公布)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
Thumbnail
本文探討甲乙雙方的契約問題,區分消費借貸與投資的法律性質。案例中,甲借款予乙及其後的投資安排引發爭議。透過民法相關條文分析,討論雙方的約定是否屬於合法契約,以及如何判定利息與獲利的合理性。最終,根據修法後的規定,考量當事人的權利與法律效果,提供清晰的解釋與建議,適合需要了解相關法律問題的人士參考。
租屋與購屋比較 年成本法:把租屋一年成本與購屋一年成本比較 租屋一年成本=押金機會成本+租金X12(留意,押金仍可收回,所以損失的是機會成本而不是押金) 購屋一年成本=一年利息+自備款機會成本 租屋:押金3個月、租金3萬/月,購屋總價800萬,貸款500萬,利率6%,20年(假設自備款機會成本=3
Thumbnail
📔內政部公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7月15日正式上路,內政部提醒民眾,💡新簽訂的住宅租賃契約都將全面適用新制規定,已簽訂的舊約則不會溯及適用,但如果經過租賃雙方同意,仍可以重新約定適用新制。 以前租房子時,😡我很討厭超收電費的房東,深深覺得這種投資獲利不可取,租金的獲利
Thumbnail
案例: 在大規模流行病疫情流行一段期間,乙認為自己有是獨門生意,必然不受流行病影響;遂向甲承租不動產,並約定違約金條款,乙提前終止租約,甲依照約定將將違約金從擔保金扣抵,乙不服以甲為被告,向法院提出不當得利告訴,有無理由?
租賃契約是租房或租用商業空間時不可或缺的重要文件。無論是房東還是租客,了解並熟悉租賃契約的細節,都能有效地保障自己的權益。本文將為你詳細解析如何在簽訂租賃契約時保護自己的權益,並提供一些實用的建議和注意事項。
Thumbnail
為協助廣大租屋族,內政部繼去(112)年7月推出租金補貼2.0,放寬適用對象,讓整體核定補貼件數倍增超過50萬戶後,再於日前公告「住宅租賃糾紛法律扶助規定」,部長林右昌表示,考量租屋糾紛的訴訟對弱勢房客而言,常因難以負擔的訴訟成本而卻步,因此新訂這項規定,內政部後續將與法律扶助基金會簽約合作,並規劃
Thumbnail
租賃結束後,承租人應整理房屋並交還房東,房東則應返還押金。若房東以清潔或維修為由扣除押金,承租人可透過區公所、消保官或法院聲請調解來解決押金爭議。如果點交時房東無異議但後來不合理扣款,承租人可合法保護自己權利。
Thumbnail
甲將房子出租給乙,不料,乙卻在屋內自殺,導致房子市價受損,甲可以求償嗎?向誰求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