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必須「一次請完」嗎?別讓你的浪漫行程被管理便利給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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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跟我唸三次:婚假可以「分次」申請,雇主「不得」限制

昨晚在 Threads 聊完婚假要在三個月內休完的尷尬規範後,有讀者跟我分享了一個讓人無言的案例:公司要求婚假必須「一次請完」,想分兩次請,被當成是一種「主管給的恩惠」。


讀者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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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不時會聽到一種說法:「勞基法只規定請休期限,沒規定婚假該一次或分次」,所以雇主自行推論:我可以在規章規定勞工必須「一次請完」或「禁止一次請完」。

​思維方向很有創意,但我必須說:這是勞動部惹的禍。且聽我娓娓道來。

▋(一)法令有規定婚假必須「一次請完」嗎?

 ➤婚假使用「新」規範:

根據勞動部 104 年勞動條 3 字第 1040130270 號令說明:

核釋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前開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並自即日生效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勞動二字第○九四○○五六一二五號函中有關婚假之釋疑部分,及本部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勞動條三字第一○四○一三一○○一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這則解釋令同時講了一件事:勞委會94年勞動二字第0940056125號函中有關婚假之釋疑部分停止適用

勞動部 104 年勞動條 3 字第 1040130270 號令

勞動部 104 年勞動條 3 字第 1040130270 號令


 ➤被停止適用的「舊」規範講了什麼?

翻開這則勞委會94年函文,可以看到它原本規定了兩件事情:

​  •婚假至遲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請起,且應一次連續請足。

​  •勞工於到職前結婚,應無婚假之適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10月11日勞動二字第0940056125號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10月11日勞動二字第0940056125號函


▋(二) 本案關鍵:舊規範廢止後,有什麼變化?

​ ➤規範疑義:這就是爭議的根源。104 年的新令說舊規範不再適用,難道是連「到職前結婚沒假請」也廢了嗎?還是只有「一次請完」有變化?

 ➤關鍵解釋:勞動部111年9月5日勞動條3字第1110076089號函

這則「勞動部系統找不到」的補充解釋,其實明確提到:

查本部104年10月7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270號令釋規定,勞工之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該令釋係為給予勞工籌備婚事有充裕期間準備、雇主人力運用更為彈性,而放寬勞工婚假請休期間並得分次請休。爰所停止適用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10月11日勞動二字第0940056125號函中有關婚假釋疑部分係指停止適用該函有關婚假請休期間及應一次連續請足之規定。至勞工到職前如已登記結婚,仍無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之適用。

​  •被停掉的是「要一次連續請完」的這個規定。

​  •勞工於到職前結婚,仍然沒有請婚假的權利。

勞動部111年9月5日勞動條3字第1110076089號函

勞動部111年9月5日勞動條3字第1110076089號函


▋(三)實務診斷:雇主可以規定「禁止分次」嗎?

​答案是:不行

​基於勞基法第71條規定: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工作規則(管理規章)牴觸勞基法部分,是會直接無效的。

既然《勞工請假規則》賦予勞工在相應期限內可申請婚假的權利,雇主就不能規範勞工「必須一次請完」或「禁止一次請完」。兩者都不行,必須依勞工意願。

#勞資碎碎念

#婚假可以分次申請

#不如說雇主不能限制必須一次請完

#隱藏版解釋令

——— 後記

關於婚假要一次或分次申請這件事情,麻煩的是「新解釋」廢掉了「舊解釋」的一部分。結果「廢掉了什麼卻沒講清楚」。

​如果有補充解釋也就算了,偏偏這個「關鍵解釋」在勞動部的系統找不到(出處是勞動部編的一本《勞動基準法規彙編》【112年版】。這則函釋截至115.4.4上稿時都查不到,至於勞動部會不會後續偷偷掛網,我就不知道了)。

可以說,這類糾紛是中央主管機關資訊揭露不充足,而間接造成的混亂。


​我記得,之前在別的文章【三個月內離職真的不用預告?別被一知半解的說明給誤導了】談過:太多人把「法無明文」當成「禁止」來解釋

​其實反過來說,雇主也不能把「法無明文」,當成「我可以自己規定」(好比本案因為婚假沒寫「應一次/分次」申請,雇主自己決定『禁止分次申請』一樣)。

兩者都必須綜合立法意旨,以及整體法令結構與規範去逐案檢視,是無法一概而論的。

​謹記:「獲取有憑有據的資訊,是解決爭議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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