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43條(刪除)(原:指定繼承人)(74.06.0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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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一章 遺產繼承人(§1138~1146)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

民法第1143條(刪除)(74.06.03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本法所稱繼承人於第1138條已所規定,本條復規定指定繼承人與其矛盾衝突,徒增紊亂;且本條遺產繼承目的,可另以收養遺贈方式為之,故予刪除。

【原條文】(指定繼承人)(19.12.26制定公布)

無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得以遺囑就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指定繼承人。但以不違反關於特留分之規定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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