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介紹完了「動產質權」,這週緊接著要介紹的是「權利質權」。基本上與動產質權的差異,就只差在設定質權的標的,一個是「物」,一個是「權利」。但基於「物」和「權利」本質上的不同,「權利質權」並不能完全適用「動產質權」而有其特殊性,而當債務人沒有「物」可供擔保時,其債務人所可以讓與的債權(例如債務人對於所任職公司的薪資債權)或其他權利,也可以作為擔保債權的標的,以下開始本周的介紹。
民法第900條
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
簡單來說,既然是叫「權利質權」,當然設定質權的對象就是「權利」。但並不是什麼權利都可以拿來設定質權,基本上必須是「可以讓與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