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愛的第三勢力(一):淨化與污染

更新 發佈閱讀 12 分鐘

發誓一輩子不做愛的人,能不能推崇性愛的價值?

如果這樣問太學術,那我把脈絡補充得完整一點:

像是神父、修女、和尚那種出家時發誓一輩子不做愛的人,可不可以推崇性愛的價值,要在家信徒多做愛呢?

好像可以,又好像不行哦?

我將在本文中淺談上述問題,不過先要說明一下這個新系列的任務。

「性」一直是受到關注的倫理學主題,女性主義或同志研究都是二十世紀中以後的顯學,甚至往往主導一個時期的議題發展方向。這些研究者的觀點通常相對其他學者來得「前衛」或「激進」,為了討論方便,我先將這些觀點簡稱為A派。

相對A派而拚命發聲的,是保守派。在以下的討論中,我將稱其為B派。

B派的一條主要脈絡是來自亞伯拉罕一神教,台灣人比較知道的是天主教與各新教的基督宗教觀點。除此之外,伊斯蘭的性觀點也在許多地區具有強大的影響力。

這一脈的想法被認為缺乏自我反省的力量,困在早期宗教的框架之下。類似的保守觀點還有中國傳統的儒家性別觀,雖然少了一神的旨意,但在兩千年的發展過程中,儒教對於性的看法也越來越走向缺乏改革動能的制度性框架。

在保守與改革的中間,是大量的當代道德理論。各倫理學流派均對人生的各種向度提出論述,當然也包括了「性」,其說法往往會相對於A、B兩極來得緩性。

這些緩性的說法不見得比較優,但仍值得深談,因為我們的社群在討論相關議題時,有越來越極端的傾向,可說是A、B二元對立,或者說走向最終一元。對於社群發展來說,這似乎不是一件好事。

所以我打算以一種漫談的方式,來說明這第三勢力。這個脈絡將強調「性」與其他人類行動的交互作用。

而「愛」呢?愛情哲學也是自古即有,不過我要強調,雖然都翻成中文的愛,但各種語言之中的愛,其定義一直存在某種程度的差異,甚至單一語言的愛在不同時代不同脈絡,也會有不同的意義,所謂的愛情哲學,很可能是沒啥交集的討論。這與性不同,因為性至少有性器官、性反應可供辨視性行為,但「愛行為」沒有明確標的。

這無疑會讓討論變得相當困難,但我在這個系列中,會將性和愛綁在一起來談,也就可以透過性來「錨定」愛的定義(就像船錨下定之後,怎麼漂也漂不遠)。那些和性無關的愛,就不討論了。

對於這系列的簡介如上,讓我們回到一開始的問題繼續下去。

在許多意識形態,特別是宗教意識形態之中(也就是前面提到的B派),性行為是「髒」的,或更精準的說,與性相關的多數事物,是「不潔」的。的確有些宗教會以性行為做為提升自我境界的過程(例如廟妓),但多數主流宗教都認為性是不潔的。

這潔與不潔的觀念,雖然多數信仰者並未意識到,卻實實在在是現存主要宗教所共享的文化基因。「祭司階級」會安排出一組從潔(上帝、神)到不潔(賤民或鬼怪)的存在階層,人必須參考這種階層安排,依照指示來過一個不斷「淨化」自我的生活,讓自己從低階走往高階。

在各宗教的道德觀中,被認可的性行為,或是能產生淨化自我效果的性行為,通常僅限於與配偶發生以生殖為目的之性交,而除此之外者,像是月事、手淫、肛交、婚外與同性性行為,則通常會被視為「污染」。

當然,這是「通常」,還是有一些社群可能會有特殊的性行為評價,像是以雜交或同性性行為,又或與潔淨的人(如教主)發生性行為以淨化自身。

為了解釋這種潔與不潔的安排,還有說明淨化效果的強弱,B派必須建立相關的系統神學。就現代人對傳統宗教經典的研究,特定宗教之所以會反對或支持某種性行為,很可能只是基於早期領袖的個人偏好,他就是喜歡或不喜歡這樣,然後指示信徒照章行事。

但這些要求可能產生矛盾,特別是宗教發展的過程中會不斷產生新的需求。天主教之所以會產生「守貞」(禁欲)的神職人員規定,雖有許多神學理論,但現實最大的推力還是人力層面的需求:神職人員「出家」,就不需要把心神花在家人身上,可以全心侍奉神。

以外人角度看來,這就是壓榨人力到極限,以利宗教管理系統運作罷了,可以看成是種cost down。因為這種現實考量講出來可能違反勞動法規與一般工作倫理,於是就產生了美化禁欲的各種神學解釋。

不過,信徒數量透過繁衍而自然增長,也是很重要的實務需求,所以教會也會鼓勵信徒多做愛。該怎麼解決這種理論矛盾?

不用想了,就學理來看,是不可能解決的,這也是為何多數宗教改革之後的新教都選擇讓神職人員可以結婚,擁有家庭。

你若要說禁欲價值較高,那就會吸引信徒照這做,那你的教團就不會自己生人,只能靠宣傳來吸引新人,但這遲早會竭澤而漁。下場就是滅亡。

相對來說,如果你強調能禁欲的就禁欲,辦不到的人就盡量生,雙方殊途同歸呢?做不做愛都很好,那就會讓性的意義出現混淆,神職人員的地位也沒那麼高了。

唯一的解決方式,就是用大量的虛詞來模糊問題,這也是天主教會當前的處理方式。但他們在開放神職人員結婚上面似乎也有點擋不住了,因為許多神父為了結婚而選擇還俗,造成其人力安排越來越吃緊,法國甚至有一個人顧六間教堂的狀況。這也再次證明現實推力的影響非常大。

佛教怎麼處理這個問題?因為佛教沒有一個核心的神學系統,所以各門、各派,甚至各寺、各住持、各僧都可以提出自己的禁欲理論。就一般狀況而言,為了避免爭議,他們會從「四聖諦」的核心教義出發,強調性行為永遠比不上真正的智性體悟(這是最高階的淨化),並直接援引當前社群的主流性標準,做為信徒日常生活中性行為問題的解釋。

所以(多數)佛教算是閃過了這個問題,真正的修行還是禁欲的,但你們(普通信徒)辦不到,那就先採行比較「方便」的做法吧。相對於亞伯拉罕一神教滲入生活各種層面的企圖,佛教的出世本質讓他們就算有類似的問題,也不會站在第一線挨打。

但在這些主流宗教的影響之下(目前地球上有2/3的人口信這些宗教),「禁欲」擁有「淨化」效果的想法,也就深深殖入多數人的腦中,性行為,也就成為一種骯髒的活動。不論是意識或潛意識,你都會覺得性髒髒的,這會造成什麼影響呢?

這種宗教價值系統會很自然激發出一種改革的方向,就是另一種極端。這也就是A派的概念邏輯,他們想把性行為轉變成為「淨化」的儀式,只有透過性行為,才能找到並建構真正崇高的存在。

為了與宗教對抗,A派無形之間也分享了宗教的基因,某些改革者努力破壞傳統社群中的價值階層安排,並把性行為放在非常高,甚至是最高的價值階層。

如果在B派眼中,性行為是一種手段,而且一種價值層級很低的手段,那在A派眼中,性行為不但是高階手段,甚至可是目的本身。若用個比較淺白的比喻,B派是想透過避免性行為來前往天堂,那A派就把性行為當成是天堂。

但性行為真有這麼崇高嗎?A派的誇張做法可能有個用意,就是想要藉著「漫天喊價」,讓與談各方達成新的價值標準時,性行為的地位可以因此拉得高一點。我認為這種做法確實有效,因為各種性行為的地位,在這半個世紀以來,於多數西化社群的價值階層中快速拉高,從不可談變成可以談,從看不到變成看得到,甚至成為受法律保障的形式。

不過講到法律,就要來談談一個隱藏角色,就是上層(統治)階級。「性」一直是掌權者的「福利」,他們雖然會為了金錢等實質利益捍衛傳統制度,但他們事實上也是各種罕見性行為或性關係的主要操弄者,因為有些玩法,沒有資源還真是玩不起。真要說有什麼是事實上的「嘴巴說不要身體卻很誠實」,那就是這些高官與資產家。

像是三妻四妾,你就至少要想辦法餵飽八個人吧?因為擁有的資源多,所以他們的行為選擇就多,其中當然也包括了性。但因為他們所處的社會位置,會有建構行為正當性的需求,因此他們也會想辦法「淨化」自身的性行為。宗教如果不肯當幫兇,那就要靠其他的社會規範,像是禮法。

在中國,因為很早就採禮法一體的統治系統(中央管不太到地方,所以地方是透過家族宗法與禮法來進行管理),所以掌權者的理念很容易結合進社會制度中,這個體系直到西方法學入侵之前,都相對穩定,未受到挑戰。

但西方不同。中世紀之後,教會的影響力太大,以至於現實政治的掌權者都被迫接受一個二元的管理體系;而在理論層面,幾乎是向教會全面妥協,因此他們只能接受一套教會所許可的性觀念。教會雖然裡頭也不見得很「乾淨」,但至少於外在層面,對於性還是蠻假掰的,這就出現了「學用分離」的狀況:統治階級需要某種新的正當性來支持他在性方面的冒險。

因此早在二十世紀中A派理論出現之前,甚至早在啟蒙運動開始之際,上層統治者就已經在進行「性改革」。啟蒙運動主要是對於宗教的反動,這些統治也借機擴張自己能掌握的行為規範,其中最重要的一環,就是現代法律系統。

西方國家的性法規開始和宗教戒律脫勾,這些改革是散見於財產制度或基本人權法條,表面上都說是為了合乎於理性,但其實都有「淨化」統治階層性行為的內在潛勢。婚外性行為可以是被法律系統以多重角度掌握,而不只受限於宗教的框架。

有些人或許會想起亨利八世為了離婚,不只改法律,還造成宗教分裂的例子,而強調這種進程可回溯到宗教改革。我的看法是,亨利八世的狀況比較特別,大多數的宗教改革,特別是清教徒的出現,在性方面是往保守方向發展,當時多數的法律修訂也是針對教會的權威與財產。

但這不代表法一直很「前進」。滿足了統治者的需求之後,法會停下來。到了二十世紀時,A派會發現他要對抗的主要敵人不再是宗教,而是代表統治者的法系統。B派可能表面上看來像宗教,但底子裡是法系統所捍衛的統治階級權力與利益。

如果A派的對手是宗教,那也不用說這麼多道理,把宗教解構掉就好了,而宗教早就被啟蒙運動重創。但A派碰到的對手是法系統,這場戰爭就變成只能緩慢推進的壕溝戰:A派必須一條條法去推翻,一條條學理去審視。你的對手不是愚蠢的狂信者,而是拿了B派的錢,熟知條理的學究。

未完

這場戰鬥還在持續,各社群的進程也不太一致。像是台灣,或許已經在同性婚姻攻破了法系統,但對於通姦除罪化,看來沒那麼容易解決。

就理論面來看,通姦除罪化應該比同性婚姻合法化來得容易,因為多數西化國家都已完成相關的修法,主要理由是這條法律會在學理上造成矛盾,而同性婚姻則比較類似新增某些價值概念,難度較高。台灣之所以會反過來,主要還是A派選擇陣地的問題,外加B派中有需求者或許沒那麼急迫。

大腦清醒一點的朋友,或許會注意到,我講了宗教,也談到了法律,但一直沒講到本文最前頭提及的第三勢力。這些人又是啥小?

我講的第三派是持有不同於A、B立場的普通倫理學者。當代的倫理學不是刻意要為法律、宗教或特定的性改革立場服務,他們只是在自己的領域裡努力,其成果是一個道德系統,可以用以解釋行為的價值與意義,當然也包括了性。

這會有什麼差別?性不會是最高的目的,也不是必然的手段,沒有淨化不淨化,也沒有潔與不潔,性是人類社會的一種當然存在,而且會由此延伸出大量的人際關係,因此如何以合理性的方式來安排性行為,會是很重要的倫理學工作。

這工作該怎麼做?又該從何談起?

因為篇幅限制,我必須先停在這裡。下一篇,我就從一個可以稱為「既視感」的故事,來談倫理學家看到的問題。


延伸閱讀:


好神功,不練嗎?紙本《渣誌》第二期上市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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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片:印度克拉久霍遺跡群有名的性愛雕飾。攝影:Aotearoa @commons  CC BY-SA 3.0

編輯:宅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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