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流程是什麼?想自己提告民事訴訟要注意哪些事?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raw-image


  民事訴訟案件跟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甚至不少涉及賠償的刑事案件最後還是會繞回民事訴訟上,可見民事訴訟是非常重要的。就算不熟悉法律或認為一輩子都不會碰到訴訟案件,也建議對民事訴訟瞭解個大概,以免真正遇到民事問題時,不知道程序進行到哪、是否該請律師。

✿免費線上法律諮詢:https://lin.ee/Ty8zixG

 

民事訴訟的提告步驟與各階段注意事項

大致步驟(部分可對調或穿插)

  1. 民事糾紛發生:想告人的主因,可分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形成之訴。
  2. 私下和解/聲請調解:如果能私下解決就可以避免掉冗長的訴訟程序。已經開始審理案件,也還是可以隨時和解撤告。
  3. 寫訴狀+整理相關證據:讓法官更了解案情,決定訴訟勝敗的關鍵。
  4. 提起民事訴訟:將訴狀和證據交至法院服務台或寄給法院,同時也得寄給每位被告各一份
  5. 繳納裁判費:原告先繳納,判決確定後由敗訴負擔。非財產訴訟為3千元、財產訴訟則根據請求金額不同有所出入,可至司法院網站查詢,沒繳裁判費會直接駁回
  6. 法院安排調解:與前面的自行聲請調解不同,如果調解破局或認為沒調解的必要,會直接進入訴訟程序。
  7. 法院要求補正資料:有部分民眾無法自行取得的資料(如:一類謄本),法院會以公權力發出公文,再由案件當事人憑藉法院公文至政府單位申請。
  8. 傳喚證人開庭:希望請求證人出庭可以在訴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提出,法院會審酌必要性來決定要不要傳證人來。
  9. 言詞辯論:你我熟知的法庭辯論攻防
  10. 案件審理:大多法官其實早已在訴狀內決定好要判誰勝誰敗,辯論僅是想確定某些案件事實與決定判輕還是判重。
  11. 判決出爐:法院根據原告與被告的說詞來決定訴訟結果。
  12. 上訴與否:對法院判決結果不滿,可看情況在上訴期間內20日內提上訴。小額訴訟與簡易訴訟不能上訴三審,還請特別留意。
  13. 判決確定:無法上訴或沒在期間內提起上訴的案件,視同確定。

(精選文章:民事訴訟裁判費計算方式與收費標準

✿免費線上法律諮詢:https://lin.ee/Ty8zixG

 

打官司最重要的訴狀該怎麼寫?要怎麼準備證據才有勝算?

  民事訴訟發生的原因不同,請求權基礎也都不一樣,所以訴狀寫法也沒有一定的標準。建議直接與律師諮詢討論,隨便網路上找來改名字送出去,可能會不小心寫出不適合自己的訴狀又沒發覺,還請多加謹慎小心。

  一般人不想請律師的原因通常都是擔心費用很貴,但其實律師能提供的服務並非只有如刻板印象中的五位數以上,依然還是有費用相對較低廉的線上諮詢服務(目前看過最低的有3千元)。民事訴訟案件大多都能夠自己提告,一般民眾的問題通常是卡在不會寫訴狀。以少許的金額作為「學費」來請律師一對一指導寫訴狀的辦法,並提點打官司的注意事項,就不用擔心打個官司會破產了。

(精選文章:沒證據可以告人嗎?對方亂告人要如何反制?

✿免費線上法律諮詢:https://lin.ee/Ty8zixG

 

民事訴訟案件官司要打多久?沒那麼多時間請假跑法院怎麼辦?

  訴訟時長沒有一定的標準,甚至有很多案件會上訴。從一年到十年都有可能,可以說是相當費時。萬一沒有那麼多時間為了打官司整天舟車勞頓,又要寫訴狀。建議直接委任律師幫忙處理案件,雖然律師費用動輒幾萬以上,但每次收取委任費就能協助處理一個審級的案件、佔用了律師一年甚至是好幾年的時間,分攤下來還是非常划算的。

  大部分的律師都非常好溝通,也了解大多數人沒那麼多預算可以一次支付那麼多訴訟費用,通常都很樂意給予折扣或分期付款。

(精選文章:免費法律諮詢真的好嗎?為什麼免費諮詢沒幫助?

✿免費線上法律諮詢:https://lin.ee/Ty8zixG

 

52會員
302內容數
有婚姻方面的煩惱嗎? 想寫離婚協議書卻無從下手? 老公外遇不知道該怎麼用侵害配偶權來對付小三? 被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弄得焦頭爛額? 孝親費到底要給多少才算合理? 不想為了遺產問題和家人兄弟姊妹撕破臉? 您所關心的問題,就由我們來一一為您解答!
留言0
查看全部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律師咖啡廳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借名登記可以說是一個相當常見的「手段」,有人為了避稅、隱藏財產,會將自身名下的不動產或車輛登記在家人或朋友的名下。但大多數人在借名登記時不會想那麼多,到後來真的發生問題(遭背叛、被侵占、偷變賣)才開始煩惱該怎麼替自己討回權益。故在借名登記前,先弄清楚相關法律規定,才不會到了出事才後悔莫及。
妨害秩序罪其實是刑法第七章全部法條總稱,並非單指特定一個條文,也就是只要犯下第七章內的條文之一,都能算是觸犯妨害秩序罪。其中比較常聽到的就是「公然聚眾」,當然也有其他涉及軍法或破壞國旗這類比較冷門的罪刑。雖然觸犯不同條文的刑責可以說相差甚遠,但其無一例外都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而誕生。
在如此不景氣的環境下,即便我們有多不喜歡上班,有個能餬口的工作確實就該知足。但有時偏偏造化弄人,老闆突然說開除就開除,就算內心再怎麼不甘願,這公司也確實再也沒有自身立足之地,強行留下來也只會被惡意刁難,或許接受現實拍拍屁股走人才是唯一選擇。
詐騙集團可以說是無所不在,就算政府已經很積極在宣導詐騙,但無辜善良的百姓發現遇到騙子時,往往都是錢已經給出去、為時已晚的情況了。辛苦賺來的錢在一夕之間化為泡影,一定會很焦急地找律師設法挽救。
可能是因為沒有房子得租屋生活,房客往往被認為是法律上相對弱勢的一方。這時就出現許多不肖房客仗著法律保障自己,故意拖欠租金又賴著不走,讓可憐的房東無法拿回房子還收不到半毛租金。遇到這種差勁的房客真的只能任由他們賴皮不走嗎?還是說可以等租約一到就換鎖斷電把租客趕出去呢?
詐騙集團相當狡猾,經常為了洗錢或規避責任,惡意欺騙無辜民眾交出帳簿、身分證、印章來作為供他人匯款之人頭帳戶,使受害者到了發現自己的銀行帳號變成警示帳戶甚至是收到傳票後才發現大事不妙。明明自己也算是詐騙被害人,卻因為人頭戶的緣故被列為被告的一方,心中一定相當著急又氣憤。
借名登記可以說是一個相當常見的「手段」,有人為了避稅、隱藏財產,會將自身名下的不動產或車輛登記在家人或朋友的名下。但大多數人在借名登記時不會想那麼多,到後來真的發生問題(遭背叛、被侵占、偷變賣)才開始煩惱該怎麼替自己討回權益。故在借名登記前,先弄清楚相關法律規定,才不會到了出事才後悔莫及。
妨害秩序罪其實是刑法第七章全部法條總稱,並非單指特定一個條文,也就是只要犯下第七章內的條文之一,都能算是觸犯妨害秩序罪。其中比較常聽到的就是「公然聚眾」,當然也有其他涉及軍法或破壞國旗這類比較冷門的罪刑。雖然觸犯不同條文的刑責可以說相差甚遠,但其無一例外都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而誕生。
在如此不景氣的環境下,即便我們有多不喜歡上班,有個能餬口的工作確實就該知足。但有時偏偏造化弄人,老闆突然說開除就開除,就算內心再怎麼不甘願,這公司也確實再也沒有自身立足之地,強行留下來也只會被惡意刁難,或許接受現實拍拍屁股走人才是唯一選擇。
詐騙集團可以說是無所不在,就算政府已經很積極在宣導詐騙,但無辜善良的百姓發現遇到騙子時,往往都是錢已經給出去、為時已晚的情況了。辛苦賺來的錢在一夕之間化為泡影,一定會很焦急地找律師設法挽救。
可能是因為沒有房子得租屋生活,房客往往被認為是法律上相對弱勢的一方。這時就出現許多不肖房客仗著法律保障自己,故意拖欠租金又賴著不走,讓可憐的房東無法拿回房子還收不到半毛租金。遇到這種差勁的房客真的只能任由他們賴皮不走嗎?還是說可以等租約一到就換鎖斷電把租客趕出去呢?
詐騙集團相當狡猾,經常為了洗錢或規避責任,惡意欺騙無辜民眾交出帳簿、身分證、印章來作為供他人匯款之人頭帳戶,使受害者到了發現自己的銀行帳號變成警示帳戶甚至是收到傳票後才發現大事不妙。明明自己也算是詐騙被害人,卻因為人頭戶的緣故被列為被告的一方,心中一定相當著急又氣憤。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接下來第二部分我們持續討論美國總統大選如何佈局, 以及選前一週到年底的操作策略建議 分析兩位候選人政策利多/ 利空的板塊和股票
Thumbnail
🤔為什麼團長的能力是死亡筆記本? 🤔為什麼像是死亡筆記本呢? 🤨作者巧思-讓妮翁死亡合理的幾個伏筆
Thumbnail
俗話說:「你不理財,財不理你」,因此理財是許多人一生中最重要的課題之一,但由於部分民眾未慎選投資標的,或遭有心人士以:「短期回本」、「高年息,高投報率」…等話術誆騙[1][2],最終不但投資獲利不成,反而還捲入吸金詐騙案件中致血本無歸。
周锋锁是公众人物,此事也不是简单的私人家事,他自己经常炫耀学运经历,还想著书立传,不知是否敢把这桩丑闻纳入其中。如一味隐瞒,总是炫耀和自我标榜,自夸人权斗争中的英雄壮举,这就等于真相、责任、法律的缺失,就失去了做人的根本。当年他自己搞学运,牵连一众亲友,父母受气而亡,姐姐周引荣、兄弟周平锁、周平虎工
周锋锁是公众人物,此事也不是简单的私人家事,他自己经常炫耀学运经历,还想著书立传,不知是否敢把这桩丑闻纳入其中。如一味隐瞒,总是炫耀和自我标榜,自夸人权斗争中的英雄壮举,这就等于真相、责任、法律的缺失,就失去了做人的根本。当年他自己搞学运,牵连一众亲友,父母受气而亡,姐姐周引荣、兄弟周平锁、周平虎工
周锋锁所宣扬的“民主自由”不过是为了忽悠或者说绑架那群没脑子的公知粉上他们“恨国”的贼船罢了,这个看似人模人样却做出种种不齿行为的人,一边拿着白人金主爸爸给的钱,煽忽自己祖国的人兴风作浪、反目成仇,一边自己却在国外逍遥自在,这种靠卖国发财、自私自利的人估计也只有“自由至上”的美国能容得下他了吧。
周锋锁自我标榜为民主自由的卫道士,要知道身为公众人物,其品格,其荣誉名望,不仅是为人权做了什么事,做了多少贡献,还与有没有责任感,敢不敢有担当,守不守法直接相关。若没有担当,不尊契约,还不守法,一切贡献和荣誉名望都等于负。换言之,一旦没有担当,责任感尽失,甚至践踏法律,玷污的不仅仅是自己,还会玷污民
周锋锁自我标榜为民主自由的卫道士,要知道身为公众人物,其品格,其荣誉名望,不仅是为人权做了什么事,做了多少贡献,还与有没有责任感,敢不敢有担当,守不守法直接相关。若没有担当,不尊契约,还不守法,一切贡献和荣誉名望都等于负。换言之,一旦没有担当,责任感尽失,甚至践踏法律,玷污的不仅仅是自己,还会玷污民
Thumbnail
一、今日小故事 今天到新北地院民事庭開庭,由於提早到庭,便旁聽同位法官前面開的庭。 原告抱怨:「上次在地檢署每次開庭都隔半年,現在法官你還不馬上判給我,我的人生都花在訴訟上了。」
Thumbnail
本月7號,歷時5年的伊藤詩織對山口敬之的民事訴訟案,終於劃下句點。伊藤詩織在20號偕同本案的委任律師召開記者會,分享這5年來的心路歷程及面對本次結果的意見。這場記者會很可能是伊藤詩織最後一次在公開場合談論本案,這也是日本近年最具代表性的性侵訴訟案的落幕,別具意義。
增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百零七條 條文 總統令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6 月 1 6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1 0 0 0 0 5 5 3 1 1 號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16 日公布 第一百十四條之一  I.前條第一項情形,受救助人為兒童或少年,
Thumbnail
接下來第二部分我們持續討論美國總統大選如何佈局, 以及選前一週到年底的操作策略建議 分析兩位候選人政策利多/ 利空的板塊和股票
Thumbnail
🤔為什麼團長的能力是死亡筆記本? 🤔為什麼像是死亡筆記本呢? 🤨作者巧思-讓妮翁死亡合理的幾個伏筆
Thumbnail
俗話說:「你不理財,財不理你」,因此理財是許多人一生中最重要的課題之一,但由於部分民眾未慎選投資標的,或遭有心人士以:「短期回本」、「高年息,高投報率」…等話術誆騙[1][2],最終不但投資獲利不成,反而還捲入吸金詐騙案件中致血本無歸。
周锋锁是公众人物,此事也不是简单的私人家事,他自己经常炫耀学运经历,还想著书立传,不知是否敢把这桩丑闻纳入其中。如一味隐瞒,总是炫耀和自我标榜,自夸人权斗争中的英雄壮举,这就等于真相、责任、法律的缺失,就失去了做人的根本。当年他自己搞学运,牵连一众亲友,父母受气而亡,姐姐周引荣、兄弟周平锁、周平虎工
周锋锁是公众人物,此事也不是简单的私人家事,他自己经常炫耀学运经历,还想著书立传,不知是否敢把这桩丑闻纳入其中。如一味隐瞒,总是炫耀和自我标榜,自夸人权斗争中的英雄壮举,这就等于真相、责任、法律的缺失,就失去了做人的根本。当年他自己搞学运,牵连一众亲友,父母受气而亡,姐姐周引荣、兄弟周平锁、周平虎工
周锋锁所宣扬的“民主自由”不过是为了忽悠或者说绑架那群没脑子的公知粉上他们“恨国”的贼船罢了,这个看似人模人样却做出种种不齿行为的人,一边拿着白人金主爸爸给的钱,煽忽自己祖国的人兴风作浪、反目成仇,一边自己却在国外逍遥自在,这种靠卖国发财、自私自利的人估计也只有“自由至上”的美国能容得下他了吧。
周锋锁自我标榜为民主自由的卫道士,要知道身为公众人物,其品格,其荣誉名望,不仅是为人权做了什么事,做了多少贡献,还与有没有责任感,敢不敢有担当,守不守法直接相关。若没有担当,不尊契约,还不守法,一切贡献和荣誉名望都等于负。换言之,一旦没有担当,责任感尽失,甚至践踏法律,玷污的不仅仅是自己,还会玷污民
周锋锁自我标榜为民主自由的卫道士,要知道身为公众人物,其品格,其荣誉名望,不仅是为人权做了什么事,做了多少贡献,还与有没有责任感,敢不敢有担当,守不守法直接相关。若没有担当,不尊契约,还不守法,一切贡献和荣誉名望都等于负。换言之,一旦没有担当,责任感尽失,甚至践踏法律,玷污的不仅仅是自己,还会玷污民
Thumbnail
一、今日小故事 今天到新北地院民事庭開庭,由於提早到庭,便旁聽同位法官前面開的庭。 原告抱怨:「上次在地檢署每次開庭都隔半年,現在法官你還不馬上判給我,我的人生都花在訴訟上了。」
Thumbnail
本月7號,歷時5年的伊藤詩織對山口敬之的民事訴訟案,終於劃下句點。伊藤詩織在20號偕同本案的委任律師召開記者會,分享這5年來的心路歷程及面對本次結果的意見。這場記者會很可能是伊藤詩織最後一次在公開場合談論本案,這也是日本近年最具代表性的性侵訴訟案的落幕,別具意義。
增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百零七條 條文 總統令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6 月 1 6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1 0 0 0 0 5 5 3 1 1 號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16 日公布 第一百十四條之一  I.前條第一項情形,受救助人為兒童或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