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都會有一個遇到保險觀念好的人,都會替車子加足保險,譬如甲乙丙式車體險,車體險的啟動,只要發生車禍先不論肇責,保險公司就會負責修復,再依據肇事責任去跟對方代位求償。
問題來了發生車禍後,對方是全責,我方有保車體險,對方有保第三人責任險,到底該不該使用我方的車體險,然後有我方保險公司去跟對方代位求償呢?
先從車體險談起,因為維修會卡在有些部位需要更換新品,那麼更換新品在車體險來講是很難斷定的,除非真的不能維修。
再從第三人責任險說起,第三人責任險的財損是以受損財物之實際價值為限。也就是說如果在調解委員會上通常不會以折舊下去計算,但是到了法院就會強制以折舊下去計算,所以只要估價單或維修單的費用,還在對方的第三人責任險財損的保額內,通常都可以賠付之。
那麼也就不用用到我方的車體險,畢竟不同產險公司的維修與更換新品的認定基準線都不一樣,如此一來也可以避免使用到出險明年保費也可以降低。
又礙於和解上有太多形式與樣態,故還是要視個案處理,也可以財損與體傷分開談。當然賠付的重點是,與對方的第三人責任險的額度有關係。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的車主通常不會想要用自己口袋裡的錢去賠,會認爲我有買保險了當然是保險公司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