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雙方是認識或是陌生,當有一方違反另一方而為性交或猥褻行為時,這種性侵的案件沒有處理好,對於被害人而言,往往總是一輩子抹滅不了的痕跡。
被害人的種類分為下列幾類 :
首先,被害人會想不開,而悶不吭聲,不知道找誰求助,這種人最慘,往往走不開陰影,甚至做出傷害自己或他人的舉動。
(這類型被害人屬於自己搞不定,且不知求助的,這類人不能說是可憐,因為也要夠笨才行。)
*這是最慘的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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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求助於親人或好友的,不小心遇到豬隊友的被害人,究竟是豬還是隊友,案件處理後之情形,我想99%大都不樂觀,被害人不說還好,說了更糟,除了要受親友們再三的逼問折磨,萬一不小心遇到三姑六婆還被當廣播電台一樣放送。
*這是第二慘的情況
再來,求助於親人或好友的,
如果剛好親人或好友能以專業的角度分析或是讓加害人真正付出代價,那真的算是可遇不可求。
*本人目前較少遇過這類的親友,將案件跟我說的並尊重我專業的親人好友,我必須要和加害人談完我才能評估一切,所以會盡力完成用加害人的金錢來彌補受害人心靈。因為每個個案都不同,我強調過了,有人要六萬就很開心,有的要六十萬,甚至有的要求到六百萬,這沒標準答案。
諮詢專線:0906802261 / 專人24小時接聽後,被害人直接跟我討論之情況
*這種結局可能會對被害人是最有利的情況
1.我會先評估妳受害程度
2.我會幫妳寫和解書
3.我會幫妳出面跟加害人談和解金額
4.我會幫妳把被侵害的錢拿回來
5.我會替妳保密
上述五個簡單要點,除非有其他的律師願意幫妳做,否則妳就要進入大家都知道妳被性侵的案件了(這就是所謂的訴訟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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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對被害人或是加害人都不是光彩的事情,除非真的不要臉到極點,否則90%的人,我想應該都不會選擇進入訴訟。
已進入訴訟救濟途徑類型如下 :
1.被害人向加害提出民事訴訟,對於意願違反(暴力手段性交)、身體上及名譽上侵害,請求加害人負精神上損害賠償,或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像是登報道歉,但是這對被害者而言,大概更糟) §184、§195第1項。
2.向法院地檢署追訴加害人之刑事責任,屬於刑法§221第1項強制性交罪,這個會卡3到10年有期徒刑,而且屬於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
*其實這時候,如果有個中立第三人願意做和解(訴訟外和解),縮短被害人或加害人之煎熬,也算是做善事或功德一件,以免雙方在訴訟過程中,產生更多的不幸事件,也算功德一件。(簡敏丞顧問0935797767)
*因為性侵案件屬於非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所以不適合鄉、鎮、市公所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1)
3.法院調解(訴訟上調解),這是指法官、檢察官依具體個案有裁量空間,希望妳能遇到好的法官或檢察官。
4.訴訟上和解,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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