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歲無業男子涉假扮女同志,相約女子到酒店玩性虐期間,涉嫌強姦對方,被控強姦及非禮兩罪。法官邱智立今早 ( 8 日) 完成引導,6 男 1 女陪審團退庭商議超過 5 小時,於下午4 時半達至裁決,以 5 比 2 裁定強姦罪不成立,並一致裁定非禮罪不成立。被告得知脫罪後,向陪審團鞠躬致謝。散庭後,被告的律師叮囑他:「以後小心做人啦,得到教訓。」
來源:立場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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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看到判決時,在香港熟悉的感覺又再湧現,既憤怒又覺得恐怖。當然,香港已經不乏無理的判決,社會早已倒退,歧視和偏見得到認證的事發生,也是開始感到麻木。如果說去卻性愛的同性戀偶像劇得到了某程度大眾的認可,那現實中對不同方式的性行為和選擇性對象的可能性依然嚴苛。法庭早已不公正,受到侵害的人願意挺身公訴仍是勇氣之舉。同意性交至同意與怎樣的生理性別的人性交之間的界線,亦可見法律的彈性所限,而控罪的證據與罪名的選擇,最後也成為知識的把玩遊戲。大眾對一個非自願的性行為只能歸類為「強姦」,並沒有人去教會大家如何定義當「同意性行為」後發現對方性別與本來的認知有所出入並使用生殖器官進行侵入式的行為,到底應該要如何去控告或是追討自身的權益。
對法條的認知有限,這些話寫得我也頭昏。受害人的舉發,使這件事公諸於眾被報道而在不同的網絡平台引起了討論,我們更能理解到香港性教育的貧乏和法律對不同群體的保障有限。而如果這樣一點波瀾都沒有引起,那異性戀以外群體的權益,不同群體都有可能在將來法庭的「寧縱毋枉」下,相繼被侵害。
整件事情是荒謬的。事件的背後是,同志選擇開發自己的平台,以區隔開或是減少錯配的問題。因為他人,同樣是這個社會的主流群體的「好奇」,在選擇自己為「TB」、被叫「姐姐」等等一切蓄意的瞞騙下,進行性行為是可取的。何來「教訓」?想起我最近在剪Podcast時,我和友人在討論無論一些小數群體是多麼避免或是把自己分隔開來,仍然有機會把這些自有的小天地炸開。他們自有一套道德標準,並以為所有可能性都是亂源或是需要被矯正過來的。
「雖然 X 曾與被告就性虐話題有露骨對話,或令人覺得 X 的性觀念較開放,但強調即使如此,她亦有權選擇發生關係的對象,尤其是對方性別。」
控方律師的一番陳詞,仍為這宗案件的總結或是核心亦是再貼切不過。這次案件中所涉及的元素甚多,或許會不斷的被模糊焦點。但是事實上受害人的提告,是出於「本來想與生理同性發生性關係」卻被騙而被「生理異性進行侵入性的性行為」。每個人都有權利選擇發生性關係的對象與其性別,也有選擇過怎樣性生活的權利。開放的性關係、小眾的性癖好,都是基於一個互相尊重和信任的基礎上,而非無視非自願人士權利的行為的藉口。
在這些討論中,不乏對受害人性傾向的調笑,對於女性無預警被男性插入,亦有說「由彎變直」的可怕發言。這樣大概就像平時大家批評BL作品中的內容,男性被上後成為同性戀的一樣。性愛行為或性歡愉或許是可以被強制開發,但同樣也會伴隨心理陰影,而這些都並不是影響其行為本質是強制性。因為被瞞騙而被男性插入而可以被引導成異性戀到底是多樣自大和自戀的發言?
這種膨脹或許可以成為妄想中的性癖,但真實發生在一個人身上,他只是一種侵害,這是無容置疑的。而無論一個人當下的性傾向是甚麼,都不是他人可以進行侵犯的原因,也不是加害人被姑息的原因。 「可以被TB搞,但不可以被男人搞」這類型的發言,更只是顯示出大眾對不同性傾向選擇仍是狹窄而未能逃離這種二元劃分的想像中。喜歡擁有陽剛氣質的女性,無論對男性或是女性而言都可以是一種選擇,反之亦然。
被告一再而再的說不知道「TB」的意思,無視對方所說的「Girl」或是「姐姐」的稱呼,對同志平台的好奇而認為男性可以在女同志平台與人「約」而發生關係,實在令人難以信服。這種無視他者一再而再提起的性別,同樣是暴力的存在,帶著一種女性就應該要接受男性的傲慢,並相信這社會對此行為認可而有恃無恐,而他成功了,用這樣狡辯的方法脫罪。這樣的事無論未來發生在男性或是女性身上都一樣可怕,如同女性強姦男性被講說「這樣你明明就有爽到」一樣的荒謬。
開放的性關係不包括容許被騙,特別是生理性別這種基礎的資訊,更不是「濫交」的人就可以合理被這樣對待。而性虐戀、SM的性行為是透過痛感獲取性快感,與生理性別的選擇亦不可混為一談。即是說,不是接受疼痛或是束縛或是道具甚至是假陽具就代表他可以接受真陽具進入身體。當然,如此一來,這些細節就更難定義,因此在定罪上更加困難,受害人本為雙性戀而現在與誰在一起也會成為討論的細節。但是作為大眾,我們可以給予的是更為寬廣的理解,不落井下石,也請不要彰顯自身對性的理解的缺乏。
而事實上,這件事確實沒有引起太大的討論,因為香港法律再無公信可言?對所有權力的碾壓大家經已盲目?亦不只是這些原因。是因為什麼?因為交友軟件?因為小眾的性愛品味?因為不是異性戀?或許也不盡然。這些事情在大眾眼中可能未危及生命,但是他依然是碾向我們對身體的權力,對自己喜好的釋放,對自己權力的實踐,而社會實在容許我們對此的認知得太少。這些偏見存在,無論是被異性或是同性侵害的可能性仍然存在,緘默、容忍就只能繼續存在,而輿論對受害人的嬉笑,大概就像「留在香港就預左可能會比人拉」一樣薄情。在網絡世代,公開平台的安全性與其自由是一個難以解決或是只能不斷摸索前行的難題,而我們對社會的警覺亦不幸要繼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