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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愛的第三勢力(三):蘿莉控

更新 發佈閱讀 12 分鐘

我們上一篇談很多老人,也談了一點蘿莉,但引起迴響的卻主要是蘿莉,那這篇就專談蘿莉控吧!因為上篇主要談的是「蘿莉」的權益,而「蘿莉控」呢,還是需要檢討一下。我會把上一篇提過的論點再說明得更詳盡,也會討論一些延伸的議題。

 

有人認為,要對小學生以下者有性慾才叫蘿莉控,但也有人認為對高中生有性趣就算。定義部分總是比較煩人,那就先討論其他的部分。該怎麼談起呢?

 

台灣許多人都認為(或知道)孫文是蘿莉控,因為他先娶了15歲的淺田春,又再娶了大月薰,一樣是15歲。雖說當時人都早婚,不過知識份子很少娶十五歲的。近來我也查知,蔣介石也是認識13歲的陳潔如,在她15歲娶其為妾。這兩位都先列為蘿莉控嫌疑人好了。

 

接著我們換個角度談政治。現在有拆除中正紀念堂或改變其功能的聲音,如果真要去中華民國化,國父紀念館大概也留不住了(他和台灣沒直接關係)。有喊拆的,也會有喊留的,理由不外乎中華民國道統,我就是愛國父,蔣公對我家有恩惠好棒棒之類的。

 

那,如果出現下面這組對立意見呢:

 

「孫文和蔣介石都是蘿莉控,幫蘿莉控蓋紀念館這事會讓我不知如何教小孩!」與「孫文和蔣介石體現了跨越年齡的愛,所以就算他們有政治上的錯誤,還是應該基於肯定多元性傾向的理由,而保留其紀念館!」

 

如果有這種意見,甚至成為主流意見,那我們應該怎麼處理那兩棟?

 

不是正經事

 

就社會觀感面來講,「蘿莉控」這概念就算不被認為是「道德錯誤」,也會被人(甚至是蘿莉控本人)認為是難登大雅之堂的,不會拿出來「現」。

 

雖然評價負面,但台灣人看待這個主題,還是不太「義正詞嚴」。就算獨派或台派一直攻擊孫文是蘿莉控(他們倒是不太知道或提及蔣在這方面的事蹟),但也只是說笑、諷刺為主,很少將之視為一種「政治排除」的理由。至少沒人主張應基於蘿莉控行為來廢掉國父的一切尊榮。

 

這或許是因為反孫蔣的人多持自由主義立場,傾向尊重個人私生活,區分公德與私德。當然,也可能是因為他們在這方面,是和孫蔣同一陣營的。但不論是基於什麼樣的原因,在大多數的狀況下,他們在政治上否定孫文,還是從其在革命時期的角色,以及民國建立後的爭議判斷為主。

 

但如果是今日的政治人物,傳出了「蘿莉控」的爭議呢?他能獲得如此的豁免嗎?

 

因為似乎沒有過這樣的例子(至少沒有廣為人知),因此我無法定言這政治人物會有什麼下場。不過以政治公關的經驗來說,我認為這鐵定會「很麻煩」,這人基本上不太可能持續其政治生涯,因為別的政治人物一定會抓著這點打他。他就算把蘿莉娶回家,也不太能減緩其負面影響力。

 

因此對孫蔣和對當代人就存在某種評價落差。這種落差又該如何解釋呢?單純是因為「過去這樣的狀況還算正常」嗎?那現代人為什麼還是以此理由「取笑」他們?因為現在大家知道是錯的,而過去他們不知道這是錯的,所以才是笑笑而不是痛罵嗎?

 

我認為出現這種落差的理由有三:

 

第一,並不是這行為沒錯,而是沒有政治要角以此發動猛攻。就技術面來看,如果要用「孫文和蔣介石都是蘿莉控,幫蘿莉控蓋紀念館這事會讓我不知如何教小孩!」這種理由發動政治批判,製造出一波輿論,還是有可能「成事」的。

 

第二,攻擊孫蔣,都是要攻擊活人而非死人,是要打那些和孫蔣綁在一起選舉的傢伙。但當下會和孫蔣串接的政治人物都太弱,不需要發動這種外圍攻勢,直接攻擊其本人就好。

 

第三,大家都不太清楚蘿莉控的真正問題在哪。只知道性交或性欲對象如果是未成年人就「很不好」,但到底是哪邊不好呢?這是種道德問題,還是社會習俗,還是沒有真實理由,但大家都說不能做的「禁忌」?

 

我打算認真討論第三點,就是蘿莉控到底錯在哪。

 

投票的年齡

 

蘿莉控這概念很難定義,這主要是因為其道德價值和下面這個更根本問題有關:「到底幾歲的人才適合做愛?」

 

也就是說,蘿莉控有沒有道德問題,和蘿莉是否(在道德上)能有性行為有連帶關係,由後者決定前者的道德價值。而我在本系列前一篇有提過的相關論述:

 

「與蘿莉(不只是滿十六歲,包括以下的年齡)發生性行為或性接觸,之所以受到道德與法律反對,和這種性關係很可能和權勢壓迫與誘騙有關,其中一方很可能缺乏足夠的判斷能力。然而一切都是『很可能』,還是有機會出現特例……」

 

「雖然一定數量的十三歲女孩中,會出現幾個有成人普通智力、知識,與判斷能力的人,能以充份自律並保障自身權益的方式,來與成年人性交。但是,我們現在沒有能力把她們過濾出來,發給一張做愛資格證。」

 

「這無疑會犧牲一些睿智蘿莉的做愛權力,而在道德上,也已經替這種損失找到社群免責(不用國賠)的理由了:隔幾年她們就會自然達到年齡標準,到時候要怎樣就隨便她。至少多數人是這樣。至於那些來不及長大就死掉的蘿莉呢?不就有損失了?對,但她們也死掉了,就算了吧,大家要看向未來!」

 

以下就來針對這三段內容進行更完整的說明。

 

我認為從相對嚴肅的角度來看,做愛問題和投票年齡問題有差不多的結構,就先從投票年齡限制談起。台灣現在是二十歲投票,有些人主張改為十八歲。反對者會批評:「有辦法證明十八歲的人已有政治判斷力了嗎?」

 

但就社會哲學或政治哲學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爛爆了。因為你也沒辦法證明二十歲的人有政治判斷力。那投票年齡又是為何如此限定呢?

 

答案是為了「方便」,在法律的角度上,我們總是要有一個方便的標準,而且其他標準明顯「很不方便」。就來看其他的標準。

 

首先,如果是「身心成熟到一定程度」才能投票,那十三四歲也有人很「完熟」,更有人二十幾歲還是媽寶,那要怎麼判定成熟度?醫學上有辦法嗎?判定成本有多高?為了兩年投一次票,值得付出這麼多成本嗎?

 

其次,如果是「擁有一定的政治常識」才能投票,那就需要考驗機制,也就要設專責考照機關(如考駕照之監理所),這又有成本。而且誰來出題?若是我來出題,國民黨的支持者考得過嗎?蔡正元來出題,又有多少人考得過?這樣不就是不公義的排除了某些人的公民權?

 

其他的標準(如納稅額、學歷)都有類似的問題,因此我們採取成本最低,也最不容易被人惡意搞鬼(以破壞特定族群權益)的年齡限制。至於為啥是二十,不是十八,則主要是政治喬出來的結果。

 

好,回來看蘿莉控。

 

人到底何時能投票,和人到底何時能做愛,在結構上差別不大。你說生理條件嘛,總有人比較早熟。說擁有知識嘛,古代人沒性知識,還不是天天做。但和太小的做,總是會有一些現實問題,因此法律面就拉出一條十六歲的界線,然後十四歲以下又加重處罰。

 

法學有法學的考量,因為他們要解決現實社會的爛攤子,所以必須要有方便的標準。你當然可以爭執為什麼十六歲生日零時零分零秒一過,就可以盡情幹砲?當事人身心到底是差在哪裡?為什麼格林威治標準時間會和我的陰莖和她的陰道有關?這是什麼天地一體的宗教思想嗎?那我們投票改時區,就可以讓蘿莉和蘿莉控有提早一小時做愛的權利?

 

但對於這些質疑,法學家也沒啥必要回應,他們的任務是讓整個法學系統能順暢運作。要解釋蘿莉控的問題,還是倫理學的任務,而倫理學在此會陷入一個相當麻煩的困局。

 

還是不成熟

 

因為法學停下來的地方,倫理學也不見得能往前走。法律上可以用十六歲一條線解決大多數問題,但倫理學中若要拉這種線,會被罵到爆。

 

倫理學的討論,還是會從身心成熟度和相關知識這兩個標準出發。倫理學通常會有一個預設,就是「應該」蘊涵著「能」,你在客觀面上要先能這樣做,接下來才會有該不該這樣做的問題。

 

所以,除了自己在生理面夠成熟外,你也應該和身心成熟到足以對性行為負責任的對象發生性行為(當然,你自身也要有一定的成熟度)。或是更進一步主張,擁有相關知識者,才能有正確的判斷力,所以你與對方都應該擁有某種程度的性知識。

 

但這些主張都很脆弱。首先還是回到如何判定成熟度與知識程度的問題。這顯然很難取得客觀的認證標準:若是以「能健康生育下一代」為標準來排除一些年齡較低者(如十三歲)的做愛權利,那他們如果有避孕呢?是否就能豁免相關批判?而且你別以為「健康」一詞是有穩定答案的。

 

其次,你就算建立一個標準,那這個標準很可能會否定過往的古人,因為他們可能多半是在不合標準的狀況下發生性行為(不但年齡偏低,而且他們哪來的性知識啊)。所以這個標準是浮動的,只有對現代人有效?那這標準的賞味期限有多長?我們現在合於道德標準的做愛,幾年之後會被判定不道德嗎?

 

因此,在法律面,成年人和十四歲以下做愛,那就是抓去關,很簡單。但在道德面,就沒那麼簡單了,專業學者很容易設想出難以批判的反例:這十三歲的傢伙身心成熟且擁有比成人還多的性知識,雙親皆亡沒有近親監護人,他能充分理解性行為的意義與其中的樂趣,並有效將之建構為人生幸福的一環。

 

在社會上走跳的越久,就會知道這種人很可能不是倫理學家的「假設」,而是真的存在於某個地方。那現實情境中,的確會有這種「不合法但是合於道德」的狀況。

 

唯一的解決方案,大概就是「客觀認定」這個十三歲者的認知與判斷不是「真正有效」的認知與判斷。但這種說法通常不會是當代倫理學者會接受的論述,因為這太過「客觀主義」,假設了某種客觀普遍標準答案的存在。但這客觀普遍標準答案是由什麼支持的?上帝?宇宙運作原理?格林威治標準時間?

 

你要說十三歲的判斷不是真判斷,那我是否可以說,你這種不尊重年輕人判斷的判斷,在其他「更成熟人」的眼中,是否也算不上是「真正有效」的判斷?我們可能永遠都沒另一批人「成熟」,對吧?

 

而且更大的問題是,成熟到底和性行為有什麼關係?是成熟之後才能有性行為,還是我們需要透過性行為來讓自己變得成熟?像電石「催」熟香蕉那樣?

 

先放下「成熟」這種連鬼都不知道在講什麼的鬼概念,來看看現實的問題。

 

大多數與少數

 

我前一篇也提過,在現實狀況下,和低齡者發生性行為所帶來的負面影響「通常」很明顯,像是因為當事人身心成熟度不夠或性知識不足,而造成之後身心財產等各方面的損失。而與低齡者發生性行為之前互動,也可能因為雙方心智能力落差,存在許多不道德的勸誘與詐騙行為。

 

因此就結果論的角度,大多數這類的行為都會是道德上的錯誤。前面會造成卡關的,主要都是罕見的狀況,因此在「簡便道德規則」的層次中,我們還是可以建構「蘿莉控是不對的」這樣的簡便規則。

 

不過,就像法律會想要補法律系統的「洞」,倫理學也會想要補「洞」,額外加上一些但書。那些少數年輕人的權益該怎麼辦?

 

在投票年齡的議題上,社會哲學家的解釋是雖然一定會有非常聰明也有足夠政治判斷力的人會因為投票年齡限制而被排除,但他們只要多活幾年,就會有投票權,之後還可以投很久,所以損失不大。

 

這是幫法律現況去建立某種合理解釋。如果放到未成年性行為相關法律上,似乎也能用同樣的理路來提出解釋。但這種解釋效力更強嗎?

 

投票是幾年投一次,但性行為很少會幾年才做一次,發生頻率就有明顯差別;此外,投票主要是影響公領域,而性行為主要是影響到私領域,這也會讓兩者有相當程度的價值落差。

 

所以我認為同樣的推理無法成功推廣到未成年人性行為的議題上,硬要適用,也會削弱很多。我們只是出於成本考量,無從確認當事人的行為能力,也就連帶造成該未成年人權益的損失。

 

這是社會體制系統的錯誤,但請注意,這也沒辦法因此反過來證明未成年性行為就是對的。成年人無法確認未成年人的狀況與權益需求,不代表他們就一定有此權益。

 

而如果不解決未成年人的性權益問題,就無法進一步推論蘿莉控的道德問題,前面說過,蘿莉控的道德責任,會受到蘿莉本人的情境與雙方的互動脈絡的影響。而且這關係不是單純一因一果的,可能是「辯證提升」、「互為因果」,情愛與性行為可能改變他們的成熟度,使道德價值產生轉化。

 

越講越難了,對吧?

 

結論就是沒有定論。我認為這就是事實上,人們對於「蘿莉控」或「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缺乏認真討論的主要原因。這個議題太難了,多數人都不清楚自己真正的主張是什麼,這主張又是否有穩固的理論基礎。

 

講白一點,我們只是覺得蘿莉控有錯,但在學理上,卻沒人可以提出真正有說服力的說法,因為我們需要的前置理論不足。這態度很明顯就是:反正很罕見,就放著別管吧。

 

但這真的罕見嗎?

 

還有,下次有人因為反蘿莉控而要去拆孫蔣紀念館時,你要站在哪邊?

 

 

延伸閱讀:

性愛的第三勢力(一):淨化與污染

性愛的第三勢力(二):既視感

 

 


好神功,不練嗎?紙本《渣誌》第二期上市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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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片:印度克拉久霍遺跡群的性愛雕飾。攝影:Aotearoa @commons  CC BY-SA 3.0

編輯:宅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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