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密關係中的性暴力(一)》

[caption id="attachment_59644" align="alignnone" width="500"] (文:喬瑟芬,圖:https://goo.gl/ArzQzZ)[/caption]

 

親密關係裡的性暴力不容忽視

據衛福部的統計,台灣過去十年通報的性侵害案件中,當事人為配偶、未婚夫妻、男女朋友的,佔了所有案件中的一成九,總共近兩萬件通報案件,已是性侵害案件類型中的大宗,最多的情境則是約會強暴;若再一併考慮未通報的黑數,其嚴重性不可忽視。

 

性暴力事件受害人並不限於女性,雖然近九成受害者仍是女性,但過去二十年,隨著性別平權觀念的進步,男性受害人願意站出來通報的人數,增加了六十倍。異性戀也非唯一會發生性侵害及親密關係性暴力的群體,台灣的同志社群也從很早以前就開始關注同志之間的親密暴力與性暴力問題。

 

 

長期承諾關係不代表自動讓渡性自主

我們要再次強調,性自主權是屬於每個人的基本權利,每一次、每一個情境下,當事人都有權做出決定,而每一個決定都是個別獨立的,與之前的經驗、兩人間的相互承諾或曾有過的默契,沒有絕對的因果關係。曾經發生過性關係,或情侶、婚姻的身份,都不是與對方的性交通行證,在關係裡的性,仍要尊重對方當下的意願。

 

因此,強制性交、猥褻等刑事罪名,即使在婚姻關係或長期親密關係裡,也仍然是成立的;關係的性質,並不改變性自主仍應全權由當事人決定的事實。過去,在性別平等教育觀念不普及時,不少人認為婚姻裡的另一方,無論如何都有義務滿足自己的性需求,或是相信已經發生過關係、特別又是長期同居或交往關係中的對象,就算「勉強一下」也沒有關係,至今甚至仍有「因為都做過了只好(繼續)在一起了」的案例,但這些都是錯誤的觀念。

 

 

性自主的範圍不限於性交行為本身

不僅僅是性的意願不可勉強,性行為過程中的諸多細節,也屬於性自主範疇;換言之,同意發生性關係,不等於同意嘗試所有性行為的類型,例如同意性交,不等於自動同意口交或肛交,同意在性行為中使用輔助器具,也不等於同意使用所有類型的性玩具。

 

近年,當部份性別運動團體倡議將性侵的標準,改成「積極同意(Only Yes Means Yes)」時,曾被網友譏諷為:「以後難道要簽做愛同意書,連換個姿勢也要重新爭取同意?」,但事實上,這句話不該當成玩笑話,而有它該被正視的意義存在。姑且不論積極同意在刑法上的辯論和執行上可能碰到的困難,但是,性自主的意義,本就包含從是否同意性關係,到性行為中每一個細節,當事人都應享有同意權。

 

所謂同意,當然不是指每一件事都要口頭同意或書面簽名(但如果能這麼做也不壞不是嗎?好好協商出雙方所有能接受、不能接受、喜歡和不喜歡的細節,以後也能更盡興),而是在性行為的過程中,去主動詢問、體察對方的意願和喜好,並尊重對方的表態與拒絕,同時也練習更積極地表達與探索自身的情慾喜好。更具體的說,身體自主權的完整意義,就在於「不管任何時候,只要當事人不願意了,或對任何特定行為感覺不舒服了,就應該停止」。舉例來說,若協議要使用保險套,卻沒有全程配戴,或是未經同意進行體內射精、造成未預期懷孕的風險,又或者未經同意在進行到一半時改為肛交,都有可能侵害、違反了對方的身體自主權

 

 

 

法律未及之地,必須靠自覺與教育

然而,並不是每一種有違性自主、身體自主的行為,都能夠(或必須)透過刑法來處理、還給當事者一個公道,也不是每一種在性行為中的不愉快,都應該被定位為性侵、都只能透過刑法來懲罰或處理。好比擔心感情生變而同意性交、為避免懷孕而同意肛交、怕吵醒孩子而不敢推拒伴侶求歡,或避免冷戰跟情緒勒索而應付對方的性需求,甚至是出於經濟能力不對等的顧慮而同意性行為,在這些情況下,因為一方並未使用強暴、脅迫、詐術等手段,所以很難在刑法上構成性侵罪,但這些是否都能歸類為「雙方合意的性行為」?

 

在親密關係的性暴力中,除了明確違反意願的性侵之外,的確還充滿太多幽微和灰色地帶,例如生育自主,雖然其它國家法令已有明定,但目前我國刑法還未能涵蓋這些地帶,加上檢察官和法官的性別意識也有待加強,因此常以不起訴作結。何況法律之外,親密關係中也有太多地方,是不可能單靠法律,而必須靠雙方一起協商、成長的。

 

因此,在面對這些細微處的爭議時,性教育不能是喊一喊的空泛口號,而必須坦承、直白不諱地,討論性行為中的每個細節與意願,學習如何辨識、如何協商、如何表達不適不悅,才有機會盡可能降低違反意願的事件發生的機率。好比說,人人都知道「安全性行為很重要」,但要怎麼開口要求、確認性伴侶全程使用保險套,又不破壞關係、不扼殺情趣?這都是需要經過討論和練習的。

 

性教育當中,如果沒有誠實地針對情境做實例討論,只說「要尊重對方意願」,也太過空泛。什麼叫作尊重意願呢?要怎麼說出自己的喜好、能接受什麼、不能接受什麼?如果「拒絕求歡」等同於損及對方自尊心,不想做的一方如何能安心的說出口,而不必強迫自己配合演出?被拒絕的一方如何能夠不腦羞成怒,想盡辦法坳到慾望被滿足為止,甚至直接忽略伴侶的意願而越過不該越過的界線?

 

 

 

性自主權來自誠實地面對身體與慾望

性自主權不會憑空長出來,而是建立在對自己身體與慾望的充份認識上,從能否以平常心面對自己的身體變化,到對自己的身體保持好奇探索的興趣、坦然追求愉悅,都是建立身體界線與自主意識,必經的過程。若我們對自己身體在性興奮下的反應是陌生的,如何能有餘裕去思考「意願」這件事?如何在身體資訊超載的同時,釐清自身意願,思考自己能接受什麼、不能接受什麼?又要如何辨識出侵犯,知道該如何拒絕或反抗?

 

這也是為什麼在性教育中,認識自己的身體、談論敏感帶、正向看待自慰,是不可缺少的過程。若我們未曾好好理解,並學會控制自己的身體,要怎麼在被拒絕時懂得停止?要怎麼在不舒服、不確定時,懂得喊停?我們的性教育,需要開誠曝公地談論這些問題,而不是讓性愛劇本停留在只有親吻、愛撫、插入式性交的貧乏想像裡,每個人才會清楚知道自己有權利說出慾望什麼、不想要什麼,而性行為的進行方式,每一個細節,都是可以表達意見和協商的。

 

更困難的是,並非所有的同意和不同意,都是透過語言的方式來明確表達的。在性行為當中,表達需要練習,判讀對方的訊息,也需要練習,即使是在已經熟悉彼此的伴侶之間,也不能理所當然假設對方會接受每個細節。直接開口與對方溝通,不論是在事前、當下或事後,都比自作主張的臆測要好,雖然講出來好像很破壞情趣,但總比造成傷害要好,特別在長期伴侶關係中,這樣的溝通,整體來說益處絕對大於短時間的尷尬。

 

 

訴說的不易與艱難

親密關係中發生的性暴力,很可能比其它情況更不易開口求助。過去的文化習慣認為「法不入家門」,這些事被當成夫妻間的閨房糾紛,應該在家門內解決。早先性別平權觀念還未那麼普及的年代,即使大家都知情,但情侶間的性關係或同居關係,也不太拿到檯面上來說,更加深了受暴者求助的困難。如今,雖然性已不再是不能談論的事,但親密關係裡的性暴力,對當事人來說仍舊不容易面對,有時,甚至難以相信暴力真的發生在自己身上了。畢竟,要承認與自己有情感關係的人傷害了自己,是很不容易的,甚至會引發自責、自我厭惡或自我懷疑等情緒。

 

另外,在親密關係中,性暴力當事人與施暴者之間的關係,並非單純只是加害、受害,有些情況下,當事人很可能只是希望暴力行為停止,而非摧毀整個關係,但負荷過重的社工和司法體系,往往無法如此細微地顧及當事人的需求,甚至無法擔起教育行為人的責任,一旦選擇向體制求助,結果很難不撕裂雙方的關係。當事人在這樣的壓力下,往往猶豫很長時間,不敢向外求助。如何讓司法、家庭暴力的處遇更顧及當事人的心理需求,並且對行為人加強教育與輔導功能,而非只有懲罰和排除,是制度上急需被拉開、建立的空間。

 

但若有當事人決心想離開這樣的關係,需要的也不僅是法律上的協助,可能也包括讓孩子的其中一位家長成為罪犯的心理壓力,以及是否有足夠的支持系統,特別是經濟上的援助、親友圈的支持、社會觀感和眼光等等,若沒有這樣的支持系統存在,當事人也很難放心跨出這樣的關係或婚姻。

 

 

尊重當事人的選擇

除了加強性自主權觀念和重要性的教育,面對曾經被性暴力傷害的親友,最好的方式,不是為他們決定「討公道」的方式,而是陪伴和傾聽,尊重每個人處理傷痕的方式、時間、節奏,讓他/她知道,無論他/她怎麼決定,你都願意繼續支持、陪伴。

 

接下來幾週,《如果你也聽說》團隊,將繼續深入探討「親密關係中的性暴力」的各個面向,歡迎訂閱我們的文章,或持續關注我們的臉書粉絲專頁!

 

    姝文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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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也聽說」是由六個一直在網路上擔任「性別警察」的寫手所組成之團隊。 2017年開始,除了透過「如果你也聽說」系列寫作計畫探討性/性別暴力,我們也正式成立「姝文創」團隊,將視角遍及到其他性/性別領域,並以舉辦講座、活動等更多元的方式持續與各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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