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 - 合夥人再加盟開新店?

2020/06/21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最近朋友創業後問我一個問題:
他跟朋友合資開了一間創始店
依法設了行號 (商業登記的一種)
股東總共就三個人
他自己出資 40%
合夥人甲出資 40%
合夥人乙出資 20%
他問我:如果之後自己想獨立加盟其他分店
他有義務分錢給原始創始店的其他合夥人嗎?
先說結論:「依法,有義務。」
這是個創業人容易遇到的問題
以下我們逐步切入來探討
三個人合資共同創立公司
公司的組織型態屬於「合夥」
以合夥來看
合夥人可以分成兩大類
一種是執行業務股東
要負責公司的經營
可以領月薪、經營的利潤分紅、股東分紅
另一種則是單純的股東
要負責出錢和監督
只能領股東分紅
從這樣的分類來看就會產生幾個問題
一開始在打算創業時
三個人有討論好經營者的權限嗎?
有寫好合資協議書嗎?
對於新投入的資金要如何重新衡量股份的比例?
這些都要好好討論後再來創業
撇開上述的不談
單就開分店這件事情來討論
行號要設立分店在法律上是允許的
開設分店時
名稱應註明「(創始店名稱) 分店」
負責人要跟創始店相同
經理人可以不一樣
但要經創始店負責人同意或授權
而資本額要併入創始店去計算
(法律依據:商業登記法 第14條 相關函釋)
從法律上來看
因為資本額要併入創始店去計算的緣故
我朋友想再投入資金開分店的打算
會讓他因為付出更多的資金
而成為更大的股東
進而使他得負擔更多的責任
也有機會享受更大的股東分紅
但如果他打算到其他縣市開分店的話
就會有點複雜了
行號在法律上
僅保障同一縣市中不能使用相同的名稱
所以在不同縣市
要使用一樣的名稱去開店並不違法
(法律依據:商業登記法 第28條)
但使用相同的名稱在不同縣市開店就不會違法嗎?
這就要看當初創始店有沒有註冊商標了
商標法的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其保障範圍自然不分縣市
只要申請通過就能獲得至少十年的保障
(法律依據:商標法 第3條、第33條)
如果當初創始店完全沒有去註冊商標
那他們所使用的商標就無法受商標法保護
要在其他縣市開同名稱的分店是可行的
但如果當初他們有註冊商標
就不能一意孤行的胡亂展店
侵犯商標權
嚴重的話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 第95~99條)
一般設立行號都會順道註冊商標
所以創始店的合夥人想獨資開立新的分店
基本都是要跟其他創始店的合夥人分的
無論是利潤或者責任
在投入新的資本後都會重新分配
要怎麼衡量分配的比例
就要好好討論一番
並明確的寫進新的合約裡
這樣才能保障自己
並合乎法律的期待
Ps 以上僅是個人粗淺的想法
如有法律上的疑問請諮詢專業人士
ASURA BUSHI
ASURA BUSHI
斜槓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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