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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話|留置權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前言

民法物權編快要結束囉!在本次所介紹的「留置權」後,就只剩下「占有」,而在「留置權」的運用上,大多在送修物品的場合,當你將自己的手機、電腦或汽車等送修後,若是沒有付清因維修所產生的費用等,店家是可以主張將該物品留置在店內的,除非將費用等清償完畢。而需注意的是,並不是店家主張留置權,該物的所有權人就會喪失該物所有權,而所有權自動的移轉到了店家的手上,這是民眾們常常誤會的點!縱使該物被留置了,所有權人還是可以將該物讓與給其他第三人,只是在讓與的方式上會有所不同罷了!

留置權

留置權




壹、意義

所謂的「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間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屆清償期而債權人未受清償時,債權人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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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擔保物權中的「質權」,而質權依其擔保的標的又可以分為「動產質權」及「權利質權」,本話所介紹的就是其中的「動產質權」,相較於抵押權,其特點在於要將供擔保的標的物移轉占有與質權人,而在抵押權中,是不用移轉占有標的物的,原因在於其標的物的性質不同,且由於其動產與不動產之公示方式不同,前者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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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話中,我們將介紹在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及多數抵押物共同擔保同一債權,在法律上所規定的處理方式。前者,其實就是大家都有聽過的「二胎、三胎」的情況,當債務人(貸款人)在一個抵押物上先設定抵押權後,清償借貸的債務一段時間後,又有融資的需求,可能就會在同一抵押物上在設定其他後次序的抵押權,也就
抵押權可分為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差別在於其所擔保債權是否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若是則為最高限額抵押權,否則就是普通抵押權。而其抵押權的特點在於當債務人未清償債務(常見的為房屋貸款)時,抵押權人可以實行抵押權,向法院聲請拍賣該抵押物,而以該拍賣的價金較一般沒有設定抵押權的債權「
民法物權編中,在介紹完範圍最大的「所有權」及針對物的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權」後,接下來就是介紹針對因利用物的交換價值所生的「擔保物權」。由於用益物權以及擔保物權都是從範圍最大的所有權切分出來,所以若在某物的一定範圍上設定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所有權即會受到一定的限制,故用益物權及擔保物權又合稱「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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