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994條(刪除)(原:結婚撤銷之原因:女子婚姻關係消滅後隨即再婚)(87.06.17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

民法第994條(刪除)(原:結婚撤銷之原因:女子婚姻關係消滅後隨即再婚)(87.06.17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二節 結婚(§980~999之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87.06.17修正公布

民法第994條(刪除)(87.06.17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依第994條但書,一旦懷孕也不得撤銷後婚,則會因違反第987條被撤銷婚姻者,必係再婚而未懷孕者,則其既未懷孕已無血統混淆之虞,其後婚竟遭撤銷,顯失公平,爰刪除本條。

【原條文】(結婚撤銷之原因:女子婚姻關係消滅後隨即再婚)(19.12.26制定公布)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七條之規定者,前夫或其直系血親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前婚姻關係消滅後,已滿六個月,或已在再婚後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

您可能也感興趣

avatar-img
民法上書坊
2會員
624內容數
歡迎來到李不微之民法上書坊
留言
avatar-img
留言分享你的想法!
民法上書坊 的其他內容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一章 通則(§967~97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67條(直系及旁系血親之定義)(19.12.26制定公布) Ⅰ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Ⅱ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一章 通則(§967~97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68條(親等之計算)(19.12.26制定公布) 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已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一章 通則(§967~97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69條(姻親之定義)(19.12.26制定公布)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一章 通則(§967~97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67條(直系及旁系血親之定義)(19.12.26制定公布) Ⅰ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Ⅱ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一章 通則(§967~97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68條(親等之計算)(19.12.26制定公布) 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已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一章 通則(§967~97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69條(姻親之定義)(19.12.26制定公布)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