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菲小學堂】網路環境下的兒童 (Child in the online environment)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Ø 應特別注意此用語的使用方式。
「兒童」一詞其含意在網路的領域已越來越難掌握,該詞可能關係到兩個議題:
  1. 兒童在網路上的行動 (The actions of the child online):在線上活動的兒童與在線下活動的兒童無異,即使他們在年滿18歲以前可能已有權在未經父母同意下使用某些網路服務。此外,雖然在某個年齡界線下的兒童(例如許多社交媒體要求使用者須滿13歲)可能比更年長的兒童容易受傷害,但所有未滿18歲的年輕人都應受到特別保護
  2. 兒童在網路上的再現 (The representation of the child online):兒童在某個特定時間點上就是兒童,但兒童期從定義上來看則是暫時的狀態,會隨著兒童不斷長大成年而成為過去。然而,兒童受到性虐待的影像卻可能會被長久保留於網路上,直到該兒童成年,且持續被消費使用(例如被散布、交換、買賣)。兒童可能會在某個時間點、某個國家成為被害人;但由於兒童性虐待製品的散布,該兒童可能會持續或在一段時間之後,在許多不同國家、不同法律下成為被害人

    結論:
    無論是在網路環境或線下環境,兒童的定義即為未滿18歲的任何人。因此,在網路上進行活動的兒童也應享有同樣的保護,以免遭受性剝削與性虐待

    此外,關於兒童在網路上的再現,兒童的非法影像不會因為該兒童已成年而變為合法,而該兒童也仍是兒童性虐待製品的受害者。亦即,即使該兒童已長大成年,這些圖像或錄像所呈現的仍然是兒童。

關於【菲菲小學堂】專題

菲菲小學堂是台灣展翅協會推出的系列專題,將透過淺顯易懂的文字與大家分享保護兒童免於性剝削與性虐待之專有名詞使用準則,每一篇文章會介紹一個大眾常使用或容易混淆專有名詞用語,透過推廣與澄清相關專有名詞,讓兒少工作者與社會大眾能夠更了解兒少性剝削與性虐待議題,唯有在各界共同合作之下,終止兒少性剝削與性虐待的目標才得以實現。
兒童性剝削與性虐待是對兒童的嚴重性暴力,然而在倡議、推動終結對兒童性暴力的工作中,我們觀察到在描述兒童性剝削與性虐待時,錯誤的用語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像是加深對被害人的傷害、影響政策的規劃,甚至是削弱保護兒童免於性剝削與性虐待的目標。因此,了解並使用正確的用語是非常重要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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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性虐待製品」一詞越來越常被用來取代「兒童色情製品」。因描繪或呈現兒童的性相關製品,事實上是兒童性虐待的一種呈現及一種形式,因此不應被描述為「色情製品 (pornography)」。
與兒童有關的「色情 (pornographic)」一詞具有誤導性,「色情」一詞之於兒童是不恰當的,可能會汙名化或傷害到被利用來達到此目的的兒童。因此,可使用「利用兒童從事性表演 (use of children for sexual performances)」這個更中性的詞彙來描述此現象,所強調的
目前,性自主的法定年齡因國家而異,但大部分國家將之訂在14到16歲之間。許多國家的法律制度將兒少與同儕(未滿18歲)之間的性關係與兒少和成人之間的性關係做區分。為避免法律中可能的誤解或灰色地帶,應明確規定,在所有情況下,皆禁止與未達法律所訂定之性自主年齡的兒少從事性活動,無論是否取得該兒少之同意。
Ø 應特別注意此用語的使用方式。 「倖存者」一詞暗示著當事人所具有的復原力,因此在兒童保護領域中已逐漸交替或同時使用「倖存者」與「被害人」這兩個詞。 「被害人」和「倖存者」被視為具有連續性。一個受到性剝削或性虐待的人(兒童)首先是被害人,再隨著復原過程的進展,從「被害人」變成「倖存者」。這種取徑
【兒童強暴 (Rape of a child)】 ○此用語的意義已具有普遍共識,在使用上不會造成汙名化和(或)對兒童造成傷害。 強暴指的是強迫某個人(在此為兒童)在違反其意願的情況下進行的性行為,通常涉及肢體的強制力 (physical force) 或暴力。在一些國家的國內法中,對兒童強暴的定義
「兒童販運」在國際法中具有明確且一致性的定義,意指由其他人招募以及(或)運送、轉移、藏匿與接收兒童,並意圖透過各種手段對該兒童進行剝削,例如賣淫、乞討、童工等。從事販運的目的可能有很多,而其中的一項重要目的即是與性剝削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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