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上班族小明,平日過著朝九晚五的生活,沒想到某天回家,信箱裡竟然多了一封來自法院的公文。他拆開一看,發現自己被選為「國民法官候選人」,必須依通知出席法院審判程序。
「什麼?我可以當國民法官?」小明滿頭問號,心想自己只是個普通上班族,完全沒有法律專業,真的能參與審判嗎?而且,這樣會不會影響他的工作?如果不想當,可以拒絕嗎?
帶著這些疑問,小明開始查找相關資訊,想知道自己究竟符合國民法官的資格嗎?有哪些人不能擔任?他有沒有權利拒絕?這篇文章將帶你一起來了解國民法官的資格與限制,看看你是不是也符合條件!二、國民法官的基本資格
依據《國民法官法》第12條,符合下列條件者,具有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的資格:
- 年滿 23 歲。
- 具中華民國國籍。
- 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連續居住 4 個月以上。
- 具高中(職)以上學歷。
其中,年齡及居住期間的計算方式如下:
以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供使用年度之 1 月 1 日 為基準。
居住期間依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
三、不得擔任國民法官的情形
依據《國民法官法》第13條至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
(1) 法律限制(第13條)
以下人士因法律規定被排除在國民法官資格之外:
- 褫奪公權未復權者。
- 曾任公務人員而受免職或撤職處分,尚未屆滿停止任用期間者。
- 現任公務人員,受休職或停職處分,尚未屆滿處分期間者。
- 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者。
- 因案遭檢察官提起公訴、自訴,尚未判決確定者。
-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
- 緩刑期內或期滿未逾 2 年者。
- 緩起訴期間內,或期滿後未逾 2 年者。
- 受觀察勒戒或戒治處分,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未滿 2 年者。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 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者。
(2) 特定身份限制(第14條)
基於職務、專業等原因,以下人員不得擔任國民法官:
- 總統、副總統。
- 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政務人員及民意代表。
-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 現役軍人、警察。
- 法官或曾任法官。
- 檢察官或曾任檢察官。
- 律師、公設辯護人或曾任律師、公設辯護人。
- 曾擔任大學法律科目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者。
- 司法院、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人員。
- 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之人員。
-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 未完成國民教育之人員。
(3) 與案件利害關係(第15條)
在特定案件中,以下人士不得被選任為該案之國民法官:
- 被害人。
- 被告或被害人之近親屬(如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
- 與被告或被害人有婚約關係者。
- 曾擔任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 曾與被告或被害人同居或為其受僱人。
- 曾擔任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 曾參與偵查或審理該案件者。
- 其他有具體事證顯示無法公正執行職務者。
(4) 可拒絕擔任(第16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免除國民法官職務:
- 年滿 70 歲以上。
- 公立或立案私立學校之教師、學生。
- 因重大疾病、傷害、生理或心理因素,難以執行職務者。
- 因看護、養育親屬,難以執行職務者。
- 因重大災害,需處理生活重建者。
- 生活、工作或家庭有重大需求,無法履行職務者。
- 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 5 年。
- 曾為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 1 年者。
四、結論
國民法官制度讓一般民眾參與司法審判,是台灣司法改革的重要里程碑。然而,並非所有人都有資格擔任國民法官,法律對於資格、限制及免除條件皆有明確規範。
首先,想要擔任國民法官,必須年滿 23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法院轄區內連續居住 4 個月以上,且擁有高中(職)以上學歷。然而,若曾受刑事處罰、現為公務人員或法律專業人士,則無法被選任。此外,與案件當事人有特殊關係或身心狀況不適合審判工作的人,也可能被排除。
如果不想擔任國民法官,部分情形可依法拒絕,例如年滿 70 歲、有重大疾病或需照顧家庭者。這些規範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同時也保障國民的權益。
回到小明的案例,他需要檢視自己的資格與排除條件,才能確定是否可以或應該擔任國民法官。而對於每位收到法院通知的國民來說,了解這套制度,不僅能幫助自己,也能確保司法審判的公平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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