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

含有「公證人」共 36 篇內容
全部內容
發佈日期由新至舊
老張是農夫養了三隻小豬與上班族老李是住在相鄰透天的鄰居,兩人關係一直不好,經常為了門前空地的的使用權到底誰停爭吵。老李的兒子小李也常捲入這些爭端。有一天,老張正在空地挪動老李的機車,正好被小李撞見,小李認為老張的舉動圖謀不軌,叫喊「怪先生」你想幹什麼!老張一氣之下追打小李,且大喊不要拍...
Thumbnail
甲平日愛好攝影,走到哪拍到哪。某日,他走進的便利商店舉起手機拍攝。乙看見甲拍攝自己的妻子丙,怒火中燒,一把搶過甲的手機,厲聲斥責:「你幹什麼?為什麼拍我老婆?」甲一時愣住,還沒反應過來,乙已經揮舞著手中的鑰匙串朝他打去,一邊打還一邊怒罵:「X你XX」並毆打甲。 甲不甘受辱一狀告上法院。
Thumbnail
真的很用心作圖耶~!😂 很有趣的科普案例~
王大哥和陳先生是同母異父兄弟,同住一家,陳先生因為工作忙碌,常常忘記處理繳納地價稅等生活瑣事。王大哥知道後,擔心陳先生因為逾期繳納而被罰款,便主動幫陳先生繳納了幾年的稅款。幾年後,王大哥因為投資失利,急需用錢。他想起之前幫陳先生代墊的稅款,希望陳先生能歸還這些錢,遭拒後,便一狀告上法院。
Thumbnail
聖誕快樂
大甲生前生病已意識不清,住院期間小兒子小甲照顧大甲生活,從大甲銀行存款帳戶提領現金總計100萬元,大甲不久變辭世,不幸,遺產都被其他兄弟分走。 國稅局查稅,認為該筆存款應併計遺產總額課稅補徵稅額50萬元,並處罰鍰。 小甲認為這筆錢是用在爸爸生前住院開支,認為跟遺產無關係,並未列入遺產總...
Thumbnail
這是個講求證據的時代啊~ 這可以套用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嗎?
甲男是臺灣人、乙女是A國人。 甲、乙於105年間結婚並辦理臺灣結婚登記。乙婚後突然清醒,隔年便搭機出境,未再入境臺灣,甲奪命連環CALL,只換來乙LINE留言離婚兩字,甲苦守寒窯十八月,其隔壁鄰居來了越南籍看護之後,甲也突然清醒,便一狀訴請裁判離婚。
Thumbnail
根據第一段,人間清醒的人打從一開始就不會結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113年11月28日公告遺產稅之「課稅級距金額」因應消費者物價指數與上次106年調整後指數相較,上漲12.42%,已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應調整標準,爰按上漲程度調整,並適用於114年發生之繼承案件。
Thumbnail
乙、丙為甲之配偶及其子。甲於105年5月3日將OO市A地贈與其配偶後,於同年月14日死亡。該土地之價值約1億元併同甲其他財產,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應納稅額約1千餘萬元。 乙、丙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路敗訴,上到憲法法庭。
Thumbnail
1.立法機關應於本判決(憲法判決)公告之日(113.10.28)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修法完成前,相關機關(稅務、地政等機關等)應依本判決意旨辦理。 2.牽一髮動全身!各界都在等立法院提修法,或是修法前財政部公告較為具體申報稅務指南,才會有更清楚的輪廓。
小甲是大甲遺留在外的兒子,大甲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間將其名下所有某公司之股票共XXXX股贈與其原配乙。 贈與後的兩年內,大甲於106年12月3日死亡,其配偶乙得知拋棄繼承就可以不用繳稅,所以乙及其3名婚生子女(小乙1、2、3)均拋棄繼承,小甲變為唯一繼承人。 小甲不服一狀告上法院。
Thumbnail
嗨,晨安!嗯,這事我遇,原是母親瞞,房產早登記給他人!
中文字博大精深,政府的登記人員對「祠」或「祀」之書寫方式並不統一,導致有的登記員以「土地公祠」或「土地公祀」文字上的誤用,於行政作業上登記。 土地公甲(時任管理人A2)向芬多精市鄉公所申報與該4筆土地所有權人是同一主體,請求發給證明書卻遭駁回,土地公甲(時任管理人A2)一狀告上法院要捍衛寺廟的產權。
Thumbnail
avatar-avatar
K
被公務員登記錯誤,真的很糟糕和麻煩 之前有家人身分證姓名被登記錯,竟然還要我們自證才能更正,簡直不可思議
乙丙AB對甲疼愛有加,A因怕其子乙長年在外賭博在外積欠債務,債主眾多,基於保祖業及長孫承祀,於00年00月00日將名下一筆土地送給當時年只有6歲之甲,但是當時是以「買賣」為登記原因,辦理移轉登記,實際上是想要送給與甲。乙在甲及其母均不知情之情形下,將該土地以贈與方式移轉為乙所有。甲一狀告上法院。
Thumbn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