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婆婆殺了我」別的女孩怎麼做?她給婆婆一掌摑/她卻遇到好婆婆(文字+音檔30:05)

閱讀時間約 12 分鐘
在台灣社會,想當一個好媳婦、好母親並不容易。
如果太放任兒子,可能會被兒子砍37刀剁頭丟下樓
如果太隱忍,又可能會被迫留下遺書「我的婆婆殺了我」,然後娘家直到事後才發現。
為什麼這篇現在才被發現流傳呢?原因是因為娘家的人都不知道這個消息,看到臉書的動態覺得奇怪才主動追問,發現心愛的女兒已經過世,大體已在殯儀館...

婆家甚至不準娘家的人碰到大體,連要看女兒的手機也不允許,還必須簽借據,讓娘家的人不能諒解。

(資料來源:因婆婆的對待讓媳婦選擇結束生命,娘家人毫不知情看臉書動態才發現女兒已不在
這時候你可能會好奇,台灣推動兩性平權那麼多年了。
  • 為什麼一定要求媳婦孝順公婆?
  • 為什麼一定要求母親照顧子女?
  • 難道就沒有一個「勇敢做自己」的媳婦嗎?
  • 難道沒有一個具同理心的好婆婆嗎?
答案是有,只是新聞通常不太報導。
如果你有接觸社會工作、或法律工作,可能會發現台灣女性的地位也沒有那麼糟糕。
(圖片來源: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

第一個故事(掌摑婆婆)

判決日期2020年6月30日,故事發生在桃園(一審判決,妻子有提起上訴

丈夫的說法是:

  1. 丈夫在兩人同住期間,就發現妻子作息不正常,半夜吃零食、看電視,影響丈夫的生活。經丈夫抗議後,妻子依然故我;
    而且夜間不睡眠,也使得妻子情緒異常。
  2. 婚後不久,妻子暴躁易怒的性情就顯現無遺,遇到爭執,妻子就會口無遮攔謾罵丈夫及其家庭成員。丈夫如果若嘗試溝通化解歧見,妻子就會動輒報警製造衝突,不時揚言恫嚇要告上法院。
  3. 舉凡丈夫及其家庭成員、親戚朋友均無一倖免,丈夫生活也陷於不安及恐懼中。
  4. 妻子自產下小孩後,即表示養育小孩是丈夫家的責任。所以,所有事務均由丈夫負責,丈夫的母親和胞姊從旁協助、照料,妻子對於小孩的事務完全撒手不管。
  5. 到了2014 年3 月,妻子因小孩的洗澡問題,竟無端腳踹婆婆並掌摑一巴掌,自此婆媳關係徹底瓦解。
    之後妻子便不斷製造事端。
  6. 婆婆分別於2013 年3 月罹患舌癌、2018 年5 、6 月間罹患牙齦癌,妻子不僅未設身處地關懷並試圖安慰,竟於2018 年5 、6 月對罹患舌癌及牙齦癌之婆婆譏笑稱「被割舌頭、報應、活該!」
  7. 於2018 年10月18日婆婆預定開刀日,不斷重複上開咒罵性言詞,導致婆婆精神崩潰,對於未知的手術結果惶惶不可終日,而且擔心不在家期間妻子會鬧事,只好一再延期開刀日期至2018 年12月12日。
    由此可知,妻子顯然毫不顧念婆婆病情之嚴重程度,使婆婆纏綿病榻之際,仍須為夫妻婚姻生活之事分心煩憂。
  8. 妻子長期以來對婆婆多所貶抑、輕視,甚至平均每月就有兩次無法控制情緒,加上婆婆每憶起遭媳婦掌摑的畫面以致鬱鬱終日,更加劇她情緒不穩、心悸、害怕,精神無法集中之頻率,身心健康已是每下愈況。
  9. 據此,妻子武斷、強勢、獨行,且暴力成習,任何事情都無商討之餘地,屢屢對丈夫的母親施加無情之精神打擊及言語虐待等針鋒相對行為,
    這個「虐待」行為致婆婆心生畏怖、恐懼,幾近崩潰、痛苦萬分且徹底心寒等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丈夫的母親(婆婆)不堪與妻子繼續共同生活。
  10. 妻子長年以來,不斷以各種藉口找丈夫及家庭成員麻煩,待家人發怒反擊時,再以斷章取義方式拍攝錄影家人盛怒下的行為,作為後續訴訟之手段。
  11. 在2019 年4 月28日,妻子又以相同模式,試圖錄下丈夫家人生氣的反應,未料家人不予理會,妻子竟然聲稱:
    「你們這樣我很不習慣,可以繼續罵我,可以丟我鞋子啊,怎麼不丟了。」
  12. 妻子甚至站在丈夫車輛前方,丈夫駕車後退,妻子不斷向前逼近丈夫車輛,口中一邊持手機錄音一邊喃喃自語
    「是殺人喔!這是謀殺!」、
    「是外遇嗎?我剛剛已經拍照了。」、
    「你媽說你出去是要載女朋友。」
  13. 妻子一再無端滋事、挑釁、攀誣丈夫要謀殺她、找女人,令丈夫難以忍受與她生活了。
    妻子如此行徑,與婚姻應相互敬重、忍讓、包容、關愛之圓滿已行漸遠,丈夫及其家人長期處於妻子設局挑釁、發怒、被錄音,及控告之情境下,一般人於客觀上皆難以忍受與妻子居住在同一屋簷下。
  14. 自2013 年10月10日小孩出生後,妻子屢屢以各種理由拒絕與丈夫發生性行為,妻子並將棉被折成長條狀置於兩人床鋪中間,藉此營造楚河漢界之狀態。
    夫妻兩人近一年多來已無性生活,縱然經丈夫多次與妻子溝通,妻子均冷漠以對、夜晚著迷於投資股票、未正常作息,沒有性生活可言。
  15. 丈夫訴請法院判准離婚、小孩的監護權、兒子將來的扶養費每個月11525月。

妻子的說法是:

  • 雙方婚後,丈夫及其家人對妻子有家庭暴力行為,例如:
  1. 於2018 年10月18日妻子遭丈夫及其姊姊毆打;因丈夫姊姊希望兩人離婚。
  2. 丈夫姐姐於2019 年1 月15日趁機阻撓兩人相處,並以三字經辱罵丈夫;
  3. 於2019 年1 月26日,妻子想要與丈夫談話,卻遭婆婆制止,之後更遭丈夫姐姐出手推妻子,另一個姐姐則是以手毆打妻子頭部許多下、拿電扇砸妻子並恐嚇辱罵妻子;
  4. 於2019年1 月27日,妻子想要陪伴小孩玩遊戲,丈夫姐姐藉故找妻子麻煩並與妻子發生口角爭執,因接連很多天的滋事施暴,致妻子不得已僅得開始收拾行李準備搬離住所等情。
  5. 妻子有向法院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
  • 於2019 年9 月30日,丈夫及其家人藉故與妻子發生爭執,妻子至丈夫家中取回私人物品卻遭丟難及粗暴的趕離。
    丈夫無故要求配偶自住居所離開,顯違反夫妻間同居義務之履行,而構成惡意遺棄。
  • 丈夫自婚後即容任同居家人對妻子施以暴力,私自以監視器監視妻子所有居家一切行為,並限制妻子活動範圍,將妻子視為囚犯般對待。
    丈夫並容任丈夫母親持螺絲起子,威脅且擅自要拆除妻子房門門把,
  • 丈夫家人的種種舉動,造成妻子精神上難以忍受之痛苦,且與婚姻本質相違背。
    丈夫任家人使用言語及肢體暴力,對妻子早無夫妻情分,也沒有維持婚姻的意願,兩造婚姻共同生活基礎已不存在,婚姻已生重大破綻而難以回復。
  • 妻子訴請離婚。要求幼兒從母,丈夫應該負擔至少每月18000元的扶養費用。並向丈夫索賠50萬元。

一審法院的判斷:

關於離婚原因
  1. 婆婆到庭證稱:夫妻兩人婚後都跟我住在一起,婚後最初相處還不錯,都是我煮飯給媳婦吃,事情也都是我做好。
  2. 媳婦生完小孩後,都不帶小孩,所以就不時發生爭執,媳婦認為小孩是姓謝,所以完全不照顧,媳婦都中午出門,晚上或半夜才回家,也不知道去哪裡。
    媳婦跟我時常吵架,都是媳婦主動挑釁,有打過我一次,那次是因為我叫媳婦帶小孩去看醫生,媳婦拒絕,
  3. 第二天媳婦幫小孩洗澡時,我要媳婦開門,媳婦不願意,我就要丈夫幫我開,開門後因為小孩在哭我伸手去抱,媳婦就用手打我的臉頰,並用腳踢我的頭,後來是丈夫把小孩抱走,除此之外媳婦沒有打過我。
    還有一次就是我開刀,媳婦用惡毒的話說我,說是報應。
  4. 法官認為,依照妻子提出的錄音光碟,雙方同住期間因感情逐漸生變,丈夫及婆婆因生活細節摩擦而情緒激動,不乏多次以言語刺激或羞辱妻子,
  5. 例如:丈夫曾稱:
    「我打你是因為你無賴,我叫你走,你不走,當然我抓狂。」、
    「你以為我喜歡動手喔,你逼人太甚。」、
    「我發狂,比你還恐怖,我跟你講,像昨天晚上親打。」、
    「你趕快去驗傷驗一驗,你去法院告,還是告家暴。」、
    「你這張嘴巴,總有一天被打爛。」、
    「打給你死,幹你娘。」、
    「你等下死在那邊我不知道喔。」
  6. 婆婆也曾以
    「瘋女人、瘋女人,三更半夜吵來吵去不睡覺,做瘋狗,不要臉。」、
    「賽你娘卡好,真可惡。」、
    「白賊婆」、
    「我若沒有給你顏色看,你今天不會清醒。」
  7. 上述言語就夫妻間或婆媳間已經很不堪了,丈夫及婆婆對妻子並不是毫無刺激或挑釁舉動的,也不是「單純的被害人」。
    縱使妻子如丈夫所述,對於婆婆有不當的舉動,也不能認為妻子處於權勢一方,對於婆婆有虐待行為。
  8. 丈夫身為婆媳關係中間最重要的角色,並未妥善處理妻子面臨的困境與難題,放任雙方感情日漸淡薄,不僅如此,屢屢以言語激化妻子的情緒,甚至以此作為迫使妻子離婚之手段,導致妻子雖然主動離家表面上或放棄維繫雙方感情的機會,甚至放棄與未成年子女相處之時間。
    任何人處於該等情境中,或許都會做出相同的抉擇,這部分不可全然歸責給妻子。
    妻子主動離家後,也沒有積極挽回丈夫感情的舉動,雙方對婚姻最終走向此一困境均無力解決,放任分居狀態持續,都無任何挽回婚姻、釋出善意、改善夫妻關係之舉措,可見雙方已無重拾夫妻生活的可能性,夫妻情感已蕩然無存。
  9. 法院判准雙方離婚(兩造歸責程度相當)。
關於小孩的監護權
  1. 監護權應該依照子女的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
  2. 子女自幼是以男方家人照顧為主,雖女方自己說過往有陪伴子女,但從雙方陳述評析,整體陪伴照顧仍以男方家人為主。
    女方雖工作彈性,工時相較男方短,但在娘家時間居多。
  3. 雙方都有支持系統可幫忙。
    男方過去迄今皆有家人協助照顧子女,子女與男方家人熟悉,有一定的喜愛程度;
    女方亦有母親可協助,女方母親能力佳,可負責照料子女,但子女與女方家人不認識,尚須一段時間培養信任依附關係。
  4. 小孩自出生後,多由男方家人擔任主要照顧者,就過去照顧的情形,男方也有盡保護教養責任,沒有不適任監護的情形。
  5. 調查官實地訪視時觀察子女與男方家人的互動情感,與男方家人已建立穩定密不可分之依附關係,而子女亦清楚表達意願。
  6. 法院基於上開理由,認為不宜貿然變更未成年子女的外面環境及依附關係。
    對小孩而言,父母衝突頻繁,沒有適當的溝通方式,不宜共同監護。
    權衡後,以父親擔任單獨親權人為宜。
  7. 在本件審理過程中,法院試圖引入多項外部資源及內部調查,包括兩造婚姻諮商、監督下會面交往,甚至結案後啟動家事商談服務,皆是期待雙方可以放下對彼此之情緒及過往不堪,練習以未成年子女之觀點及立場決定訴訟走向,但至本件結案為止,似乎皆未看到兩造願意為此改變的勇氣及承擔。
  8. 法院觀察到未成年子女在歷經父母撕裂時逐漸產生的忠誠議題,面對一方與他方時刻意隱藏自己感情或循猜測可能有利的應答模式,試圖在現狀中找到方向而起伏,對小孩都是傷害,期待我們都可以有智慧處理
(圖片來源: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

第二個故事(丈夫提離婚,婆婆陪媳婦找律師)

判決日期2020年5月20日,故事發生在高雄(二審判決。並於2020年8月5日,上訴最高法院經裁定駁回。判決確定

丈夫的說法是:

  • 兩人婚後,妻子對於丈夫親密的互動,無回應。
  • 妻子有名牌包的物質慾望,並以缺乏安全感為由,掌控丈夫所創設公司的財務。
  • 妻子忽視丈夫想吃拉麵之需求,到無拉麵的店家用餐。
  • 妻子不情願陪同丈夫到臺北過年及與丈夫親友互動。
    妻子不打理掃地、倒垃圾、收衣服等家務,由丈夫負擔。
  • 妻子於丈夫母親煮飯供家人食用後,僅收拾自己碗筷便回房間,與丈夫父母幾乎無互動,卻對丈夫母親有成見,指丈夫母親對其誣陷,嚴重影響丈夫母親心理健康,導致丈夫母親多次半夜送急診。
  • 妻子還要求:身為獨生子的丈夫搬離家中,卻要求丈夫經常陪她回娘家。
    而且拒絕與丈夫發生性行為,兩人已無互愛互信的基礎。
  • 丈夫訴請離婚。

妻子的說法是:

  • 妻子與婆婆無所謂溝通不良,也沒有不聞不問,婆婆送急診,不是與媳婦的溝通問題所導致的。
  • 因為丈夫有信任、信賴,才會把錢交給妻子保管,並將公司負責人交在妻子身上。
  • 婚姻不是一時的合約,不管是夫妻、兄弟姊妹彼此間都是在不斷的磨和,結婚當然會面對許多柴米油鹽醬醋茶,希望能夠回歸彼此相愛的心。

法院的判斷(二審維持一審見解)

  1. 丈夫無法證明他的母親心理疾病是妻子行為所導致。
  2. 妻子忽視丈夫性需求,是因為妻子上班回來很累,大部分丈夫要求都是凌晨一、二點,所以妻子希望等假日的時候再進行親密行為。
  3. 妻子已瞭解忽略丈夫的要求是因為愛,明確表達我會改進,已盡力挽回。
  4. 婆婆也期待兩人仍可繼續維持婚姻。
    婆婆除以言詞陳明支持兩人應共同維繫婚姻外,甚於丈夫對妻子提起本件離婚訴訟時,婆婆亦偕同媳婦委任律師尋求法律協助,以實際行為支持媳婦。
    甚至引發丈夫對母親心生不滿。
    丈夫主張「妻子對於丈夫母親有虐待,導致不堪為共同生活」的說法,
    法院認為實在沒有依據。
  5. 法院認為:夫妻感情仍有回復的指望。判決丈夫敗訴,不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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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的故事,淺顯、白話、正確。希望有趣。 就是大人看得懂,而且可以跟小孩分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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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來講, 陪審是兩張桌子:陪審團(人民)坐一張桌子,法官坐一張桌子。 參審是一張桌子:參審員(人民)跟法官坐在同一張桌子。 所以 陪審團的工作是「決定被告有沒有罪:單獨進行事實之認定及法律之適用」; 參審團的工作是「與法官一起進行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與刑罰的量定」。
如果只是談法律,「調移」假期本來就需要勞資雙方協商。 勞動部的立場一向是「須經勞工同意」。 當然就雇主的立場,這問題也沒有那麼複雜。 讓員工「被同意」通常是一個比較省事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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