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二節 結婚(§980~999之1)
19.12.26制定公布→87.06.17修正公布
一、本條刪除。
二、依第994條但書,一旦懷孕也不得撤銷後婚,則會因違反第987條被撤銷婚姻者,必係再婚而未懷孕者,則其既未懷孕已無血統混淆之虞,其後婚竟遭撤銷,顯失公平,爰刪除本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七條之規定者,前夫或其直系血親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前婚姻關係消滅後,已滿六個月,或已在再婚後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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