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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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孩子不是你的孩子;你的媳婦也不是你的媳婦 前言 既然媳婦沒有孝順公婆的責任,也沒有孝順公婆的義務,那娶媳婦後,公婆要如何自處呢?因為問題大多出在婆媳之間,因此較具體的問題是:怎麼當婆婆呢?   成年前培養獨立能力:家事共同分擔 前文說過:孩子十八歲已是法定成年人(你有義務扶他到十八歲)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一章 通則(§967~97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70條(姻親之親系及親等)(19.12.26制定公布) 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 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一章 通則(§967~97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71條(姻親關係之消滅)(74.06.03修正公布)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理由: 一、按姻親關係乃基於婚姻關係而發生,離婚或結婚經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二節 結婚(§980~999之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87.06.17修正公布 民法第983條(結婚之實質要件(二):不得近親)(87.06.17修正公布) Ⅰ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
我和大嫂一直是很聊得來的朋友。回婆家我們只要一個眼神好像就能明白對方的苦衷。這種默契是從什麼時候開始我也記不清了,在我還沒有孩子之前,我跟這兩位叫我嬸嬸的小女孩就很投緣,可能是我每次回家就是陪她倆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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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美好的緣分~~
不是因為對方是你的「誰」就「應該」為你做些什麼。這些生病的年歲中,我常期待別人懂我、理解我。漸漸我發現,換過來,我試著去了解在我身旁的人可能還比較容易些。 我不會因為自己生病了,就認為爸媽要擔起照顧我的責任,他們也有他們想要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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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親友團聚應該要開心才對,如果都是不愉快的相處,不如出國過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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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長的民法財產法(總則、債編、物權)部分終於結束,接下來進入的又是一個全新的篇章,也就是「身分法」。民法的身分法部分包含了「親屬編」以及「繼承編」,其中親屬編內容是關於各種身分關係,如父母子女、夫妻、收養、結婚及離婚;繼承編則是在自身或家人親屬死亡後遺產的歸屬等。身分法的法條從民法第9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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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間的稱謂,韓國也像台灣一樣複雜,如果不是直系血親,面對陌生長輩很常有「要叫他什麼呢?」這類疑問XD 趕快來看單字吧! 【基本單字】 가족(家族)家人 ga-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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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夢人
報告老師,好複雜啊!
負面的敵意實則深存於文化與生活中 improving in women's rights is still like an endless rough tr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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