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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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一章 通則(§967~97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68條(親等之計算)(19.12.26制定公布) 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已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二節 結婚(§980~999之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87.06.17修正公布 民法第983條(結婚之實質要件(二):不得近親)(87.06.17修正公布) Ⅰ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二節 結婚(§980~999之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87.06.17修正公布 民法第994條(刪除)(87.06.17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依第994條但書,一旦懷孕也不得撤銷後婚,則會因違反第987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74.06.03增訂公布→96.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73條之1(收養之要件(二):不得近親)(96.05.23修正公布)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五章 扶養(§1114~112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14條(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19.12.26制定公布)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五章 扶養(§1114~1121) 立法沿革︰ 99.01.27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18之1(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事由)(99.01.27增訂公布) Ⅰ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
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一章 遺產繼承人(§1138~1146)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 民法第1142條(刪除)(74.06.03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民法親屬編規定養子女在身分上既與婚生子女同為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一章 遺產繼承人(§1138~1146)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 民法第1143條(刪除)(74.06.03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本法所稱繼承人於第1138條已所規定,本條復規定指定繼承人與其矛
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三章 遺囑\第二節 方式(§1189~1198)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8.12.30修正公布 民法第1198條(遺囑見證人資格之限制)(98.12.30修正公布)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
父母利用贈與的方式為孩子付購屋的頭款是很常見的,好處是可以利用每年贈與稅的免稅額(目前免稅額為220萬元),達到將來遺產稅節稅的效果。但因為孩子後來不孝,而被父母撤銷贈與,請求返還所贈與的金錢,甚至被剝奪繼承權的情況,也是時有所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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