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童並非父母擺飾在櫥窗的洋娃娃
究竟父母在網路上曬小孩,是否適當?這是大眾媒體最近不斷在爭論的一項社會事件,其中又可以分為支持、反對與旁觀三種不同立場。本次將聚焦在相關的風險討論,以兒童權益的立場來提醒父母注意事項,立場論戰的梳理並非本文的聚焦要點。
對於
支持方來說,曬小孩就跟以前拿照片給別人看是一樣的道理,只是單純向他人分享自我對於孩子的愛意,並沒有想要以此進行傷害或是營利,因此,並非如大眾所批判的那般自私,只是一種常態化的愛意表現。
所以,好意,就能無罪推定?就以法律層面來說,還有一項叫做過失責任,意即即使非故意,但若因該注意而未注意導致他人權益受損,應當負起相關責任與賠償。由此可知,好意論,其理由與論點並不夠充足與穩固。當然,也有人會反駁,未來的傷害難以預測,是否對於孩童造成實際的傷害無法完全肯定,不能拿不確定的未來去限縮當下曬小孩的美好,這或許看來是事實,所以就要引入風險概念,意即目前行為未有具體傷害但可能有相關風險。這部分可以參考著名的
《玻璃娃娃案》,判決轉變的過程就不特別交代,重點結論在於過失責任的判決,必須考量當事人的風險評估能力,今天假如是兩歲的孩童私自拍攝後上傳,其認知能力不足以進行充足風險評估,得不負責任。然而,
網紅父母蔡阿嘎與二伯,已達認知發展成熟,著實具備充足的風險評估之能力,因此,未來若網路曬小孩行為對於其兒子造成影響,不管是人際關係或是自我概念的受挫,邏輯上,父母確實必須負責賠償。
接下來,則針對記錄孩童成長的美好這論點,簡單進行邏輯梳爬,可以發現:
- 正常來說,拍照或錄影 = 記錄孩童的成長。
- 支持立場,拍照或錄影+網路上傳 = 記錄孩童的成長。
這兩者之間的差別在於網路上傳,由此可知,即使記錄本身沒有任問題,但將資訊上傳的網路平台就可能潛藏風險。因此,不是不能記錄,而是為何要多此一舉進行網路上傳,這明顯不符合記錄美好的基本定義,由此可知,不得拿記錄美好來開脫卸責。由此可知,如前所言,重點不在記錄,而是網路上傳的風險。
可是,這還是沒有回答,為何可以拿未來的風險來限縮當下的美好?
接下來,容許我搬出《
兒童權利公約》,公約有四個基本原則,包含
考量兒童的最佳利益、禁止歧視行為、尊重兒童意見、顧慮生存及發展權。
首先,網路曬小孩的影響,目前並沒有一個絕對的答案,但真實具有風險則是肯定的,Sharenting教授於2016年所出版的論文《
曬娃:社群媒體時代的孩童隱私》即指出分享孩童的尷尬或出糗可能符合霸凌定義,衝擊孩童的自尊認可;又或是遭人盜用成為戀童癖的收藏;照片或影片資訊也可能成為惡意人士的線索,導致綁架或暴力攻擊。由此可知,網路曬小孩,違反兒童公約中的最佳利益。
再來,也有人認為只要取得孩童的同意就沒關係,假使未來不同意再撤掉相關資訊或停止影片或照片上傳,不過,孩童在十一歲以前抽象思考能力並不完全,難以理解隱私或自主這類抽象概念,所以真的有取得實際上的「知後同意」嗎?我想這個取得同意的過程是有所瑕疵的。另外,即使孩童同意入鏡,但孩童真的理解入鏡後網路上傳所代表的意涵嗎?孩童不理解就沒有關係嗎?就筆者過往的經驗來說,在我邀請成人受訪者參與研究訪談時,若對方挑選在公開的咖啡廳受訪又或者希望低保密的方式進行訪談資料的傳遞,我都會額外說明其可能帶來的風險,讓受訪者可以「充分」理解再做決定。
承上所述,假若孩童的認知發展未到理解相關資訊的成熟度,那就是沒有達到充分理解這個先決條件,所以那個知後同意,形同廢墟,如同你灌醉他人後趁意識不清簽屬文件同意書一般,法律效力不成立。因此,強調取得同意的論點,看起來不攻自破,更是違反前述兒童公約所強調的尊重兒童意見。
最後,曬娃所形成的心理健康衝擊,首先,若聚焦在那些難堪的照片或影片上來說,例如孩童被責罵的片段、出糗跌倒、哭鬧、生病等,都在網路上創造出一種形象,或許有人說我覺得可愛,並不會覺得有何不妥,對於粉絲群眾來說,這或許只是一種玫瑰色濾鏡,因為喜好美化了你所關注的對象行為,但對於那些中立或是惡意人士來說,只會加強負面詮釋與刻板印象,認為孩童不成材、不聽話、不堅強。假若,這樣的評價廣泛擴散開來,即使不是客觀事實,卻也可能迴向造成孩童的評價遭受不公對待,甚至影響未來人際關係與自尊感受。再者,隨著成熟發展,孩童終究會慢慢進入青少年時期,對於青少年來說,最重要發展任務無疑是建構出社群歸屬感與自我認同,青少年雖然偏好以自我的角度來思考世界,但也會非常在意外在對於自我的評價,不管是好是壞,都可能形成壓力,導致其完全迷失在外在評價的追尋,無法由內向外建構自我概念與信心系統。假若真的走向這個最糟的結果,更可能延伸相關情緒議題,大量的失落、自尊衝擊與環境壓力,催化憂鬱、焦慮、強迫症或是完美型人格等精神疾患的危險因子。承前所言,這同樣罔顧了兒童公約中的適當生存與發展權。
上述的論點全部都站在對立面進行論述,但曬小孩就真得如此罪無可赦嗎?這倒未必,心理專業學者們也提出曬小孩所可能衍伸的正面意義,例如促進社群交流、團結父母的歸屬感、提升孩童的社交積極形象、創造孩童的支持系統。由此可知,在這個論點上,重點不完全在於"曬"或"不曬",而是不過度曬小孩,秉持著最高風險的思維去做評估與行動,降低任何可能造成現在或未來傷害的潛在危險因子,比如曬小孩的過程只限縮在親友之間,避免上傳到不具隱私效果的公眾平台或頁面。
那曬小孩的過程有什麼可以注意的呢?
- 浴照或裸照
- 生病或受傷
- 難堪出糗
- 包含個資
- 團體照片
- 危險疑慮
積極的知後同意
根據Freud的
性心理發展,孩童在1-3歲時會利用拒絕他人來練習自主表達,4歲過後,則慢慢建立起較為完整的自主意識,理解到自己是一個人並且擁有其意願能力,對於詞彙的理解能力也大幅提升。因此,這時候其實就可以在拍照或錄影前進行詢問,搭配這些練習,一方面尊重孩童意願,另一方面也讓孩童持續練習社交表達與溝通,穩固自主的發展,甚至也透此機會告訴孩童在外如何保護自己的隱私權,例如當別人要拍照時可以拒絕或把臉罩起來。假若孩童從小就經驗到被尊重的感覺,承長的過程中也才機會在社交過程中,對於他人的生心理界線保持重視。
整體來說,網路曬孩具有風險,當然可以理解父母喜好自身親生苦肉的愛意,以及想要分享的慾望,後續所帶來的正向回饋也總是令人飄飄然,自尊、自信或歸屬獲得大大滿足,但這些滿足,真的值得拿孩童的安全與心理健康來做取捨嗎?或許我們終究很難標定出一個絕對的標準,什麼可以曬,什麼不可以曬,確實存在許多灰色地點,但孩童的權益真得禁不起折衷思考,許多風險與傷害甚至可能不可逆,人們的數位足跡甚至無法完全消除,即使經過後續修復,也可能在孩童的心中留下坑洞與傷疤,既然父母不希望孩童在皮膚外表上留下傷痕,那也不要忽略藏那可愛外表之下的心吧!
社群需求所創造的共犯結構
前面的段落講述了風險以及父母可以留意的事項,但只聚焦在父母身上來批判是有所不公的,雖然臺灣早已進入數位世代,卻沒有足夠的時間去培訓與建構完整的數位素養,不管是資安警覺、網路霸凌或網路犯罪等層面都少有討論與關注。所幸,因應臺灣的政局變化,社會大眾開始察覺到網路除了方便之外,也具有其代價,然而,教學現場還是沒有辦法完全轉銜完畢,過往在大學的經驗,可以發現老師們對於網路議題還是會刻板印象化地聚焦在網路成癮來申請輔導課程,但網路議題早已不只是個體的使用障礙這般單一。當然,數位素養的培育絕非幾天幾月的事,必須以年份來日積月累才有辦法逐漸普及化,即使焦急也無法改變需要時間的事實。不過在這樣的轉銜期間,我們還是可以從小地方開始做起,過往曾向學生提到的識別原則如下提供參考。
- 停-分享或行動前先停下來簡短思考與反問,避免衝動決策
- 看-多方閱覽資料,形成多元評估後,再來決策自身選項
- 聽-行動之前與之後,參考他人的回饋與意見來調整
接續來談,大眾心理需求,如同Stavropoulos與Alba的
研究所述,萌萌可愛感會喚起大腦的情緒區域活躍,甚至催化出攻擊性思維,例如可愛到想要捏爆娃娃,或是看到可愛嬰兒就會手賤想要去捏人臉頰。整體來說,本篇研究認為可愛會喚起兩種系統反應,其一為情緒的高張,其二為侵入性的非蓄意攻擊意念,一開始,可愛喚起了積極性的情緒反應,大腦為了避免自己因為過度高張而無法負荷,運用另外一種對立的情緒去平衡內在機制,亦即攻擊性意念來抵銷其負擔。
上述科普已經偏題,拉回到本次主題來講,我們可以發現,父母曬娃的行為,其實也滿足了被生活壓搾的人們,帶來日常的療癒感,獲得情緒上的調節與平穩,那些精美又可愛的娃娃就像我們的鎮定劑,幫助我們安然入睡。然而,承先前所述,我們的情緒滿足與調整,真的只能以這樣的方式來進行嗎?答案,可想而知是否定的。由此,再一次,我們真的有需要把自己的快樂建立在孩童的風險或傷害上嗎?我想這部分是值得我們去省思的部分,或許這個部份真的不是我們可以去進行道德折衷,假如我們真正地珍視孩童,某些立場不能退讓,即使網紅擁有值得尊重的特質與事蹟,也不代表我們應該漠視兒童權益成為旁觀者。
或許我們都不完美,不是一個成熟的觀眾,不是一個成熟的爸媽,但我們都可以學習,慢慢地,我們仍舊不完美,但卻能夠越來越靠近自己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