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搞懂怎麼請求「贍養費」!

2021/03/08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前言

很多人一提到離婚,就想要請求贍養費,這可能是看過太多外國明星與富商離婚後,獲得大筆「贍養費」的新聞所誤導,其實他們所說的「贍養費」並不是我們這裡所說的贍養費,而是在婚前(或離婚)協議中就已經約定好的違約金或財產賠償!

原文出處

那「贍養費」到底是什麼呢?

贍養費的性質是一種「生活上費用的補助」,法律依據為民法第1057條規定(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而在具備下列的條件時,才能夠請求的:

一、是以「裁判離婚」的方式離婚

若是「協議離婚」(兩願離婚),則是不能請求「贍養費」的,但在協議離婚的過程中,雙方是可以協調賠償的金額或財產的分配,只要協調好金額與付款方式,並註明在離婚協議書中,在離婚登記後就必須依法履行贍養費給付。

二、在裁判離婚時,造成離婚的事由,請求贍養費的一方是完全沒有過失的

譬如以一方外遇作為請求離婚的事由,自己也不能有任何民法第1052條中所規定的任何事由存在。否則就不能請求「贍養費」。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三、最後,離婚後,請求的一方必須是生活陷入困難者

如前面所說的,贍養費就是一種生活費用的補助,所以若是自己有財產,也有工作收入,那就完全不符合請求的資格。那有人就會問啦!「我嫁給他之後,就沒有工作了,名下也沒有財產,這樣可以請求嗎?」答案是,不一定,看年紀,假如離婚當事人正值青壯年,身體健康具有一般工作能力,即便沒有財產也能自立謀生的話,就不能向對方請求贍養費。

結論

贍養費的請求沒那麼簡單,若真想請求賠償或精神慰撫金,還是要回歸離婚案件中,事件的輕重、期間長短、雙方在婚姻中的關係等本質,來決定賠償金額的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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