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涉及到國家保護婚姻是性獨佔的概念。
婚姻本身就是契約,還有著性忠誠的誓言。但性忠誠的背後是性獨佔。
支持性自主者認為,性自主可以解構性忠誠和性獨佔。因為性自主與身體自主或支配和人格尊嚴密不可分,性自主權包含願意在何時、何地與何人發生何種性關係的決定權,並不會因為進入婚姻而消滅或讓渡給對方代為決定。認為性獨佔不能滿足時,只能構成契約違反可能迫使契約關係終止,但性忠誠不能積極強制執行(因為是民法?)亦不能超越法律對性自主的保障。
我支持在民法中通姦在婚姻中違反性忠誠這件事(但支持性自主者會對配偶間的性忠誠義務是否一體適用所有婚姻關係有所懷疑),但不支持通姦制裁這件事卻有兩性差異(實際上刑法通姦罪被定罪的女性比例,歷年來都高於男性)。雖然人本身就有本質上的性自主,但在婚姻關係中,如果沒那麼喜歡對方,就會較支持開放性關係或性自主的立場,因為女生要的是忠誠(對女生來說愛的一種接收方式),男生則是後代的影響力。契約沒遵守,仍有身為人本身就有本質上的性自主的基本權利,只是雙方沒那麼愛對方而已。
這是之前寫的:
1. 在釋憲宣告違憲之前,罰對方會比罰第三者低。不符合平等原則。
2. 金錢是資源,有第三者的存在影響金錢的分配。
3. 家庭和孩子觀念:解釋裡強調,認為婚姻讓配偶在精神、感情跟物質上互相扶持,還有維護人倫、性別平等、養育子女等各種社會功能。這樣的婚姻講的所有社會功能其實本身就辦不太到了,尤其出現在丈夫外遇或第三者出現之前的階段,那時正宮很想離開。更遑論其實有許多婚姻其實是經濟或利益關係。
婦女新知基金會(2020)。幸福不能靠捉姦!臺灣「通姦罪」該廢除的 7 個理由。 取自 https://www.awakening.org.tw/news/5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