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若被輕判 誰該負最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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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所周知「陰謀殺人」跟「臨時起意」的罪責是天差地別,前者最有可能被判處死刑,而後者頂多有期徒刑10年左右,若在獄中表現良好,7、8年即可假釋出獄。
本著勿枉勿縱的精神,港女命案兇嫌陳同佳若肯來台投案自是好事一樁,但他在香港「陰謀殺人」的部份卻也不能忽略,而這部份就有賴香港司法單位協助查緝並提供證據。
更重要的是,基於「正當法律原則」,其實港方所提供的證據無法直接在我國法庭使用,因為按照刑事程序法的「證據法則」,若無司法互助協定,且陳同佳又無法在我國法庭內對港方所提證據進行交互詰問,相關證據就會欠缺證據能力,提了也是白提。
因此,我陸委會才發出聲明表示:「我方明確回復希將議題聚焦在司法互助,惟港方從不正面回應,僅想利用雙方協商,為其逃犯條例修訂背書。」
陸委會並指出,針對我方提出有關證據的請求,港方稱會積極依法配合,卻又稱沒有法律與我進行刑事司法協作。因此質疑港方究要如何提供我方協助?或又只是再一次卸責的託詞?
如今,國內有人藉此議題操縱「我國放棄司法管轄權」的輿論風向,實是居心叵測。試問若陳同佳在我國法院因欠缺「陰謀殺人」之證據而被輕判,屆時世人均訕笑我國司法威信之時,誰該負最大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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