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No. 55,從希波克拉底誓言談信任與保密
有句話說,即使是騙子,在醫師面前依然誠實,不像律師法官整天面對騙子。
畢竟只有誠實以告,才能提供醫師最好的資訊,換得最好的診斷與治療
但是,人心太複雜了,一旦涉及愧疚感或是內心深處的恐懼
總是難以啟齒,即使理性上知道說出口對自己是好的
一方面,台灣醫病關係惡化,導致彼此不信任,也是另一個問題
另一方面,我們對隱私權的注重相對較低——這不見得是先進或落後的問題,可能只是我們社會共同體就是在乎實質價值,而非隱私。
美國著名的聯邦法院法官Richard Posner多次抨擊隱私權,不過是假借隱私之名,去愚弄去他人(I think privacy is primarily wanted by people because they want to conceal information to fool others. )
關於隱私權的價值辯論,有機會我們再來聊
回到信任——你能欺騙、背叛的,也就只有信任你的人,就像為什麼要印假鈔,肯定是因為不會印真鈔。
雖然儀式感很重要,但醫師的誓言本身不重要,而是我們有沒有內化西方文明對承諾的重視,還是只是小和尚念經,有口無心。
我們的文化對於誠信與信任並不重視,這比忽視隱私權要嚴重得多。
並不是說西方國家的人民、政治人物不說謊,而是整體社會對說謊本身的厭惡。
有人說是因為基督教的十誡(Ten Commandments)有提到不可作假見證,但佛家也講「不妄語」
我想,之間的區別是,「十誡」本身就是人與神彼此的承諾,而佛家的戒律,通常只是自身的修行
另一個有趣的觀察點是,美國證據法對於配偶的證詞排除。
這是我第一次從別的文化中感受婚姻神聖性,
對「婚姻神聖」的落實,她把「婚姻神聖」的價值,
凌駕在「個案法律真實性」的價值。
這個法律制度,希望配偶彼此間沒有保留地坦承(當然也有宗教歷史因素,過去認為太太結婚後只是先生的一部分,兩人已結合為一),因此即使離婚了,在過去婚姻中的秘密,依舊只能是秘密,被告可以要求法院拒絕前妻/前夫作證。
雖然這段描述有些不精準,也有許多例外
這個制度很明顯侵害追求司法真相的價值,
但他要保護的,是整體神聖婚姻中的坦誠(而非單一婚姻的神聖,畢竟這段婚姻已經撕破臉、過去枕邊人都要作證指控你了)。
因為我們明白,在一段關係中全然地坦承有多困難,
需要緣分、需要對的人,還需要很多的勇氣與幸運,
所謂三生有幸,不過如此
以至於願意犧牲一部分的司法真相,來保護這個價值。
願你今生有幸,能被信任,也能信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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