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1~20因共同祖先仙逝而取得土地A地所有權(尚未辦理繼承)出賣給甲,簽訂買賣契約書,註明:「本買賣土地是公同共有,暫無法辦理產權移轉,約定可辦理持分共有可移轉時,賣方配合辦理」,雙方於契約書簽章,文書交給甲方,甲也依約給付買賣價金,但賣方一再拖延不辦理程序,甲一狀告上法院。
按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常見的原因例如:合夥或繼承。
民法第1151條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為全部為公同共有。
土地登記規則第 30 條
下列各款登記,得代位申請之:
四、其他依法律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登記者。
土地登記規則第 32 條
公同共有之土地,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得就公同共有土地之全部,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公同共有人。
土地登記規則第 120 條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繼承人。
民法第 242 條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1.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除經繼承人全體同意,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外,均應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2.土地之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或由繼承人之債權人代位該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
3.甲主張之權利,已得依其他方法達成目的,無須起訴。
甲之主張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